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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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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 1996年第6期34-44,共11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于1996年7月5日通过,现予公布,自1996年10月1日起施行。
关键词 民用枪支持枪证 枪支管理规定 公安机关 公务用枪 公安部门 国务院 枪支运输许可证件 省级人民政府 猎枪 弹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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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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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 1996年第3期85-90,共6页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枪支管理,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障公共安全,制定本法。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枪支管理,适用本法。 对中国人民解放军、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和民兵装备枪支的管理,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另有规定的,...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枪支管理,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障公共安全,制定本法。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枪支管理,适用本法。 对中国人民解放军、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和民兵装备枪支的管理,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另有规定的,适用有关规定。 第三条 国家严格管制枪支。禁止任何单位或者个人违反法律规定持有、制造(包括变造、装配)、买卖、运输、出租、出借枪支。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民用枪支制造许可证 安机关 枪支管理规定 枪支运输许可证件 持枪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务用枪 公安部门 省级人民政府 国务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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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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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法规月刊》 1996年第9期10-15,共6页
目录第一章 总则第二章 枪支的配备和配置第三章 枪支的制造和民用枪支的配售第四章 枪支的日常管理第五章 枪支的运输第六章 枪支的入境和出境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八章
关键词 民用枪支配购证 安机关 枪支管理规定 使用枪支 枪支运输许可证件 持枪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安部门 省级人民政府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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