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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外国企业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担保费所得税务处理问题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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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会月刊》 1998年第4期57-57,共1页
关键词 税务处理 担保费 中国境内 外国企业 外商投资企业 设立机构 企业所得 工程承包 货物运输 加工承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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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中国境内无住所的个人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纳税义务的问题的通知》
2
《安徽税务》 1994年第9期35-36,共2页
省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中国境内无住所的个人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纳税义务的问题的通知》税外字[1994]第329号1994年7月18日各行署、市、县税务局: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4]148号《关于在中国境内无... 省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中国境内无住所的个人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纳税义务的问题的通知》税外字[1994]第329号1994年7月18日各行署、市、县税务局: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4]148号《关于在中国境内无住所的个人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纳税义务...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工资薪金所得 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 纳税义务 国家税务总局 企业所得 境内机构 境内企业 住所 税收协定 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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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居民企业派遣人员在中国境内提供劳务征收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
3
《财会月刊》 北大核心 2013年第7期117-117,共1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国政府对外签署的避免双重征税协定(含与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签署的税收安排,以下统称税收协定)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新加坡共和国政府关于对所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国政府对外签署的避免双重征税协定(含与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签署的税收安排,以下统称税收协定)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新加坡共和国政府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及议定书条文解释)的通知》(国税发[2010]75号)等规定,现就非居民企业派遣人员在中国境内提供劳务征收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企业所得税法 国家税务总局 非居民企业 提供劳务 中国境内 公告 避免双重征税协定 征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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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境内企业与外国企业进行融资业务掉期交易扣缴所得税有关问题的规定
4
《财会月刊(合订本)》 北大核心 2004年第11A期61-61,共1页
关键词 融资业务 掉期交易 企业所得 中国 境内企业 外国企业 财务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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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中国境内企业与外国企业进行融资业务掉期交易扣缴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5
《商业会计》 2004年第9期64-64,共1页
据反映,一些境内企业从境外融资后,为了规避市场利率或汇率变动带来的风险,往往与境外从事金融风险业务的另一企业(主要是境外金融机构,以下简称境外交易人)进行掉期交易。关干上述境内企业对其境外融资进行掉期交易后形成的支付款... 据反映,一些境内企业从境外融资后,为了规避市场利率或汇率变动带来的风险,往往与境外从事金融风险业务的另一企业(主要是境外金融机构,以下简称境外交易人)进行掉期交易。关干上述境内企业对其境外融资进行掉期交易后形成的支付款项有关扣缴所得税的税务处理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称税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现通知如下: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中国 境内企业 外国企业 融资业务 掉期交易 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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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中国境内无住所的个人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纳税义务
6
《税务(辽宁)》 1994年第11期39-40,共2页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下简称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和我国对外签订的避免双重征税协定(以下简称税收协定)的有关规定,国家税务总局现对在中国境内无住所的个人由于在中国境内公司、企业、经济组织(以下简称...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下简称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和我国对外签订的避免双重征税协定(以下简称税收协定)的有关规定,国家税务总局现对在中国境内无住所的个人由于在中国境内公司、企业、经济组织(以下简称中国境内企业)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工资薪金所得 中国境内 境内企业 纳税义务 税收协定 工作期间 企业所得 申报缴纳 实施条例 纳税年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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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中国境内无住所的个人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纳税义务问题的通知
7
《上海财税》 1994年第9期46-47,共2页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下简称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和我国对外签订的避免双重征税协定(以下简称税收协定)的有关规定,现对在中国境内无住所的个人由于在中国境内公司、企业、经济组织(以下简称中国境内企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下简称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和我国对外签订的避免双重征税协定(以下简称税收协定)的有关规定,现对在中国境内无住所的个人由于在中国境内公司、企业、经济组织(以下简称中国境内企业)或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机构、场所以及税收协定所说常设机构(以下简称中国境内机构)担任职务,或者由于受雇或履行合同而在中国境内从事工作,而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应如何确定征税问题,明确如下: 一、关于工资、薪金所得来源地的确定 根据实施条例第五条第(一)项的规定,属于来源于中国境内的工资薪金所得应为个人实际在中国境内工作期间取得的工资薪金,即:个人实际在中国境内工作期间取得的工资薪金,不论是由中国境内还是境外企业或个人雇主支付的,均属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个人实际在中国境外工作期间取得的工资薪金,不论是由中国境内还是境外企业或个人雇主支付的,均属于来源于中国境外的所得。 二。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工资薪金所得 中国境内 纳税义务 境内企业 税收协定 国家税务总局 工作期间 实施条例 境内机构 纳税年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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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中国境内无住所的个人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纳税义务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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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税务》 1994年第9期36-37,共2页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中国境内无住所的个人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纳税义务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14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各计划单列市税务局.海洋石油税务管理局各分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下简称税法...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中国境内无住所的个人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纳税义务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14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各计划单列市税务局.海洋石油税务管理局各分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下简称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工资薪金所得 中国境内 纳税义务 境内企业 税收协定 国家税务总局 工作期间 申报缴纳 企业所得 纳税年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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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公民境外任职但在境内工作应如何缴纳个人所得税
9
作者 潘谢 《纳税》 2015年第10期49-49,共1页
问:本人为中国公民,在境外公司任职,但根据公司的需要,将本人派回到中国境内工作,但工资、薪金仍由境外公司支付。依据《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附加减除费用适用的范围包括在中国境内有住所而在中国境外任职或... 问:本人为中国公民,在境外公司任职,但根据公司的需要,将本人派回到中国境内工作,但工资、薪金仍由境外公司支付。依据《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附加减除费用适用的范围包括在中国境内有住所而在中国境外任职或者受雇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个人。请问,本人工资、薪金费用扣除标准是否可以执行4800元?本人应当在境内自行申报纳税吗?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个人所得税法 境外公司 中国境内 中国公民 任职 费用扣除标准 缴纳 薪金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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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中国境内无住所的个人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纳税义务问题的通知》及本市贯彻意见
10
《上海财税》 1994年第9期47-48,共2页
近接国税发(1994)14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中国境内无住所的个人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纳税义务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现将该“通知”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本市实际情况补充贯彻意见如下: 一、关于个人实际在中国境内,境外工作期... 近接国税发(1994)14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中国境内无住所的个人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纳税义务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现将该“通知”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本市实际情况补充贯彻意见如下: 一、关于个人实际在中国境内,境外工作期间的确定。 “通知”中所称“个人实际在中国境内工作期间”,是指个人在中国境内无住所而在中国境内企业、机构任职、受雇实际在中国境内居住的时间,临时离境的不扣减日数。 “通知”中所称“个人实际在中国境外工作期间”,是指个人在中国境外企业、机构任职(或兼职),或因工作需要在境外履约或出差的时间。不包括个人在中国境内工作期间出境旅游、探亲、休假等时间。 二、关于对境外雇主支付工资、薪金的个人应如何在中国境内申报纳税的问题。 根据税法和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在中国境内无住所而在一个纳税年度中在中国境内连续或累计居住超过90日(或183日),或在境内居住满一年而不超过五年的个人,其在中国境内工作期间如取得的是由境外雇主支付的工资、薪金,应在我国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中国境内 纳税义务人 国家税务总局 工资薪金所得 工作期间 境外雇主 申报缴纳 通知 境内企业 贯彻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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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境内企业与外国企业进行融资业务掉期交易扣缴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11
《税收征纳》 2004年第9期i011-i012,共2页
关键词 企业所得 融资业务 掉期交易 中国 境内企业 外国企业 税收征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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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中国境内担任董事或高层管理职务无住所个人计算个人所得税适用公式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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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征纳》 2007年第12期I0015-I0016,共2页
批复如下: 一、在中国境内无住所的个人担任中国境内企业的董事或高层管理人员(以下称企业高管人员),同时兼任中国境内、外的职务,其从中国境内、外收取的当月全部报酬不能合理地归属为境内或境外工作报酬的,应分别按照下列公式... 批复如下: 一、在中国境内无住所的个人担任中国境内企业的董事或高层管理人员(以下称企业高管人员),同时兼任中国境内、外的职务,其从中国境内、外收取的当月全部报酬不能合理地归属为境内或境外工作报酬的,应分别按照下列公式计算缴纳其工资薪金所得应纳的个人所得税: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个人所得 高层管理人员 中国境内 国家税务总局 批复 公式 住所 职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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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居民企业派遣人员在中国境内提供劳务征收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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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征纳》 2013年第7期40-41,共2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国政府对外签署的避免双重征税协定(含与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签署的税收安排,以下统称税收协定)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新加坡共和国政府关于对所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国政府对外签署的避免双重征税协定(含与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签署的税收安排,以下统称税收协定)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新加坡共和国政府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及议定书条文解释)的通知》(国税发[2010175号)等规定,现就非居民企业派遣人员在中国境内提供劳务征收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企业所得税法 国家税务总局 非居民企业 提供劳务 中国境内 避免双重征税协定 公告 征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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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非居民企业派遣人员在中国境内提供劳务征收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
14
《财会学习》 2013年第6期6-7,共2页
近年来,很多跨国企业跨境派遣安排的实际性质受到了我国税务机关的质疑。部分基层税务机关反映,非居民企业向境内企业,主要是其关联企业,派遣人员担任境内企业高管或其他技术职务,并由境内企业向该境外企业支付派遣人员的工资、薪... 近年来,很多跨国企业跨境派遣安排的实际性质受到了我国税务机关的质疑。部分基层税务机关反映,非居民企业向境内企业,主要是其关联企业,派遣人员担任境内企业高管或其他技术职务,并由境内企业向该境外企业支付派遣人员的工资、薪金,以及管理费等费用,在此情形下,非居民企业是否构成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难以把握,由于此类外派模式较普遍存在于外国企业在中国投资的企业中,而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及相关文件对此仅有原则性的规定。部分税务机关会怀疑派遣安排其实是为了掩饰境外派遣企业向中国境内接受企业提供的服务。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企业所得税法 非居民企业 中国境内 国家税务总局 提供劳务 基层税务机关 公告 征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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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居民企业向中国境内销售货物是否缴纳企业所得税
15
作者 许丽 《纳税》 2011年第8期19-19,共1页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主席令第63号,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非居民企业直接向我国销售机器、设备等,只要不在我国设立机构、场所的,我国对其取得的销售机器、设备所得没有课税权.但应当注意的是对未在...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主席令第63号,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非居民企业直接向我国销售机器、设备等,只要不在我国设立机构、场所的,我国对其取得的销售机器、设备所得没有课税权.但应当注意的是对未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提供的劳务所得属于企业所得税的征税范围,所以,对其销售货物,比如销售机器、设备。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企业所得税法》 非居民企业 销售货物 中国境内 中华人民共和国 缴纳 征税范围 机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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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个人所得税发展的回顾与展望 被引量:1
16
作者 刘佐 《经济研究参考》 1999年第9期17-23,共7页
一、中国个人所得税的起源 中国的个人所得税始议于本世纪之初。清末宣统年间,曾经起草过《所得税章程》,其中包括对个人所得征税的内容。中华民国成立后,曾经以上述章程为基础制定过《所得税条例》,并于1914年初公布,但是在此后的20多... 一、中国个人所得税的起源 中国的个人所得税始议于本世纪之初。清末宣统年间,曾经起草过《所得税章程》,其中包括对个人所得征税的内容。中华民国成立后,曾经以上述章程为基础制定过《所得税条例》,并于1914年初公布,但是在此后的20多年间未能实行。1936年7月21日,国民政府公布《所得税暂行条例》,自同年10月1日起陆续开征。至此,中国历史上第一次开征了个人所得税。1943年,国民政府公布《所得税法》。由于当时的中国政治腐败,经济落后,富人大量逃税,而穷人又无力纳税,所得税法只是徒有虚名,并未很好地实施。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个人所得税制改革 应纳税所得 纳税人 应纳税额 超额累进税率 中国境内 薪金所得 个人所得税制度 回顾与展望 税率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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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内无住所企业董事或高层管理的个人工资薪金所得计税时应注意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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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蔡嵘 《商场现代化》 北大核心 2007年第04X期360-361,共2页
个人所得税法规定,凡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无住所而在境内居住满1年的个人.为居民纳税人,应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和境外的全部所得,依照中国税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凡在中国境内无住所又不居住,或者无住所而在中国境内居住不满1年的... 个人所得税法规定,凡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无住所而在境内居住满1年的个人.为居民纳税人,应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和境外的全部所得,依照中国税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凡在中国境内无住所又不居住,或者无住所而在中国境内居住不满1年的个人,为非居民纳税人,仅就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依照中国税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在中国境内无住所的个人由于在中国境内公司、企业、经济组织(以下简称中国境内企业)或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机构、场所以及税收协定所常设机构(以下简称中国境内机构)担任职务,或者由于受雇或履行合同而在境内从事工作,所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缴纳的个人所得税有所不同,具体税务处理办法如下: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工资薪金所得 个人所得 中国境内 外国企业 住所 高层管理 计税 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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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居民企业于境内取得的税后利得是否应当缴纳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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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曹琥 《纳税》 2012年第4期35-35,共1页
问: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属于税后利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八十三条的规定,居民企业直接投资于其他居民企业取得的投资收益(不包括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个月取得的投资收益)免征企... 问: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属于税后利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八十三条的规定,居民企业直接投资于其他居民企业取得的投资收益(不包括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个月取得的投资收益)免征企业所得税.请问,对非居民企业取得来源于中国境内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是否可以免征企业所得税?支付人有哪些义务?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企业所得税法 非居民企业 中国境内 利得 中华人民共和国 投资收益 缴纳 应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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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居民企业于境内取得的税后利得是否应当缴纳企业所得税
19
作者 曹琥 《纳税》 2011年第8期23-23,共1页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主席令第63号,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的规定,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组成企业所得税的收入总额.而在企业所得税的减免规定中,并不包括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主席令第63号,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的规定,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组成企业所得税的收入总额.而在企业所得税的减免规定中,并不包括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非居民企业.所以,对未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的非居民企业取得的来源于中国境内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不属于免税收入范围.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企业所得税法》 非居民企业 中国境内 中华人民共和国 缴纳 应当 利得 投资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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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居民企业从境内取得股息红利是否缴纳企业所得税
20
作者 曹琥 《纳税》 2012年第2期55-55,共1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八十三条的规定,居民企业直接投资于其他居民企业取得的投资收益(不包括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个月取得的投资收益)免征企业所得税.请问,对非居民企业取得来源于中国...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八十三条的规定,居民企业直接投资于其他居民企业取得的投资收益(不包括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个月取得的投资收益)免征企业所得税.请问,对非居民企业取得来源于中国境内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是否可以免征企业所得税?支付人有哪些义务?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企业所得税法 非居民企业 股息红利 中国境内 中华人民共和国 缴纳 投资收益 上市流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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