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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教育惩戒的校内申诉机制——兼评《中小学教育惩戒规则(试行)》第十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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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王琦 《中国教育法制评论》 2021年第2期77-91,共15页
为了防止教育惩戒权的滥用,被惩戒学生及其家长对教育惩戒不服的,可以通过校内申诉机制,对教育惩戒权进行监督和制约,以保障自身的合法权利。《中小学教育惩戒规则(试行)》第十七条规定了教育惩戒的校内申诉机制,但是关于处理程序的规... 为了防止教育惩戒权的滥用,被惩戒学生及其家长对教育惩戒不服的,可以通过校内申诉机制,对教育惩戒权进行监督和制约,以保障自身的合法权利。《中小学教育惩戒规则(试行)》第十七条规定了教育惩戒的校内申诉机制,但是关于处理程序的规定还过于原则化,责任追究机制也付之阙如,有待进一步细化和完善。在教育惩戒的校内申诉机制的制度设计方面,我国应当通过立法的方式,明确学生申诉委员会的职能,厘清校内申诉的受理范围,细化校内申诉的处理程序,构建校内申诉的责任追究机制,使该机制更具有可操作性。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教育惩戒 《中小学教育惩戒规则(试行)》 校内申诉机制 责任追究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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