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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刚柔相济”:近代中国制宪史上的社会权规定 被引量: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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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聂鑫 《政法论坛》 CSSCI 北大核心 2016年第4期54-60,共7页
宪法社会权的规定始于1919年德国魏玛宪法,由此开创了一个宪法上的新时代。魏玛宪法通过不久就被介绍到中国,而近代国人将传统中国大同的理想、均平的实践与欧洲最新的立宪趋势相结合,在制宪中也特别关注"民生"与"均富&q... 宪法社会权的规定始于1919年德国魏玛宪法,由此开创了一个宪法上的新时代。魏玛宪法通过不久就被介绍到中国,而近代国人将传统中国大同的理想、均平的实践与欧洲最新的立宪趋势相结合,在制宪中也特别关注"民生"与"均富"问题。从1920年代到1940年代,历次民国宪法草案也大都规划了社会权的专章。但社会权入宪也带来两难的困境:宪法社会权的积极保障可能会造成对自由权的侵害,反过来宪法社会权保障的不充分又会危害宪法的尊严。近代中国制宪者将柔性的社会权与刚性的宪法典熔于一炉,在宪法体系安排上独具匠心,将社会权("弱权利")作为"基本国策"单列一章,与宪法"基本权利"("强权利")一章分开,不失为一种有益的探索。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社会权 刚性宪法 柔性权利 民生主义 基本国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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