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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末检察官回避制度探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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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谢如程 陈一民 范水姣 《河南公安高等专科学校学报》 2009年第2期79-82,共4页
光绪三十二年(1906年),清廷颁行《大理院审判编制法》,正式确立了检察制度。为了保证检察厅能公正执法,清政府于宣统二年(1910年)颁行《法官分发章程》,制定了检察官任职地域回避制度,不再坚持本省本管籍回避之旧制。尽管《大清刑事诉... 光绪三十二年(1906年),清廷颁行《大理院审判编制法》,正式确立了检察制度。为了保证检察厅能公正执法,清政府于宣统二年(1910年)颁行《法官分发章程》,制定了检察官任职地域回避制度,不再坚持本省本管籍回避之旧制。尽管《大清刑事诉讼律草案》未能以法律的形式正式颁行,但其规定了较为完备的诉讼履职过程中的检察官回避制度,比较科学地设置了检察官回避的法定事由。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检察官回避制度 任职地域回避制度 诉讼履职回避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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