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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义务和行为的角度分析国家责任的客观要件——以联合国《国家对国际不法行为的责任条款草案》为线索 被引量:3
1
作者 张磊 《天津行政学院学报》 CSSCI 2013年第3期20-24,共5页
国家责任是当代国际法的重大理论问题之一。构成国家责任需要主观要件和客观要件,其中客观要件,即国家的行为违背该国的国际法义务,在理论和实践中既复杂又重大,一直是国家责任的难点问题。联合国国际法委员会共用了四十多年时间编纂的... 国家责任是当代国际法的重大理论问题之一。构成国家责任需要主观要件和客观要件,其中客观要件,即国家的行为违背该国的国际法义务,在理论和实践中既复杂又重大,一直是国家责任的难点问题。联合国国际法委员会共用了四十多年时间编纂的《国家对国际不法行为的责任条款草案》,是目前关于国家责任问题最为权威的文件。以该文件为线索,可以从义务和行为两个角度来分析国家责任的客观要件。从义务的角度看,国家责任中的国际法义务应当具备同效性和有效性;从行为的角度,应当对持续行为和复合行为进行辨析。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国家责任 客观要件 义务 行为 《国家对国际不法行为的责任条款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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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外交保护中对用尽当地救济原则的限制——以联合国《外交保护条款草案》第15条为线索 被引量:7
2
作者 张磊 《华东政法大学学报》 CSSCI 北大核心 2014年第5期135-144,共10页
用尽当地救济原则是国家实施外交保护的法律条件。然而,为了防止东道国滥用这个原则,国际法有必要对它进行合理的限制。这种限制的基本原理是属地管辖权的优越性具有相对性。用尽当地救济的例外情况可以归纳为两个方面:由于特殊原因而... 用尽当地救济原则是国家实施外交保护的法律条件。然而,为了防止东道国滥用这个原则,国际法有必要对它进行合理的限制。这种限制的基本原理是属地管辖权的优越性具有相对性。用尽当地救济的例外情况可以归纳为两个方面:由于特殊原因而没有必要用尽当地救济;东道国放弃要求用尽当地救济的权利。国际法委员会在《外交保护条款草案》第15条中对该问题进行了编纂,但该法律意见既有可取之处,也有值得商榷的地方,还有应当细化的部分。中国应当从以往维护属地管辖权转向兼顾属人管辖权,对规范导向型和结果导向型两种不同的例外情况区别对待。同时,我国也应该根据现实情况,灵活地调整自己在一些具体问题上的立场,从而更好地维护中国的海外利益。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外交保护 属地管辖权 用尽当地救济 《外交保护条款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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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因牵连他国而构成国家责任的行为——以联合国《国家对国际不法行为的责任条款草案》为线索 被引量:2
3
作者 张磊 《湖北工程学院学报》 2013年第1期83-86,共4页
国际法上的国家责任对主权国家而言至关重要。国家责任的主观要件一直以来就是国际社会的争论焦点。国家责任的主观要件又可以分为两个方面,即可单独归因于国家的行为和因牵连他国而归责于国家的行为。对后者的争议更为集中,历来是难点... 国际法上的国家责任对主权国家而言至关重要。国家责任的主观要件一直以来就是国际社会的争论焦点。国家责任的主观要件又可以分为两个方面,即可单独归因于国家的行为和因牵连他国而归责于国家的行为。对后者的争议更为集中,历来是难点中的难点。以联合国《国家对国际不法行为的责任条款草案》为线索,我们可以将因牵连他国而构成国家责任的行为分为三个方面,即援助或协助另一国实施国际不法行为、指挥或控制另一国实施国际不法行为以及对另一国实施胁迫的行为。这三个方面在联合国的文件中均有体现,但是在规则细节方面又有值得推敲的地方。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国家责任 牵连他国 《国家对国际不法行为的责任条款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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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交保护的定义辨析与手段限制——以联合国《外交保护条款草案》为线索 被引量:2
4
作者 张磊 《商洛学院学报》 2013年第1期11-15,28,共6页
外交保护是国际法上国家保护自己国民最重要的手段之一。长期以来围绕外交保护的基本概念和主要手段,国际社会存在比较大的分歧。联合国国际法委员会编纂的《外交保护条款草案》是目前该领域最权威的国际法文件。以该文件作为线索,可以... 外交保护是国际法上国家保护自己国民最重要的手段之一。长期以来围绕外交保护的基本概念和主要手段,国际社会存在比较大的分歧。联合国国际法委员会编纂的《外交保护条款草案》是目前该领域最权威的国际法文件。以该文件作为线索,可以发现,国际法委员会对外交保护的"准定义"尽管已经较为全面,但是还应当融入"国际法不加禁止的行为"与"用尽当地救济"这两个关键要素。就外交保护的手段而言,一部分西方学者认为应当包括武力行为,这源于外交保护在历史上曾经长期成为西方粗暴干涉他国内政的借口。但是大多数发展中国家以及联合国国际法委员会都认为,外交保护必须采取和平的方式。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外交保护 基本概念 主要手段 《外交保护条款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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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外交保护中对国家所受直接损害与间接损害的区分——以联合国《外交保护条款草案》为线索 被引量:1
5
作者 张磊 《辽宁省社会主义学院学报》 2013年第1期90-94,共5页
外交保护是当代国际法的重大问题之一。联合国国际法委员会2006年通过的《外交保护条款草案》是该领域目前最为权威的国际文件。作为国家实施外交保护的前提条件之一,国际法要求个人在寻求国家提供保护之前首先将东道国的当地救济用尽... 外交保护是当代国际法的重大问题之一。联合国国际法委员会2006年通过的《外交保护条款草案》是该领域目前最为权威的国际文件。作为国家实施外交保护的前提条件之一,国际法要求个人在寻求国家提供保护之前首先将东道国的当地救济用尽。用尽当地救济规则只适用于国家因为其国民的合法权益遭到侵犯而受到的"间接损害",因此有必要区分国家所受直接损害与间接损害。在外交保护的大多数案件中,直接损害和间接损害往往是混合的,采取分割适用的方法并不可行,而应当采取"主要要素"检验标准。但是"主要要素"检验标准仍然存在需要辨析之处。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外交保护 用尽当地救济 间接损害 《外交保护条款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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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界含水层法条款草案的治理价值与作用 被引量:1
6
作者 赵洲 《中国地质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CSSCI 北大核心 2015年第1期21-30,140,共10页
对于跨界含水层的开发利用、保护与管理问题,目前所形成的跨界含水层法条款草案不是对既有的习惯国际法的编纂,也没有成为开放性的条约文本或软法文件。但是,条款草案依托和反映的是既有的国际法原则,因而在总体上蕴含着一种框架原则性... 对于跨界含水层的开发利用、保护与管理问题,目前所形成的跨界含水层法条款草案不是对既有的习惯国际法的编纂,也没有成为开放性的条约文本或软法文件。但是,条款草案依托和反映的是既有的国际法原则,因而在总体上蕴含着一种框架原则性的"协同"效力。条款草案的治理价值与功能在于,它使各国考虑、兼顾他国的主权和利益,并审慎地决策和行动,诱导有关国家就跨界含水层问题达成双边协定和区域安排。条款草案形成了"权利义务柔性平衡"的治理结构,以及以框架义务为基础的动态治理模式,这是治理跨界地下水资源问题的适宜路径和方法。中国应当根据条款草案采取必要的响应策略,在跨界含水层问题上正确地维护本国利益,并积极推进国际协调合作。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含水层 条款草案 国家主权原则 治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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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对无国籍人和难民实施外交保护的权利——以联合国《外交保护条款草案》为线索 被引量:2
7
作者 张磊 《山东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4年第4期38-44,69,共8页
根据传统国际法,无国籍和难民都无法得到任何国家的外交保护。为了解决这个难题,联合国国际法委员会2006年通过的《外交保护条款草案》第8条允许无国籍人和难民"合法的和惯常的居所"所在国在一定条件下对其实施外交保护。对... 根据传统国际法,无国籍和难民都无法得到任何国家的外交保护。为了解决这个难题,联合国国际法委员会2006年通过的《外交保护条款草案》第8条允许无国籍人和难民"合法的和惯常的居所"所在国在一定条件下对其实施外交保护。对于无国籍人而言,这种改进具有一定的合理性。然而,对于难民而言,却存在两方面的问题:第一,难民的定义有待改进,否则无法保障上述条文的有效实施;第二,难民"合法的和惯常的居所"所在国不能针对难民的国籍国实施外交保护。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外交保护 无国籍人 难民 联合国 《外交保护条款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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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权利,国家义务与人权保障——《外交保护条款草案》研究 被引量:2
8
作者 宋杰 《云南大学学报(法学版)》 2007年第6期135-140,共6页
联合国国际法委员会2006年所制定的《外交保护条款草案》,既属于对外交保护领域习惯国际法规则的编纂,又在很多方面属于对国际法的创新和发展。整份草案,突出了对人权的保护,强调了国家在特定情势下对本国国民行使外交保护的义务。
关键词 《外交保护条款草案 人权保护 创新 国家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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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外交保护条款草案 被引量:1
9
作者 左金风 《北京建筑工程学院学报》 2007年第1期73-76,共4页
最近几年,外交保护一直是国际法委员会关注的议题,并在2006年制定了《外交保护条款草案》.为了更好地保护我国公民的涉外利益,研究《外交保护条款草案》是很重要的.有必要对该草案的一些条款如国籍、股东的保护、用尽当地救济等问题进... 最近几年,外交保护一直是国际法委员会关注的议题,并在2006年制定了《外交保护条款草案》.为了更好地保护我国公民的涉外利益,研究《外交保护条款草案》是很重要的.有必要对该草案的一些条款如国籍、股东的保护、用尽当地救济等问题进行分析和探讨.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外交保护 外交保护条款草案 用尽当地救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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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公司以外其他法人的外交保护问题——以联合国《外交保护条款草案》为依据
10
作者 张磊 《湖北职业技术学院学报》 2012年第3期70-73,91,共5页
外交保护是国家保护海外国民最重要的法律手段之一,也是当代国际法的重大问题之一。联合国国际法委员会2006年通过的《外交保护条款草案》是该领域目前最为权威的国际文件。外交保护的对象分为自然人和法人,然而《外交保护条款草案》对... 外交保护是国家保护海外国民最重要的法律手段之一,也是当代国际法的重大问题之一。联合国国际法委员会2006年通过的《外交保护条款草案》是该领域目前最为权威的国际文件。外交保护的对象分为自然人和法人,然而《外交保护条款草案》对于法人主要规定了公司的外交保护问题,而对于公司以外的法人类型只是通过《草案》第13条采用比照公司的方式加以规定。这种做法不但是明智的,而且可能也是无奈的。同时,对非政府组织的外交保护和对一人公司的外交保护也具有一定的特殊性,但同样应当适用《草案》第13条的规定。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外交保护 法人 公司 外交保护条款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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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公司在外交保护中的国籍持续原则——以《外交保护条款草案》为线索
11
作者 张磊 《河南商业高等专科学校学报》 2015年第2期71-75,共5页
外交保护是当代国际法的重大问题之一。联合国国际法委员会2006年通过的《外交保护条款草案》是该领域最权威的国际文件。随着我国"走出去"战略的不断推进,对公司的外交保护在我国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国籍持续原则是外交保... 外交保护是当代国际法的重大问题之一。联合国国际法委员会2006年通过的《外交保护条款草案》是该领域最权威的国际文件。随着我国"走出去"战略的不断推进,对公司的外交保护在我国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国籍持续原则是外交保护的首要条件,而公司的国籍持续问题比自然人更加复杂。如果将《外交保护条款草案》有关自然人和公司的条文进行比较,我们可以发现公司国籍持续原则的特殊之处是它在国家继承时的适用规则。此外,为了预防公司进行国籍挑选,《外交保护条款草案》应当对条文进行适当的改进。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外交保护 国籍持续 公司 《外交保护条款草案 联合国国际法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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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外交保护范围的扩大化——以《外交保护条款草案》第8条为视角
12
作者 张磊 《开封大学学报》 2014年第3期42-46,共5页
外交保护是当代国际法领域的重大问题之一,该问题的研究对于我国也具有较大的现实意义。根据国际法,无国籍人和难民都无法得到国家的外交保护。不过,联合国国际法委员会2006年通过的《外交保护条款草案》第8条却将无国籍人和难民纳入外... 外交保护是当代国际法领域的重大问题之一,该问题的研究对于我国也具有较大的现实意义。根据国际法,无国籍人和难民都无法得到国家的外交保护。不过,联合国国际法委员会2006年通过的《外交保护条款草案》第8条却将无国籍人和难民纳入外交保护的范围。在无国籍人与难民等法律上和事实上不受保护的人问题上,现行国际法的规定还有很多方面相当不完善。因此,过分扩大外交保护的范畴并不一定对国际法的发展有益。更何况,我们在外交保护之外还有那么多救济途径可以选择。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外交保护 无国籍人 难民 联合国国际法委员会 《外交保护条款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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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外交保护条款草案》的解读
13
作者 刘文冬 《湖北函授大学学报》 2008年第4期60-62,共3页
国际法委员会二读通过的《外交保护条款草案》是关于外交保护制度最权威的国际文件。解读该草案有助于我们全面理解外交保护制度及其最新发展。
关键词 《外交保护条款草案 国籍国 外交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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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联合国扣押船舶公约条款草案》的几点修改意见 被引量:6
14
作者 徐新铭 《中国海商法年刊》 1997年第1期341-345,共5页
关键词 《联合国扣押船舶公约条款草案 《海商法》 国际海运公约 担保金额 管辖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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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责任条款草案》对空间碎片损害责任的适用路径探析
15
作者 谢金衩 《空间碎片研究》 2021年第2期58-63,共6页
外空活动中,空间碎片造成损害后果的情形在实践中频频出现,而由此产生的损害责任则可以被纳入《国家对国际不法行为的责任条款草案》的适用范畴。虽然草案本身并非正式的国际法渊源,但由于其在国际法实践中通常为国际法主体在相关国际... 外空活动中,空间碎片造成损害后果的情形在实践中频频出现,而由此产生的损害责任则可以被纳入《国家对国际不法行为的责任条款草案》的适用范畴。虽然草案本身并非正式的国际法渊源,但由于其在国际法实践中通常为国际法主体在相关国际法规则存在缺失或内容模糊等问题时所援引,并能够得到国际社会的广泛接受,因此,确有必要考虑将其作为正式法律依据的补充适用于空间碎片损害责任,以弥补空间碎片损害责任相关法律规则的不足。作为国际法渊源之一,习惯国际法可作为草案在空间碎片损害责任领域适用的路径。而由于在习惯国际法视角下,草案难以满足“二要素”的传统习惯国际法构成要求,容易出现“决断”的问题,对此,应当以演绎法解决草案作为国际习惯法适用于空间碎片损害责任的问题。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国家责任条款草案 空间碎片 损害责任 法律适用 习惯国际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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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合国跨界含水层法条款草案》的最终形式问题研究 被引量:2
16
作者 孔令杰 《中国政法大学学报》 2012年第6期49-58,158,共10页
跨界含水层及其蕴含的淡水已成为各国争夺的重要战略资源,但规制其利用、保护和管理的国际法却发展相对滞后。为逐渐发展与编纂相关国际法,联合国国际法委员会于2008年二读通过了《跨界含水层法条款草案》,联合国大会随后通过决议注意... 跨界含水层及其蕴含的淡水已成为各国争夺的重要战略资源,但规制其利用、保护和管理的国际法却发展相对滞后。为逐渐发展与编纂相关国际法,联合国国际法委员会于2008年二读通过了《跨界含水层法条款草案》,联合国大会随后通过决议注意到草案。当前,草案与国际地下水法的发展正处在一个关键的十字路口。草案的最终形式,即以草案为基础制定一项公约或仅通过软法文件,成为各方争论的焦点。联合国大会和国际法委员会发展、编纂国际法的职责、各国的立场、已有国际法律和实践的欠缺及草案自身的缺陷等均要求草案采取软法文件这一最终形式。随着相关国际法律和实践的日臻完善,联合国大会可以考虑在完善草案的基础上制定一项框架公约。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跨界含水层法条款草案 最终形式 国际地下水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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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核污水排海行为的不法性及其责任追究 被引量:1
17
作者 戴宗翰 栾丹丹 《辽东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 2023年第3期14-26,共13页
日本核污水排海行为不具备2001年《关于国家对国际不法行为的责任条款草案》规定下的受害国同意、不可抗力、危急情况之条件,因此不能免除国家行为的不法性;同时,以日本国内法为依据以及污水排海行为是东电公司的私人行为来免除国家责... 日本核污水排海行为不具备2001年《关于国家对国际不法行为的责任条款草案》规定下的受害国同意、不可抗力、危急情况之条件,因此不能免除国家行为的不法性;同时,以日本国内法为依据以及污水排海行为是东电公司的私人行为来免除国家责任的理由也不能成立。因此,日本在违背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及《防止倾倒废物和其他物质污染海洋法的公约》具体国际义务的前提下,必须承担一定的国家责任与义务。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日本核污水 《关于国家对国际不法行为的责任条款草案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 《防止倾倒废物和其他物质污染海洋公约》 国家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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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核污水排海行为国际诉讼下的法律适用与解释 被引量:1
18
作者 戴宗翰 CHEN Cong 《中华海洋法学评论》 2023年第1期1-38,共38页
本文以对日本核污水排海行为提出国际诉讼作为基本假设,思考承审法院在程序审阶段选择《国家对国际不法行为的责任条款草案》(以下简称“《责任草案》”)作为适用法的可行性,以及实体审阶段中有关的法律规则引用与法逻辑论证问题。研究... 本文以对日本核污水排海行为提出国际诉讼作为基本假设,思考承审法院在程序审阶段选择《国家对国际不法行为的责任条款草案》(以下简称“《责任草案》”)作为适用法的可行性,以及实体审阶段中有关的法律规则引用与法逻辑论证问题。研究发现《责任草案》不但对日本有拘束力效果,且有利于法院管辖权受理的正当性及控告方诉讼策略。在日本违法性的法律解释及推论上,本文尝试回答三个问题:日本东京电力公司执行核污水排海行为是否属于国家行为?第该国家行为是否违背某一对日本有效且应遵循的国际义务?日本违背国际义务是否带来相应的国家责任而须承担赔偿义务?三个问题皆获得肯定推论。因此,中国、俄罗斯、韩国等周边国家作为潜在受害国,当然有权利以日本明显违背《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235条第1款有关履行保护和保全海洋环境的“国际义务”并承担相应“国际法责任”为诉求,援引《责任草案》规定来追究日本政府国家责任及承担赔偿义务。 展开更多
关键词 适用法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 《国家对国际不法行为的责任条款草案 核污水排海 海洋环境污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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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投资领域法人外交保护的特别问题 被引量:2
19
作者 殷敏 《广西社会科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09年第9期53-56,共4页
在国际投资领域,由于法人国籍国和法人的股东国籍国往往不是同一个国家,因此,法人的外交保护问题一般来说更为复杂。考虑到外交保护中公司国籍的确定标准和公司的持续国籍等问题,结合典型案例和联合国国际法委员会拟订的《外交保护条款... 在国际投资领域,由于法人国籍国和法人的股东国籍国往往不是同一个国家,因此,法人的外交保护问题一般来说更为复杂。考虑到外交保护中公司国籍的确定标准和公司的持续国籍等问题,结合典型案例和联合国国际法委员会拟订的《外交保护条款草案》,对股东的保护主要由公司国籍国行使,只有在例外情况下才能由股东国籍国行使。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公司国籍 持续国籍 外交保护条款草案 股东国籍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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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国家对双重国籍人实施外交保护的法律资格 被引量:1
20
作者 张磊 《河北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5年第2期39-45,共7页
主权国家如何对于具有双重国籍的自然人实施外交保护一直是困扰国际法理论与实践的难点之一。当两个国家同时对双重国籍人实施外交保护时,应当分为两种情况:第一种情况,双重国籍人的一个国籍国针对另一个国籍国侵害该人的不法行为实施... 主权国家如何对于具有双重国籍的自然人实施外交保护一直是困扰国际法理论与实践的难点之一。当两个国家同时对双重国籍人实施外交保护时,应当分为两种情况:第一种情况,双重国籍人的一个国籍国针对另一个国籍国侵害该人的不法行为实施外交保护。在这种情况下,如果自然人与两个国籍国拥有明显不同程度的联系,那么国际法应当采用主要国籍原则来判断这两个国籍国中哪个国家拥有针对另一个国家实施外交保护的法律资格;如果自然人与两个国籍国之间拥有几乎相同程度的联系时,那么国际法应当采取无责任原则,即不允许这两个国籍国之间相互实施外交保护。不过,上述两个法律原则都存在例外情况。第二种情况,双重国籍人的两个国籍国同时针对其他非国籍国的不法行为实施外交保护。在这种情况下,既不能适用主要国籍原则,也不能适用所谓"有效和实质联系原则"。由于国际法一般没有理由不允许两个国籍国共同行使赋予它们的权利,所以任何国籍国都有权针对非国籍国实施外交保护。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外交保护 双重国籍 《外交保护条款草案 国际争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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