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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挥派驻基层公安机关检察官办公室监督职能之路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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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朱丹萍 《区域治理》 2020年第40期127-127,130,共2页
检察机关是宪法明文规定的法律监督机关,派驻基层公安机关检察官办公室制度既是检察机关发挥刑事立案监督、侦查活动监督职能的载体,也是构建新型检警关系创新之举。有鉴于此,我们必须立足司法实践现状,破除重配合轻监督的思想顽疾,全... 检察机关是宪法明文规定的法律监督机关,派驻基层公安机关检察官办公室制度既是检察机关发挥刑事立案监督、侦查活动监督职能的载体,也是构建新型检警关系创新之举。有鉴于此,我们必须立足司法实践现状,破除重配合轻监督的思想顽疾,全面厘清检察机关监督职能,将派驻基层公安机关检察官办公室打造成履行监督职责的前沿阵地,以适应日益复杂的刑事诉讼工作需要。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派驻检察官办公室 监督职能 路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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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洲检察官办公室的机构体系、运行及评析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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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谢一君 袁林 《人民检察》 2023年第5期65-69,共5页
欧洲检察官办公室是欧盟层面唯一具有刑事执法权的法律监督机构,根据欧盟相关规定,其具有特定的犯罪管辖范围,享有调查权与起诉权,被赋予较为完整的调查措施,并可跨境开展执法。同时,也注重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基本权利的保障,能够与... 欧洲检察官办公室是欧盟层面唯一具有刑事执法权的法律监督机构,根据欧盟相关规定,其具有特定的犯罪管辖范围,享有调查权与起诉权,被赋予较为完整的调查措施,并可跨境开展执法。同时,也注重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基本权利的保障,能够与其他欧盟机构开展良好合作。因此,该制度设计有效平衡了欧盟与成员国之间的关系,其独立性保障了法律监督效果,较好地解决了打击跨境犯罪中的安全与权力平衡难题。然而由于欧洲并没有统一的刑事司法体系,欧洲检察官办公室的权力运行程序较为烦琐,也存在不容忽视的制度性缺陷。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欧洲检察官办公室 法律监督 严重犯罪 执法合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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派驻公安机关检察官办公室标准化工作法的构建与实证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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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崔慧芳 《时代人物》 2022年第19期256-258,共3页
检察机关在基层公安机关设立检察官办公室是检察机关为适应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聚焦主责主业,深化法律监督、构建监督新格局的重要举措。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部署要求,2017年以来全国基层检察院纷纷开始探索在基层公安机关... 检察机关在基层公安机关设立检察官办公室是检察机关为适应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聚焦主责主业,深化法律监督、构建监督新格局的重要举措。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部署要求,2017年以来全国基层检察院纷纷开始探索在基层公安机关或派出所设立检察工作室。但各地对于派驻机构职权设定、工作内容、工作方法、对设立机构和人员的管理、考评等缺乏统一规定和标准模式,监督工作规范性不够,随意性较大,地区差异明显。2018年以来,北仑区院通过不断总结前期检察官办公室试点工作的经验,依法制定了具有可行性的、精细化的标准化工作方法,使得侦查监督具体化、标准化、规范化,确保了派驻检察官办公室工作有轨可循,实现了工作的规范化、实质化,彰显了侦查监督的权威,提高了办案质效,形成了双赢共赢的新型检警关系。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派驻 检察官办公室 标准化工作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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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盟欺诈犯罪侦诉主体的改革与启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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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肖军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北大核心 2013年第6期91-99,共9页
欧盟欺诈犯罪侦诉主体从反欺诈协调组织到《里斯本条约》规定的欧洲检察官办公室,经过了漫长的改革过程。从只有调查权到拥有侦查权再到同时具有侦查和起诉权,代表了欧盟警务与刑事司法合作改革的方向。欧盟欺诈犯罪侦诉主体的改革是欧... 欧盟欺诈犯罪侦诉主体从反欺诈协调组织到《里斯本条约》规定的欧洲检察官办公室,经过了漫长的改革过程。从只有调查权到拥有侦查权再到同时具有侦查和起诉权,代表了欧盟警务与刑事司法合作改革的方向。欧盟欺诈犯罪侦诉主体的改革是欧盟警务与刑事司法合作发展的一个缩影,欧洲检察官办公室的成立是该合作的一个阶段性成果。欧洲检察官办公室的成功之处在于它初步解决了侦诉主体的职能、独立性以及适用的程序、证据与法律等一系列问题,为欧洲一体化奠定了基础。在与成员国博弈过程中,欧盟必须依靠其自身的法律和机构进行对抗,也必须依赖专家和学者们的智慧。而欧盟欺诈犯罪侦诉主体改革的经验与教训对我国检察机关打击贪污贿赂犯罪乃至改革整个司法制度都有着一定的借鉴作用。 展开更多
关键词 《里斯本条约》 欺诈犯罪 侦诉主体 欧洲检察官办公室 欧洲一体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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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环保检察领域“四检合一”办案模式探究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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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杨勇 陆云婷 《中国检察官》 2020年第21期15-17,共3页
检察机关作为全面依法治国的重要力量,在保护生态环境方面承担着重大责任。面对"四大检察"职能分散导致生态环保检察领域线索共享滞后、内部衔接不畅,责任追究不全、外部联系受阻,人员配套不齐、综合能力欠缺,职能配置分散、... 检察机关作为全面依法治国的重要力量,在保护生态环境方面承担着重大责任。面对"四大检察"职能分散导致生态环保检察领域线索共享滞后、内部衔接不畅,责任追究不全、外部联系受阻,人员配套不齐、综合能力欠缺,职能配置分散、司法资源浪费等弊端,通过环境保护案件办理机制创新,探索生态环保检察领域刑事、民事、行政、公益诉讼"四检合一"办案模式,在"四大检察"全面协调充分发展的背景下实现生态环保检察领域的职能融合,优化组合检察资源,提升检察监督质效。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生态环保 检察官办公室 “四检合一”办案模式 监督质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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