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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名登记视角下债权人代位析产诉讼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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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杨光永 方铮 《广西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 2023年第2期94-103,共10页
共有财产强制执行案件中,当被执行人及其他共有人怠于分割财产而影响债权实现时,债权人需提起代位析产诉讼以界定执行对象。因借名登记现象引起的被执行人财产权属及具体份额争议,增添了执行债权实现的障碍。有关代位析产诉讼的基本程... 共有财产强制执行案件中,当被执行人及其他共有人怠于分割财产而影响债权实现时,债权人需提起代位析产诉讼以界定执行对象。因借名登记现象引起的被执行人财产权属及具体份额争议,增添了执行债权实现的障碍。有关代位析产诉讼的基本程序构造,需要从诉讼性质、相关主体地位、成立要件以及裁判效力等角度展开解析。并结合借名登记形态的具体特征,将借名行为基础事实纳入代位析产诉讼实质审理范围,强化代位析产制度功能以实现规范目的。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代位析产诉讼 债权人代位权 共有物分割 借名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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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共有财产的执行程序分割——兼评《民事强制执行法(草案)》相关条款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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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赵大伟 《甘肃政法大学学报》 2023年第2期36-53,共18页
2022年《民事强制执行法(草案)》规定,对于共同共有财产,在不能达成析产协议时,无需经过(代位)析产诉讼,执行法院可直接分割案涉财产确定债务人份额.执行析产面临诸如威胁实体公正、损害共有人权利和违反执行形式化原则等质疑.事实上,... 2022年《民事强制执行法(草案)》规定,对于共同共有财产,在不能达成析产协议时,无需经过(代位)析产诉讼,执行法院可直接分割案涉财产确定债务人份额.执行析产面临诸如威胁实体公正、损害共有人权利和违反执行形式化原则等质疑.事实上,权利人对执行析产不服的,可提起执行异议之诉救济,相对于诉讼析产,先析产后救济更有利于界定共同财产范围和财产份额,也更有利于保障共有人权利.确定共同共有财产范围和进行等额分割未违反执行形式化原则,依据出资额分割属于实质审查.为更好地规范执行权行使,平衡保障债权人与其他共有人的权利,执行立法可建构共同共有财产的界定标准、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的判断标准、债务人份额的界分方法、财产分割的程序规则.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共同共有 执行程序 (代位)析产诉讼 执行 共有物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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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个人债务执行研析 被引量: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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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司吉梅 《学术探索》 2019年第1期79-84,共6页
在个人财产不足以清偿夫妻个人债务的情况下,有两种执行路径:一是代位析产诉讼,二是不进行析产,直接执行夫妻共有财产中的应有份额。基于代位析产诉讼与执行的强制力、效率追求、夫妻甘苦与共的伦理要求相悖,我国应废除执行中的代位析... 在个人财产不足以清偿夫妻个人债务的情况下,有两种执行路径:一是代位析产诉讼,二是不进行析产,直接执行夫妻共有财产中的应有份额。基于代位析产诉讼与执行的强制力、效率追求、夫妻甘苦与共的伦理要求相悖,我国应废除执行中的代位析产诉讼,以后者为进路。直接执行夫妻共有财产份额清偿个人债务,虽然实现了执行的强制力和效率要求,却会损害非负债配偶的共有财产权益。为消除此障碍,我国可借《民法典》编撰契机,完善夫妻债务清偿机制,借鉴法国共有财产补偿机制,实现对配偶方和债权人财产权益的双赢保障。如此,既契合了执行的效率追求,又维护了婚姻家庭的稳定性。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夫妻共有财 代位析产诉讼 夫妻个人债务 债务清偿机制 共有财补偿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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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内共同财产分割中债权人利益保护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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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郭志勇 《齐齐哈尔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学报》 2019年第4期87-89,共3页
婚内财产分割与否可能会导致债权人利益受损,对于夫妻的个人债务,不宜赋予债权人请求分割婚内共同财产的权利,考虑到与现行物权法的协调而应当采取代位析产诉讼的方式来救济债权人。对于夫妻的共同债务,债权人可以根据债务人的履债行为... 婚内财产分割与否可能会导致债权人利益受损,对于夫妻的个人债务,不宜赋予债权人请求分割婚内共同财产的权利,考虑到与现行物权法的协调而应当采取代位析产诉讼的方式来救济债权人。对于夫妻的共同债务,债权人可以根据债务人的履债行为选择以第三人身份参加到诉讼中或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从而保护自己的合法债权。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婚内财分割 代位析产诉讼 第三人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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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债务规范的诉讼实施——兼论民法典与民事诉讼的衔接 被引量: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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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任重 《法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20年第12期3-18,共16页
民事诉讼是实施民法典的重要机制。《民法典》第1064条在我国既有实体法规范和司法实践的基础上总结出三类比较重要的夫妻共同债务。从诉讼法角度观察,上述夫妻共同债务认定标准将生成两类诉讼标的,即家庭法视域下的“夫妻共同生活”和... 民事诉讼是实施民法典的重要机制。《民法典》第1064条在我国既有实体法规范和司法实践的基础上总结出三类比较重要的夫妻共同债务。从诉讼法角度观察,上述夫妻共同债务认定标准将生成两类诉讼标的,即家庭法视域下的“夫妻共同生活”和财产法视域下的“夫妻共同行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存在实体法上家事代理权和诉讼法之法律事实推定两种诠释方案。从一次性解决纠纷角度出发,考虑到日常家事代理的适用风险,宜将其定位为法律上事实推定。“夫妻共同行为”并非新标准,而是对合同法、侵权责任法等债法规则中相应请求权基础的重述,意在提示法官在司法实践中兼顾财产法和家庭法规则。证明责任倒置不仅无法解决“夫妻共同生活”的“证明难”,反而加剧债权人与夫妻一方恶意串通的道德风险。随着“证明难”的缓和甚至根本解决,对夫妻个人债务的强制执行不应扩及夫妻共有财产中债务人之潜在份额甚至夫妻共有财产的全部,这同样是《民法典》第1066条的题中之义。作为析产之诉的替代,可考虑引入强制执行中的占有推定并用足债权人撤销权。只有民事诉讼法与民法典协调配合,才能在婚姻保护的基础上兼顾意思自治和交易安全,并最终落实《民法典》第1041条第1款婚姻家庭受国家保护的庄严承诺。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民法典 夫妻债务 日常家事代理 析产诉讼 占有推定 债权人撤销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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