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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泄漏、核污染、核扩散犯罪主观方面探微——以核安全生产事故犯罪为中心 被引量: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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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薛培 《西南民族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 CSSCI 北大核心 2014年第1期107-111,共5页
核泄漏、核污染、核扩散犯罪作为破坏环境资源甚或破坏社会秩序犯罪中的一种特殊类型,对其犯罪构成过去几乎从未予以探讨。作为此类犯罪之中最为可能发生的核安全生产事故犯罪其行为人主观方面应由过失构成而非故意。司法实践中,对除核... 核泄漏、核污染、核扩散犯罪作为破坏环境资源甚或破坏社会秩序犯罪中的一种特殊类型,对其犯罪构成过去几乎从未予以探讨。作为此类犯罪之中最为可能发生的核安全生产事故犯罪其行为人主观方面应由过失构成而非故意。司法实践中,对除核安全生产事故犯罪之外其他违反国家核设施、核物质管理规定导致核泄漏、核污染、核扩散后果严重的行为通常应不构成污染环境罪,而应根据其行为的主客观要件以及犯罪事实、犯罪情节等,依据刑法的其他规定适用相应罪名并追究其刑事责任。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泄漏 污染 扩散 核安全生产事故犯罪 破坏环境资源犯罪 主观方面 过失 故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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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安全生产事故犯罪及其刑法治理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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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薛培 刘燃 《人民检察》 北大核心 2012年第10期17-20,共4页
核安全生产环节和核安全生产事故应急处理环节犯罪可以以玩忽职守罪,生产、作业安全事故罪,不报、谎报事故情况罪,贪污罪,挪用公款罪,职务侵占罪、挪用资金罪,妨害公务罪和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等罪名进行调处。核安全生产前环... 核安全生产环节和核安全生产事故应急处理环节犯罪可以以玩忽职守罪,生产、作业安全事故罪,不报、谎报事故情况罪,贪污罪,挪用公款罪,职务侵占罪、挪用资金罪,妨害公务罪和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等罪名进行调处。核安全生产前环节的犯罪可以以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非法制作、买卖、运输、储存危险物质罪,污染环境罪,不报、谎报安全事故罪,走私核材料罪等罪名进行调处。加强对核安全生产事故犯罪的刑法治理,须从完善我国核安全生产事故中犯罪嫌疑人的身份认定,核安全生产事故信息未及时公开的刑事责任追究,核安全生产事故行政执法与刑事执法的衔接,核安全生产事故犯罪刑事责任追究标准等方面进行规制。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核安全生产事故犯罪 刑法治理 法律规制 犯罪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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