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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社会共治的主体结构论 被引量: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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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赵谦 索逸凡 《西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CSSCI 北大核心 2022年第4期64-75,共12页
食品安全社会共治作为一种实定法层面的共同治理形态,是一种在多中心、多元化协同架构中,推进食品安全共同治理的行为过程。探究食品安全社会共治的主体结构要义,旨在围绕特定的食品安全现代化治理目标,将所涉共治主体界分为监管主体、... 食品安全社会共治作为一种实定法层面的共同治理形态,是一种在多中心、多元化协同架构中,推进食品安全共同治理的行为过程。探究食品安全社会共治的主体结构要义,旨在围绕特定的食品安全现代化治理目标,将所涉共治主体界分为监管主体、责任主体和权利人这三类,以为共同治理确立必要的主体结构范型。进而尝试厘清各类主体在相应治理活动中的具体结构事项,以推进不同共治主体之间管制权力、自我约束与行动自由的良性协作。承担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即为监管主体,应通过可预测性、确定性和一般性维度的权威预设,来科学配置、协调各方监管力量。履行食品安全保障义务的食品生产经营者与食品安全第三人即为责任主体,前者作为主体性责任主体应明晰其内核性保障义务,后者作为外延性责任主体应明晰其衍生性保障义务。各种不同类型、不同场域中的食品消费者即为权利人,应明晰其参与食品安全共同治理的监督型、交流型与教育型这三种参与形态,以充分发挥权利人在具体治理活动中利益平衡的制约作用。 展开更多
关键词 食品安全监管 食品安全社会共治 共治主体 权威预设 保障义务 参与形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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