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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纠纷的民事法律关系与法律救济 被引量: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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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赵学云 王青 《东北师大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CSSCI 北大核心 2005年第6期118-122,共5页
学校纠纷就性质而言包括行政纠纷和民事纠纷。学校与学生的纠纷是学校纠纷中最主要、最常见的纠纷。学校与学生之间的民事纠纷主要表现为因学生人身伤害案件引发的纠纷,学校与学生纠纷的民事法律关系应定位为教育民事法律关系。它具有... 学校纠纷就性质而言包括行政纠纷和民事纠纷。学校与学生的纠纷是学校纠纷中最主要、最常见的纠纷。学校与学生之间的民事纠纷主要表现为因学生人身伤害案件引发的纠纷,学校与学生纠纷的民事法律关系应定位为教育民事法律关系。它具有不同于一般民事法律关系的特点,即主体的限定性、客体的特定性、内容的双重性。学校纠纷的民事法律关系主要是民事侵权损害赔偿法律关系。学校法律纠纷的救济途径主要有:建立校内纠纷调解委员会、建立学生申诉制度及司法救济等。根据我国民法理论,结合我国司法实践,学校伤害侵权案件中学校建立民事责任的归责原则通常是两种,即过错责任原则和公平责任原则。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学校纠纷 中国 民事法律关系 行政纠纷 民事纠纷 法律救济 申诉制度 校内纠纷调解委员会 归责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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