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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妻抑妾:民国新会何氏告夫妨害婚姻之诉中的众声喧哗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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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丁艳雅 《中山大学法律评论》 2020年第1期86-132,共47页
民国时期于1931年颁布的民法、1935年颁布的刑法与刑事诉讼法相继就配偶通奸妨害婚姻问题从法律上彻底颠覆了传统社会男尊女卑、一夫一妻多妾的婚姻制度,并赋予了女性配偶享有与男性配偶平等告奸的权利。然而,正如瞿同祖先生所说,法律... 民国时期于1931年颁布的民法、1935年颁布的刑法与刑事诉讼法相继就配偶通奸妨害婚姻问题从法律上彻底颠覆了传统社会男尊女卑、一夫一妻多妾的婚姻制度,并赋予了女性配偶享有与男性配偶平等告奸的权利。然而,正如瞿同祖先生所说,法律条文的规定是一回事,其实施又是一回事。民国新会何氏告夫妨害婚姻案,如同一部司法戏剧,曲折离奇,历经三个回合的诉、侦、审、判与督的言说实践,始终围绕何氏是妻抑妾的身份,众声喧哗。该案以何氏用妻的身份提起告诉为开端,兜兜转转三个回合,最终透过广东高等法院的改判理由,何氏为妻的身份间接被法院确认,也即档案中呈现的诉讼结果,何氏仅仅是夺回了提起告诉的司法入场券,何氏的实质诉求几乎全部扑空。众声喧哗的背后,则是民国转型时期司法场域中观念的较量与多维权力的角力:以夫权为中心的传统婚姻观与男女平等的新型婚姻观的较量、民国法律上男女平等告奸背后事实上的不平等、新会司法官的权力与广东高等法院司法官的监督、何氏的权利意识与被告言说中的策略技术的角力。该案诉讼结果尽管令人哭笑不得,却开启了民国社会底层女性拿起法律武器积极维护婚姻权利的先声。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是妻抑妾 妨害婚姻 平等告奸 众声喧哗 观念较量 权力角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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