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题名论具体行政行为之构成要件效力
被引量:5
- 1
-
-
作者
沈军
-
机构
浙江大学
-
出处
《浙江社会科学》
CSSCI
2001年第6期72-76,共5页
-
文摘
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行为的直接目的就是为了实现行政权力对社会秩序的有效管理 ,笔者据此目的性价值入手 ,阐述具体行政行为 ① 构成要件效力涵义及其存在意义。并通过对该效力与其他效力进行区别 ,证明构成要件效力所起到的作用是无法替代的、更是必须的。保证行政行为适用性就必须有被适用的内容 :即行政行为的认定事实、适用的法律法规。然而证明构成要件效力存在的意义并不在于证明本身 ,而是为确保行政机关、法院合法有效的行使权力 ,进而推动整个行政法治形成所作的最大努力。
-
关键词
行政机关
行政权力
社会秩序
构成要件效力
行政行为理论
-
分类号
D922.1
[政治法律—宪法学与行政法学]
-
-
题名论行政行为的构成要件效力
被引量:23
- 2
-
-
作者
王世杰
-
机构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
-
出处
《政治与法律》
CSSCI
北大核心
2019年第9期64-81,共18页
-
文摘
行政行为的构成要件效力是指无审查权的行政机关和法院应尊重已生效的行政行为,受行政行为的拘束,并将其作为自身决定的构成要件的事实。这一效力产生于行政行为生效之时,拘束对行政行为具有审查权的法院、复议机关以及对行政事务真正享有管辖权的主管机关之外的其他所有国家机关。之所以承认构成要件效力,主要是基于宪法维度的权力分立与机关忠诚、行政系统内的权限分配以及行政的一体性。藉由构成要件效力,行政机关的权限以及法的安定性得以确保。行政行为构成要件效力的拘束效果是以禁止废除为基础的禁止偏离。通常具有构成要件效力的只有形成性行政行为,而不包括确认性行政行为,由此也能给我国的民行交叉、刑行交叉案件提供部分解决路径。
-
关键词
行政行为
构成要件效力
拘束力
禁止偏离
-
Keywords
Administrative Act
the Effect as a Constituent Element
the Binding Effect
Forbidden Deviation
-
分类号
DF3
[政治法律—宪法学与行政法学]
-
-
题名民事诉讼中刑事判决效力的误识与匡正
- 3
-
-
作者
王睿
-
机构
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
-
出处
《证据科学》
2024年第3期342-355,共14页
-
基金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一般项目(20BFX084)阶段性研究成果。
-
文摘
作为刑民交叉领域的核心问题,学理界和实务界对民事诉讼中的刑事判决效力认识长期存在误解。来自苏联的预决效力已在我国制度规范中失去适用语境和改造空间;从实体说或程序说出发,都难以证成刑事判决对民事诉讼产生实质既判力的正当性,比较法上亦无有力支撑;诚信原则与禁反言原则并不相同,受程序保障所限刑事判决难以对民事诉讼产生争点效力。刑事判决在民事诉讼中仅发挥两种效力:作为直接证据的判决书主文部分在实体法具体规定情形下产生构成要件效力;作为间接证据的判决书其他部分在证据法具体规定下产生事实证明效力,其本质为公文书效力。“形式证明力→直接证明力→间接证明力”的“三步走”具体认定方法为司法实践提供有益思路。
-
关键词
刑民交叉
判决效力
预决效力
构成要件效力
公文书
-
Keywords
J Intersection of criminal and civil law
Effect of judgment
Presumed acceptance of the judgement
Effect of civil elements
Public records
-
分类号
D915.13
[政治法律—诉讼法学]
-
-
题名论行政行为对刑事审判的拘束
被引量:15
- 4
-
-
作者
王世杰
-
机构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
-
出处
《政治与法律》
CSSCI
北大核心
2018年第6期26-40,共15页
-
文摘
行政行为作为刑法定罪的前提导致行政行为在刑事诉讼中成为先决问题,行政行为能否拘束刑事审判与犯罪构成要件效力或公定力密切相关。在刑事诉讼中,基于贯彻罪刑法定原则、维护刑事审判的完整性与独立性、切实保障人权、确保法秩序统一的立场,原则上应否认行政行为对犯罪的构成要件效力或公定力在刑事诉讼中的运用,进而行政行为不能拘束刑事审判,法院可以审查刑事案件中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对于以负担行政行为为要件的刑事案件,法院应对作为刑事制裁前提的行政命令的合法性进行审查;对于以授益行政行为为要件的刑事案件的特定情形,基于维护相对人信赖、保障人权的需要,应当承认授益行政行为对法院具有拘束作用。
-
关键词
行政行为
先决问题
刑事审判
构成要件效力
-
Keywords
Administrative Act
Preliminary Issue
Criminal Trial
Effectiveness as a Constituent Element
-
分类号
DF611
[政治法律—刑法学]
-
-
题名民事公益诉讼扩散性裁判效力研究
被引量:2
- 5
-
-
作者
陈晓彤
-
机构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
-
出处
《西南民族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
北大核心
2023年第7期85-91,共7页
-
基金
2019年度国家社科基金一般项目“民事判决效力体系性研究”(19BFX080)阶段性成果。
-
文摘
民事公益诉讼在民事诉讼框架下保护公共利益的同时,还能通过其裁判对产生于同一侵权行为的私益诉讼产生的扩散性效力部分地实现集体救济的功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益诉讼的司法解释规定了公益诉讼裁判对私益诉讼产生的事实免证效力及特定构成要件直接适用的效力,但这些规范不论是在实务界还是理论界均未能获得充分的关注。从客观、主观及内容三个方面分析公益诉讼裁判对私益诉讼的扩散性效力,结合事实问题与法律问题的二元结构,将事实免证效力定位为证明效力,将特定构成要件直接适用的效力定义为攻击性构成要件效力,有助于为司法实践提供明确的指引并丰富我国的裁判效力体系。
-
关键词
公益诉讼
私益诉讼
证明效力
攻击性构成要件效力
-
分类号
DF721.2
[政治法律—诉讼法学]
-
-
题名未送达行政行为之裁判
- 6
-
-
作者
牛兴林
-
机构
杭州市拱墅区司法局(行政复议局)
-
出处
《学理论》
2022年第10期78-81,共4页
-
文摘
现行司法实践中通常把未送达行政行为纳入行政案件的受案范围,一般判决行政机关败诉。对未送达行政行为做出实体裁判,无论做出撤销、确认违法还是确认无效判决,均弊大于利。对其如何裁判,不妨换个视角,从行政行为效力入手加以解析。未送达行政行为对行政相对人和第三人没有产生拘束力,对其他国家机关(法院和其他行政机关)也未产生构成要件效力和确认效力,经过360度无死角审视,未送达行政行为并未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产生影响,当事人不应针对其发起争讼。如当事人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送达行政决定或后续执行行为侵犯其权益,可以发起履职之诉,或将执行行为提交司法予以审查。另外,对于行政机关的继续送达行为,应分类区分处理,对于负担性行政行为不予容忍,而授益性行政行为可以继续送达。
-
关键词
未送达行政行为
拘束力
构成要件效力
生效时间
-
分类号
D912
[政治法律—法学]
-
-
题名行政民事交叉争议的处理
被引量:13
- 7
-
-
作者
成协中
-
机构
北京市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
-
出处
《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
CSSCI
北大核心
2014年第6期60-71,共12页
-
文摘
行政附带民事诉讼的价值不在于解决裁判冲突,而在于提升诉讼效率。学界对于该主题的研究,存在方向性偏差。在继受大陆法治传统并确立了行政诉讼排他性管辖的背景下,行政行为对民事法院的拘束力,主要体现公定力或构成要件效力。这种效力,始于行政行为的生效,无关行政行为的具体内容(下命、形成或处分),无关行政活动的具体方式(形式审查或实质审查)。行政行为内容对于私权的拘束力,应追溯至私法规范和私法学理。行政裁决类案件不能提起行政附带民事诉讼;行政许可类侵权案件能否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视当事人的诉讼请求是否包含排除妨碍而定;不动产物权登记与真实权利状况不一致并不表明存在真正的裁判冲突,此种不一致可通过变更登记、信赖保护制度等多种途径予以解决。
-
关键词
行政行为
行政附带民事诉讼
公定力
构成要件效力
裁判冲突
-
分类号
D915.2
[政治法律—诉讼法学]
-
-
题名论二阶层客观归责体系下风险增高理论的提倡
- 8
-
-
作者
邱思果
-
机构
中国青年政治学院
-
出处
《刑事法评论》
CSSCI
2015年第2期32-56,共25页
-
文摘
一、问题的提出近年来,合义务替代履行是理论界热烈讨论的问题,该争论的内容在于结果回避可能性存疑时,究竟以怎样的方式加以解决。对于该问题,目前有两种解决路径:其一,风险增高理论。只要能够确定行为人对注意义务的违反与被容许的危险相比,升高了法益侵害结果发生的可能性,就足以肯定义务违反与结果之间的关联。即只要根据事后查明的所有客观事实能够认定合义务替代行为具有防止结果发生的可能,就说明义务违反行为增加了结果发生的风险,进而即可归责。其二,罪疑惟轻。
-
关键词
客观归责
实害犯
危险犯
客观归责理论
构成要件效力
归责体系
风险性
归责标准
-
分类号
D914
[政治法律—刑法学]
-
-
题名登记行为瑕疵与善意取得排除的解释论
- 9
-
-
作者
郭怡廷
-
机构
北京大学法学院
-
出处
《法律方法》
2021年第4期328-340,共13页
-
基金
国家留学基金委“国家建设高水平大学公派研究生项目”(项目编号:201706010385)的阶段性研究成果
-
文摘
《民法典》所规定的包括商事登记在内的登记类型均属确认性登记,即将已形成的权利或法律关系登记并公示。不动产移转登记、商事主体的设立登记等确认性行政行为,不具有构成要件效力;在民事诉讼中对登记的实质正确性依然可以再次审查,待裁判结果与登记不一致时,当事人可要求登记机关重新确认民事关系,视具体情况进行变更、注销或撤销登记。善意取得可阻却对第三人登记的撤销;但当第三人所信赖的登记基础不存在时,即登记行为存在瑕疵时,并非所有的登记都是"适格"的可信赖外观。不生效力的权利外观不构成股权或者不动产善意取得的基础。
-
关键词
登记行为瑕疵
权利外观
确认性登记
构成要件效力
善意取得
-
分类号
D923.2
[政治法律—民商法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