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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行政权的两种形态及其法理意蕴——以授权性规范的表达方式为视角 被引量: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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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喻中 《社会科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05年第8期53-59,共7页
行政权并不是一种均质的权力类型。以授予行政权的法律规范的表达方式为视角,可以看到两种形态的行政权:通过“可以”一词授予的行政权具有权利的性质,通过“行使下列职权”这种表达方式授予的行政权具有义务的性质。两种形态的行政权... 行政权并不是一种均质的权力类型。以授予行政权的法律规范的表达方式为视角,可以看到两种形态的行政权:通过“可以”一词授予的行政权具有权利的性质,通过“行使下列职权”这种表达方式授予的行政权具有义务的性质。两种形态的行政权的界分,可以解释政府的“经济人”与“执行者”两种角色。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权利性质的行政权 义务性质的政权 “经济人” “执者” 表达方式 政权 授权性规范 形态 视角 意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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