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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动产二重买卖的合同效力与标的物所有权归属——刘龙波与李唐文、广东省长城建设珠海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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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占洁 《法律适用》 北大核心 2005年第10期87-88,共2页
1992年10月5日.一审被告长城公司与其单位两员工签订《住宅商品房购售合同》,约定长城公司将筹建中的两问商铺出售给两员工。1996年2月7日,一审原告刘龙波与长城公司在上述《住宅商品房购售合同》的基础上直接变更买受人的名字为刘... 1992年10月5日.一审被告长城公司与其单位两员工签订《住宅商品房购售合同》,约定长城公司将筹建中的两问商铺出售给两员工。1996年2月7日,一审原告刘龙波与长城公司在上述《住宅商品房购售合同》的基础上直接变更买受人的名字为刘龙波,并于同日办理了相关更名手续,但一直没有办理预售登记。1996年9月11日,长城公司与第三人李唐文签订《商品房购销合同》,预售商场项目包含了长城公司原已出售给刘龙波的两问商铺.李唐文与长城公司在珠海市房地产登记中心对上述商铺进行了预购登记。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合同效力 标的物 李唐文 刘龙波 房屋买卖合同 长城建设珠海公司 中国 《合同法》 所有权归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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