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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案企业合规中的法院参与——由“检察主导”走向“法检协作” 被引量: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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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邵聪 《中国应用法学》 2023年第5期129-139,共11页
伴随着法院越来越多地参与涉案企业合规程序,涉案企业合规整体将从“检察主导”模式走向“法检协作”模式。法院参与涉案企业合规,与检察院有不同之处,应当谨守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原则,依法平等保护原则,比例原则和能动原则... 伴随着法院越来越多地参与涉案企业合规程序,涉案企业合规整体将从“检察主导”模式走向“法检协作”模式。法院参与涉案企业合规,与检察院有不同之处,应当谨守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原则,依法平等保护原则,比例原则和能动原则。在审查起诉、审判与执行阶段,实务中均已出现了法院参与涉案企业合规的案例,但也面临缺少规范性文件进行具体指导的问题。当下在审理期限问题、有效合规认定问题和商事涉企合规等问题上,仍有诸多争议待探索。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涉案企业 合规 院参与 协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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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法院参与涉案企业刑事合规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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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董坤 张卓妮 《烟台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2024年第1期78-93,共16页
不同诉讼阶段中法院参与涉案企业刑事合规改革的表现及相关问题各有侧重,具体分为:法院如何审查以合规有效性为基础的量刑建议等实体问题,如何面对分案处理、撤回起诉和延长审限等程序问题,以及法院参与限度等基本问题。解决这些问题的... 不同诉讼阶段中法院参与涉案企业刑事合规改革的表现及相关问题各有侧重,具体分为:法院如何审查以合规有效性为基础的量刑建议等实体问题,如何面对分案处理、撤回起诉和延长审限等程序问题,以及法院参与限度等基本问题。解决这些问题的前提是,法院应以优化民营经济法治环境为目标,作为事实裁判者适度穿透合规、作为工作协调者与检察机关联动推进合规。法院参与合规的具体路径如下:检法协作建立以服务审判为导向的、相对统一的合规启动、建设、评估与验收标准;法院参与合规验收工作,构建以合规考察书面报告为核心的多元证据审查体系,提高合规有效性实质审查能力;在现行法基础上审慎应对程序问题,确保法院参与合规科学、规范和高效。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企业刑事合规 检法协作 合规有效性 合规考察书面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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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阶段涉案企业合规重点问题探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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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康赞 朱羽丰 《北京政法职业学院学报》 2024年第1期28-34,共7页
最高人民检察院开展涉案企业合规改革试点工作以来,涉案企业合规工作逐步向深水区推进,相关理论研究方兴未艾,渐呈百家争鸣之势。随着改革进程与理论研商的交互推进,涉案企业合规改革不再局限于检察工作,逐步从起诉阶段延伸至审判阶段,... 最高人民检察院开展涉案企业合规改革试点工作以来,涉案企业合规工作逐步向深水区推进,相关理论研究方兴未艾,渐呈百家争鸣之势。随着改革进程与理论研商的交互推进,涉案企业合规改革不再局限于检察工作,逐步从起诉阶段延伸至审判阶段,审判阶段涉案企业合规如何推进成为实践中的棘手问题。法检协作模式中首先要明确主导权问题,需明确在审判阶段企业合规整改程序的启动由法院主导,对企业合规的考察评估则视情况分为检察院主导和法院主导两种方式。审判阶段案件审理与企业合规工作的程序衔接,现阶段宜采用轻罪案件适用“延期审理”、重罪案件适用“中止审理”模式。企业合规作为宽缓量刑情节,可以搭“认罪认罚”的便车作为权宜之计,但从实现合规激励的正当化与法治化角度来看,将有效合规整改纳入法定从宽量刑情节方为长期的因应之策。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涉案企业合规 审判阶段 协作 合规激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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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导性案例向何处去:实践困境与完善进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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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王洪用 《天府新论》 2024年第1期95-102,共8页
指导性案例实质上属于解释法律的一种形式,其生成与运用的目的是统一裁判规则,实现类案同判。当前其适用率偏低且适用范围狭窄,准确参照适用方法存在缺失,案例规模和质量差距明显,法检“两院”案例协作共治不足。缺乏权威性法源地位是... 指导性案例实质上属于解释法律的一种形式,其生成与运用的目的是统一裁判规则,实现类案同判。当前其适用率偏低且适用范围狭窄,准确参照适用方法存在缺失,案例规模和质量差距明显,法检“两院”案例协作共治不足。缺乏权威性法源地位是指导性案例实践遇冷的病因。最高人民法院与最高人民检察院应在静态规范和动态适用中,重构对中国案例指导的本土理解。应明确指导性案例与司法解释具有同等效力,健全案例协作机构和运行机制,明确案例筛选标准和质量评判依据,规范格式体例、发布载体和检索平台,强化类案识别和案例援用技能,重构指导效果动态监测与规范清理机制。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指导性案例 类案同判 案例指导制度 协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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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抗诉再审调解的价值、机制与限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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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张蕾蕾 《哈尔滨师范大学社会科学学报》 2011年第4期40-43,共4页
抗诉再审调解作为一种民事行政审判结案方式,目前在我国司法实践中得到一定的应用,它既是化解中国现阶段社会矛盾的举措,亦反映出司法理念的进步。其价值主要体现为:减少当事人的诉累,缓和利益与感情冲突;推动检法机关加强司法公正,提... 抗诉再审调解作为一种民事行政审判结案方式,目前在我国司法实践中得到一定的应用,它既是化解中国现阶段社会矛盾的举措,亦反映出司法理念的进步。其价值主要体现为:减少当事人的诉累,缓和利益与感情冲突;推动检法机关加强司法公正,提高工作效率,恪守司法为民的准则;有利于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从检法协作的视角来讲,抗诉再审调解机制的建构,应从培养调解意识与锻炼调解能力,探索建立协作式工作机制,合法行使法律赋予的审判监督权力,并应处理好司法权与当事人处分权、检察监督权与法院审判权、当事人自益性与他益性等几组关系,以调控这种工作机制的限度。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抗诉再审 调解 检法协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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