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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延期审理后的补充侦查不能一概由检察机关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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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杨青林 《检察实践》 2001年第2期39-40,共2页
案件延期审理,一般有两种原因:一是违反了诉讼程序,需要纠正。二是指控的事实,证据出现了变化,补充侦查基本上出现在因第二个原因引起的延期审理后,案件因指控事实、证据出现变化而需要补充侦查以致延期审理的,也有两种情况:一... 案件延期审理,一般有两种原因:一是违反了诉讼程序,需要纠正。二是指控的事实,证据出现了变化,补充侦查基本上出现在因第二个原因引起的延期审理后,案件因指控事实、证据出现变化而需要补充侦查以致延期审理的,也有两种情况:一是对已指控的犯罪事实需要补充证据。二是起诉书遗漏了被告人罪行或遗漏了同案犯罪嫌疑人,需要迫诉新的犯罪,第一种情况下的补充侦查,可适用《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补充侦查,可适用《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350条规定,由检察机关进行,这不违反刑事诉讼原则,在司法实践中也可操作,在第二种情况下,如果追诉新的犯罪时不需要收集证据,追诉犯罪的证据在原公安侦查案卷中已充分或基本充分,检察机关可直接补充起诉。如果追诉新的犯罪时需要重新收集证据和进行侦查,这项工作仍由检察机关进行(必要时公安机关协助),笔者认为有不妥之处,理由是。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刑事诉讼 案件延期审理 补充侦查 检察机关 公安机关 立案 侦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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