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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院主导下未成年被害人权益保护探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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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钱晓伟 《河南工程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 2024年第3期65-70,共6页
刑事诉讼中对未成年被害人的保护存在检察院参与和检察院主导两种行为范式。当前,各地区的未成年被害人保护实践差异较大,检察院主导模式有助于未成年被害人保护工作的规范化和顺利开展,且未成年被害人权利保护具有紧迫性,检察院能利用... 刑事诉讼中对未成年被害人的保护存在检察院参与和检察院主导两种行为范式。当前,各地区的未成年被害人保护实践差异较大,检察院主导模式有助于未成年被害人保护工作的规范化和顺利开展,且未成年被害人权利保护具有紧迫性,检察院能利用其职能所带来的独特优势,在规范社会组织参与的同时使保护工作更加权威高效。为了实现有限资源的最大化利用、全面保护未成年被害人的合法权益,检察院应先主导推动未成年被害人保护工作,在专门保护体系形成之后再逐步转变为参与者。但是,检察院主导模式存在各地未成年人检察机构职责不统一且规范性差、隐私保护工作不到位、衔接不流畅、不重视社会化修复、未实现持续性保护等诸多问题,亟待进一步完善。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未成年被害人 检察院主导模式 检察院参与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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