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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执行检察监督的立法表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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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毋爱斌 《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 北大核心 2024年第4期99-111,共13页
民事执行检察监督立法一直是执行立法中的理论关注热点。民事执行检察监督作为执行程序中不可或缺的监督机制,强制执行立法需要就执行检察监督的条件、范围、审查、方式进行规定。检察监督在民事执行中应当被明确定位为执行救济制度的补... 民事执行检察监督立法一直是执行立法中的理论关注热点。民事执行检察监督作为执行程序中不可或缺的监督机制,强制执行立法需要就执行检察监督的条件、范围、审查、方式进行规定。检察监督在民事执行中应当被明确定位为执行救济制度的补充,与法院监督相互协同,因而依申请检察监督以穷尽执行救济为条件、同级检察机关不宜对上级法院执行监督结果直接实施监督。对于监督条件,不能过度限缩依职权监督的范围。调查核实措施作为检察机关审查案件的重要手段,但不应包括调阅案卷,并且在已有严格限制的背景下不必进一步限缩兜底条款的涵摄范围。仅通过柔性监督方式难以保证执行监督实效,需要在执行立法中引入略具刚性的检察监督意见。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执行检察监督 执行救济 依职权监督 调查核实权 检察监督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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