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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寄走私邮件的行为是否构成走私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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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黄泽贤 陈运光 《特区法坛》 2004年第1期25-27,共3页
2001年以来,海南某科学仪器有限公司经理李某、副经理唐某以公司名义从香港购进一些医用消化道尿道的内窥设备零部件。为了逃避检查,偷逃关税,通过特快专递密封邮寄,前后数次邮寄回公司出纳林某家中给林某收,或者寄回公司给业务员... 2001年以来,海南某科学仪器有限公司经理李某、副经理唐某以公司名义从香港购进一些医用消化道尿道的内窥设备零部件。为了逃避检查,偷逃关税,通过特快专递密封邮寄,前后数次邮寄回公司出纳林某家中给林某收,或者寄回公司给业务员晋某、李某收(因专递以个人实名收有身份证领取方便),这些人收到后按经理层的指定寄给国内用户,并收领现金与记帐。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走私犯 收寄走私邮件行为 单位犯 业务人员 直接责任人员 构罪资格标准 故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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