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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名对现物出资范围若干限制的理论检讨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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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周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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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
武汉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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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处
《辽宁行政学院学报》
2007年第5期31-32,34,共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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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摘
现行公司法第二十七条规定: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其间并没有出现“现物出资”的概念,但是现实中和学理中一般认为公司出资财产中包括非现金的出资形式,并就现物出资的相关问题展开了一系列的讨论。本文拟就现物出资范围问题中通说认为应该予以限制甚至禁止的若干出资物种类作一理论分析,进而检讨现实法律规定的疏漏之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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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现物出资
范围限制
权利负担
他人之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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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号
D922.291.91
[政治法律—经济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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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名采矿权司法查封不当带来的不利影响及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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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施勇
司江福
姚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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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
贵州省六盘水市自然资源局
华北科技学院经济管理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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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处
《中国矿业》
2023年第5期29-33,共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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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摘
在协助司法部门查封采矿许可证的工作中,根据协助执行通知书中是否附加有查封期间禁止采矿权人办理采矿许可证的变更登记手续等,把采矿许可证的查封分为“设置权利负担查封型”“禁止增值事项查封型”“禁止事项不明确查封型”三种类型。采矿许可证变更登记事项较多,转让变更只是采矿许可证变更事项中的一项。查封时,禁止办理采矿许可证变更手续,不仅是禁止办理采矿许可证的转让变更手续,而是禁止办理所有变更事项。根据采矿许可证变更登记是否会对采矿权资产产生增值或贬值影响,将采矿许可证政务服务事项分为“增值型”和“设置权利负担型”,并分析由于产业政策变化、矿产资源管理规定调整、矿产资源赋存条件改变等,若在查封期间禁止采矿权人办理“增值型”变更登记,将会导致采矿权人与债权人的利益都受到严重损失,进一步激化矛盾,甚至由于矿产资源管理政策的原因导致采矿权的灭失。据此提出建议:司法查封采矿许可证,应规范填写禁止变更登记的事项,既便于督促采矿权人履行好债务偿还的义务,又利于采矿权主管部门利用政策帮助企业提升履行偿还债务的能力,建议按照“设置权利负担查封型”填写协助执行通知书中的附加条件较为妥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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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采矿权
司法查封
禁止变更
增值型
权利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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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eywords
mining right
judicial seizure
prohibit change
value-added
right burde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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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号
D92
[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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