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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质、内容及效力:完善认罪认罚从宽具结书的三个维度 被引量: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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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刘少军 《政法论坛》 CSSCI 北大核心 2020年第5期108-118,共11页
认罪认罚具结书是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中的一个基础问题。其将审前程序中控辩双方关于嫌疑人罪责与程序问题的协商内容予以固定,同时作为审前程序的记载在后续的审判过程中成为法院审判的对象,因而在认罪认罚案件中居于承上启下的地位。而... 认罪认罚具结书是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中的一个基础问题。其将审前程序中控辩双方关于嫌疑人罪责与程序问题的协商内容予以固定,同时作为审前程序的记载在后续的审判过程中成为法院审判的对象,因而在认罪认罚案件中居于承上启下的地位。而无论在理论还是实践层面,认罪认罚具结书均存在一些问题需要解决。完善认罪认罚具结书可以从三个基本维度入手。首先,认罪认罚具结书的性质在宏观层面可以界定为外具控辩双方协商表象下的受限合意,在微观层面则应理解为证明认罪认罚自愿性、真实性与合法性的过程证据。其次,具结书的内容应当包括控辩双方的主体身份、协商的结果、控辩双方的权力(利)义务、其他事项及具结书对控辩双方的法律效力五方面。最后,在法律效力上,认罪认罚具结书对于控诉机关具有拘束且禁止任意撤回的法律效力;对于被追诉人是允许反悔但应严格限制的法律效力,而对于审判机关则是预决但相对的法律效力。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认罪认罚具结书 受限合意 权力()义务 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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