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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法院生效法律文书引起的物权变动 被引量: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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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黄忠顺 《法治研究》 2013年第11期102-108,共7页
我国《物权法》第28条规定法院生效法律文书直接引起物权变动,属于物权的非常态变动。此种物权变动不以完成法定公示方法为生效条件,在客观上导致真实权利与表象权利的背离,这不仅减损交易安全、权属明晰、物尽其用等私法价值追求,而且... 我国《物权法》第28条规定法院生效法律文书直接引起物权变动,属于物权的非常态变动。此种物权变动不以完成法定公示方法为生效条件,在客观上导致真实权利与表象权利的背离,这不仅减损交易安全、权属明晰、物尽其用等私法价值追求,而且使得强制执行遭遇重重困境。基于法院生效法律文书直接引起物权变动对私法价值和公法秩序存在潜在的威胁,宜通过目的性限缩解释将"法律文书"控制在确有必要的范围内,通过完善配套性措施促使真实权利人及时完成法定公示方式,并通过直接引起物权变动裁判登记制度将真实权利与表象权利分离的事实对公、私法秩序的不良影响降到最低限度。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物权变动 真实权利 表象权利 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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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民法虚像的处理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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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陈坤 郭栋 《湖北警官学院学报》 2012年第2期138-140,共3页
民法虚像可分为单方或双方的民法虚像和涉及第三人的民法虚像,两者各自的处理机制并不相同。前者的处理归属法律行为学说规制的范围:对于后者,以善意取得制度为例进行分析,提出关于涉及第三人的民法虚像处理机制的见解。
关键词 民法虚像 法律行为 权利表象 交易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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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表见代理——兼评《民法总则》第172条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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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章丽 《湖北工程学院学报》 2018年第4期97-102,共6页
表见代理是本人意思自治对善意相对人交易安全的让步。我国《民法通则》未规定表见代理;《合同法》第49条对表见代理的规定过于原则;《民法总则(草案)》三次审议稿在《合同法》第49条的基础上以"但书"的形式新增三个除外情形;... 表见代理是本人意思自治对善意相对人交易安全的让步。我国《民法通则》未规定表见代理;《合同法》第49条对表见代理的规定过于原则;《民法总则(草案)》三次审议稿在《合同法》第49条的基础上以"但书"的形式新增三个除外情形;2017年3月15日通过的《民法总则》第172条将其全部删除,回归《合同法》第49条,这就导致在司法实务中表见代理的认定仍然缺乏具体的标准。本文立足于解释论,力求为表见代理的认定提供可操作性的方法。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表见代理 权利表象 意思自治 交易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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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态质押中的质权设立标准问题研究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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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二庭课题组 王子杰 《山东法官培训学院学报》 2022年第3期62-75,共14页
动态质押并非传统意义中的质押模式,其具有的独特动态属性为开拓中小微企业融资渠道、盘活资产起到重要支持作用。同时,动态质押面临法律层面的挑战也十分明显,其中质权设立与质权范围是司法裁判中面对的首要难题。司法裁判往往以尊重... 动态质押并非传统意义中的质押模式,其具有的独特动态属性为开拓中小微企业融资渠道、盘活资产起到重要支持作用。同时,动态质押面临法律层面的挑战也十分明显,其中质权设立与质权范围是司法裁判中面对的首要难题。司法裁判往往以尊重既成事实,认可权利设置为原则,但该思路并非基于法学理论与司法裁判的考量,而仅是迎合纠纷现状与个案中的利益衡平,由此产生的裁判文书说理逻辑错误、质权设置标准不统一、质物权利表象缺失等问题也就十分明显。鉴于此,从基础理论与审判实践两个层面对质权的设立标准与司法审查标准进行探析,以对举证责任分配、裁判文书制作等提出相应举措。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动态质押 质权设立标准 权利表象 裁判文书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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