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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条约解释主体制度的完善——以修订我国《缔结条约程序法》为视角 被引量: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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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冯寿波 《政治与法律》 CSSCI 北大核心 2014年第9期10-23,共14页
条约国内解释主体问题直接涉及条约国内效力。我国相关法律未规定条约地位,导致对条约解释主体等问题的分歧。《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条约程序法》等国内法之条约解释条款存在缺陷,这种缺陷涉及条约国内解释主体、效力、方法以及缔约权限... 条约国内解释主体问题直接涉及条约国内效力。我国相关法律未规定条约地位,导致对条约解释主体等问题的分歧。《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条约程序法》等国内法之条约解释条款存在缺陷,这种缺陷涉及条约国内解释主体、效力、方法以及缔约权限及制约机制。我国条约国内有权解释主体主要包括立法、行政和司法机关,但国内法相关规定存在模糊性,并且缺乏可实施性。应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条约程序法》等国内法中关于条约解释主体制度的规定。条约解释主体问题的解决目前可通过修订相关立法作为过渡,使相关立法具体化,以使之更具可操作性。条件成熟时可制定我国《法律解释法》。应明确条约在国内法的位阶和司法解释的地位,这是明晰条约解释主体的基本前提。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条约国内解释主体 WTO协定 《宪法》 《立法法》 《缔结条约程序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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