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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名松冈义正与京师法律学堂的民法学教育
被引量: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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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熊达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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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
日本山梨学院大学法学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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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处
《南开日本研究》
2014年第1期105-144,共40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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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摘
晚清政府聘请日本法学顾问来华目的有两个,一个是请他们讲授近代法学,培养近代司法人才;另一个是委托其起草各种法律草案,以建设新的法律体系。在这种背景下成立的京师法律学堂,其教学内容基本上是日本现行法律,因此日本教习在教学中发挥了非常大的作用。其中松冈义正负责讲授民事关系的全部法律课程,其内容综括了民法总则、物权法、债权法、亲族法、继承法、民事诉讼法,破产法等。中国真正开始移植、引进近代民法始自晚清的修律活动,而对其作出直接贡献的应属日本法律教习兼法律顾问(调查员)的松冈义正。他在京师法律学堂从事的民事关系方面的法学教育,以及由京师法律学堂翻译的有关法学教材,为中国从此奠定大陆法系的民法体系作出了系统性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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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松冈义正
法律教习
京师法律学堂
民法学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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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号
D913-4
[政治法律—民商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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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名《大清民事诉讼律》修订考析
被引量: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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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吴泽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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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
河南大学法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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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处
《现代法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07年第4期186-193,共8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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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
霍英东教育基金会第十届高等院校青年教师基金资助项目"中国近代民事诉讼立法研究"(101094)的阶段性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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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摘
修订法律馆的改组,为《大清民事诉讼律》的修订提供了机构和人员保证,而通过《汪荣宝日记》的记载,我们大致可以厘清该法修订的经过。虽然《大清民事诉讼律》的"日本法"风格极其明显,但就此认定该法是《日本民事诉讼法》的简单照搬,却是不准确,也是不公平的。在中国法律史上,《大清民事诉讼律》的修订具有重要的历史意义,而这种历史意义,是以法典编纂在技术上的相对成熟为基础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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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大清民事诉讼律
日本民事诉讼法
松冈义正
汪荣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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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eywords
the Civil Procedure Code of the Qing Empire
Japanese civil procedure law
WANG Rong-ba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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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号
D929
[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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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名外国人与中国近代法学
被引量: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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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何勤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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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
华东政法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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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处
《中外法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04年第4期441-453,共1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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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摘
在中国近代法学的诞生与成长过程中,外国人起了开创与奠基之作用。然而,在中国学术界,对此重视不够,除了近年来有一些零星的论著外,还没有比较集中的成果面世。尤其是关于外国人与中国近代法学之关系问题,尚无专论涉及。针对这一状况,本文拟对此作一些专题论述,以求教于学界同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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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外国人
中国
近代
法学
马礼逊
松冈义正
岩谷孙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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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号
D909.2
[政治法律—法学理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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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名“法律行为”概念的跨国移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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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刘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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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
云南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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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处
《中央社会主义学院学报》
2020年第5期107-115,共9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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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
云南大学人文社会科学研究基金项目(16YNUHSS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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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摘
“法律行为”系中日同形词。这一概念系自德国经日本移植到中国。“法律行为”(Rechtgeshaeft)一词为德国潘德克顿学派所独创。它产生于《德国民法典》物权法与债权法、支配权与请求权二分的基础上,是《德国民法典》总则编的灵魂。受到法国民法深刻影响的日本民法学家一开始并不能完全把握“Rechtgeshaeft”一词的精髓,他们甚至不知道,是应该翻译为“权利行为”,还是“法律行为”,但最后他们认为翻译为“法律行为”更为恰当。“法律行为”一词作为中日同形词恰恰符合了晚清法学翻译讲求“速效”的心理。日本法律实务界专家松冈义正作为《大清民律草案》的起草者,在“法律行为”概念的移植中发挥了重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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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法律行为
日本的民法继受
松冈义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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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号
D90
[政治法律—法学理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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