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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不法故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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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李英芬 宋乐超 《内蒙古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2020年第2期69-74,共6页
在阶层犯罪论体系中,故意具有双重阶层性,亦即故意不仅表征了罪责(有责性),而且也表征了不法(构成要件该当性)。本文拟讨论的是构成要件该当性阶层的故意。首先从认识和意欲两个方面出发,分别讨论两者的概念、分类和表现形式,以对行为... 在阶层犯罪论体系中,故意具有双重阶层性,亦即故意不仅表征了罪责(有责性),而且也表征了不法(构成要件该当性)。本文拟讨论的是构成要件该当性阶层的故意。首先从认识和意欲两个方面出发,分别讨论两者的概念、分类和表现形式,以对行为人心理活动的刻画为基础,深入剖析不法故意的基本架构。其次,本文结合条文与案例论述不同种类故意(蓄意、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未必故意))的典型特征及相互间区别。最后本文针对每种(故意的)构成要件类型,从认识和意欲两个方面分析该构成要件类型下不法故意的具体结构,并以中国《刑法》分则中个罪为例说明之。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故意结构 认识 意欲 故意类型 不同构成要件类型之故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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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污染环境罪的保护法益与构成要件——兼议要素分析模式下犯罪故意的修正 被引量: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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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秦冠英 李国歆 《中国刑警学院学报》 2021年第4期39-46,共8页
刑法修正案(八)将污染环境罪罪状中的"致使公私财产遭受损失"调整为"严重污染环境",这一调整凸显出我国已经由人类中心主义法益思想转变为限定的生态学法益思想。由于污染环境罪规范保护法益的复杂性和多元性,使得... 刑法修正案(八)将污染环境罪罪状中的"致使公私财产遭受损失"调整为"严重污染环境",这一调整凸显出我国已经由人类中心主义法益思想转变为限定的生态学法益思想。由于污染环境罪规范保护法益的复杂性和多元性,使得其既为结果犯亦为行为犯。将污染环境罪认定为故意犯罪的同时,需要对传统故意理论加以修正以克服实践弊端。应引入要素分析模式,在污染环境罪的结果犯场合下对于结果要素只要求行为人具有预见可能性即可。如此将树立"有罪必罚"的刑事观念,确保公正前提下的效益价值,实现功利与权利之间的良性平衡。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污染环境罪 法益 构成要件类型 犯罪故意 要素分析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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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犯与行政犯的源流、体系地位与行刑界分 被引量: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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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陈金林 《中国刑事法杂志》 CSSCI 北大核心 2018年第5期25-42,共18页
在思想渊源上,法定犯的本质常与实定法的禁止联系在一起,行政犯则与警察秩序、行政不服从等具有密切的关联。这两个常被等同的概念所对应的犯罪,在制度中不断膨胀。但有关其界定的观点,多与当今的犯罪本质观法益侵害说或伤害原则脱离,... 在思想渊源上,法定犯的本质常与实定法的禁止联系在一起,行政犯则与警察秩序、行政不服从等具有密切的关联。这两个常被等同的概念所对应的犯罪,在制度中不断膨胀。但有关其界定的观点,多与当今的犯罪本质观法益侵害说或伤害原则脱离,由此造成这类犯罪划分既无规范意义,又隐含着被滥用的危险。以这类犯罪间接威胁的最终利益作为法益,以抽象危险犯的限制工具限制其成立范围,有助于妥当划定法定犯与行政犯的范围,为它们与典型犯罪以及行政不法的区分找到合理的标准。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法定犯 行政犯 法益 构成要件类型 抽象危险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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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条何以会“竞合”?——一个概念上的澄清 被引量: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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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叶良芳 《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大学学报)》 CSSCI 北大核心 2014年第1期98-108,共11页
法条竞合,是指在法条动态适用过程中,似乎有数个法条可以评价待决行为事实,但实际上仅有一个法条具有评价资格的情形。法条竞合是一种非真正竞合,其实乃评价主体的一种主观"误认",其原因是错综复杂的法条规定所导致的找法困... 法条竞合,是指在法条动态适用过程中,似乎有数个法条可以评价待决行为事实,但实际上仅有一个法条具有评价资格的情形。法条竞合是一种非真正竞合,其实乃评价主体的一种主观"误认",其原因是错综复杂的法条规定所导致的找法困难。刑法分则法条本质上具有互斥性,所谓的法条逻辑类型并不具有确定性,最终仍将归结为对构成要件的解释。因此,法条竞合基本上是一个虚化的概念,并不存在一个可验证性的标准,其理论价值相当有限。即使取消法条竞合概念,也不会给案件认定带来实质性的影响。不过,法条竞合概念仍然具有一定的对照功能,特别是在界定想象竞合犯、明确刑罚适用原则等方面。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法条竞合 假性竞合 行为事实 构成要件类型 重复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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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益法学立场下刑法目的解释的适用 被引量: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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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石聚航 《法学论坛》 CSSCI 北大核心 2017年第2期65-73,共9页
面对刑法规范供给的不足,刑法解释需要重视利益分析及其基础上的目的解释方法。刑法解释不是认知教义学上的理解,而是表达意义上的论证,利益法学与目的解释之间具有学术上的内在关联,后者是前者在解释论上的延伸。目的解释的内在危险不... 面对刑法规范供给的不足,刑法解释需要重视利益分析及其基础上的目的解释方法。刑法解释不是认知教义学上的理解,而是表达意义上的论证,利益法学与目的解释之间具有学术上的内在关联,后者是前者在解释论上的延伸。目的解释的内在危险不在目的解释本身,而在解释者解释的过程缺乏利益判断的类型化思维。利益法学立场下的刑法目的解释适用需要妥善处理案件事实对刑法规范的型构意义,目的解释与国民预测可能性的关系以及利益类型化的判断。强调利益分析接受构成要件类型化的限定,是目的解释应当坚持的基本准则。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利益法学 目的解释 实质解释 构成要件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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