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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民自治基本单位再认识与村级治理体系重塑——从广西W县S村调查谈起 被引量: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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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余彪 《西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CSSCI 北大核心 2015年第6期46-54,189-190,共9页
村民自治是我国村级治理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现行的村民自治基本单位是行政村。现实经验表明,行政村自治缺乏集体经济作为物质支撑,难以获得村民的社区认同,实践中也只能采取分而治之的"联邦制"治理模式,村民自治实践存在文... 村民自治是我国村级治理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现行的村民自治基本单位是行政村。现实经验表明,行政村自治缺乏集体经济作为物质支撑,难以获得村民的社区认同,实践中也只能采取分而治之的"联邦制"治理模式,村民自治实践存在文本与现实之间的巨大张力。村民自治基本单位与农村社会结构的不适应,容易造成选举为少数政治精英所操控进而使得选举形式大于内容,村干部缺乏应有的民主监督而演变成分利的中间层,自然村的自治也容易被行政吸纳或者制度忽视而受到削弱。从改革和完善村级治理体系的角度看,可以探索将自然村作为村民自治的基本单位,将村委会改造为以公共服务和地方事务协调为主要职能的地方自治组织,建立一种"双层自治"的治理模式。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村民自治 行政村自治 自然村自治 地方性共识 村级治理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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