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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惩戒委员会认定违法审判责任的困境及其因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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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洪丹娜 《广东社会科学》 2024年第6期275-288,共14页
法官惩戒委员会认定违法审判责任具有权力专属性,其正当性在于法律职业共同体的职业专门逻辑,并意在防止对司法权的不当干预。惩戒委员会审议范围确定的基准应与司法自由裁量权相链接。不涉及自由裁量权判断的违法审判责任的认定,只需... 法官惩戒委员会认定违法审判责任具有权力专属性,其正当性在于法律职业共同体的职业专门逻辑,并意在防止对司法权的不当干预。惩戒委员会审议范围确定的基准应与司法自由裁量权相链接。不涉及自由裁量权判断的违法审判责任的认定,只需通过查清事实便可作出认定,无需法官惩戒委员会介入。为进一步框定法官惩戒委员会的审议范围,有必要澄清《法官法》第四十六条第四、五项与其他各项所涉违法审判责任的关系,阐释第四、五项两种违法审判责任的构成要件。化解法官惩戒委员会认定违法审判责任的困境,应在立法上明确法官惩戒委员会的审议是追究法官违法审判责任的前置程序,并强化法官惩戒与纪检监察工作双向衔接,同时还需要细化《法官法》第四十六条第四、五项的具体情形。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法官惩戒委员会 违法审判责任 正当性 司法自由裁量权 权力专属性 专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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