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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内航空运输动物及其产品逃避检疫行为的类型及成因 被引量:9
1
作者 康金立 高冲 +2 位作者 鲍杰 李艳 吴文鹏 《中国动物检疫》 CAS 北大核心 2006年第8期1-1,共1页
关键词 逃避检疫行为 航空运输 类型 产品 动物 国内 成因 检疫监督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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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输动物及其产品逃避检疫行为的主要原因 被引量:1
2
作者 努尔拉西.夏里甫哈孜 《新疆畜牧业》 2012年第1期22-22,共1页
在铁路动物及其产品检疫监督工作中,常常会遇到逃避检疫行为。逃避检疫行为是指未经检疫或者检疫证明无效的动物及动物产品,托运人或者承运人,经铁路、公路、水路、航空托运或承运中形成对动物疾病传播提供条件的违法行为。
关键词 逃避检疫行为 动物产品 原因 运输 检疫监督工作 检疫证明 违法行为 疾病传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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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逃避检疫行为的监督管理
3
作者 陈淑秋 宋生平 +1 位作者 王宪臣 尹方平 《中国动物检疫》 CAS 2003年第10期6-6,共1页
动物、动物产品检疫是预防、控制、扑灭动物疫病的重要手段.<动物防疫法>明确规定:动物凭检疫证明出售、运输、参加展览、演出和比赛.
关键词 逃避检疫行为 监督管理 行为表现 无证起运现象 私屠乱宰现象 产品分割现象 伪造标志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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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输动物及其产品逃避检疫行为的主要原因
4
作者 努尔拉西.夏里甫哈孜 《新疆畜牧业》 2014年第10期47-47,共1页
在铁路动物及其产品检疫监督工作中,常常会遇到逃避检疫行为。逃避检疫行为是指未经检疫或者检疫证明无效的动物及动物产品,托运人或者承运人,经铁路、公路、水路、航空托运或承运中形成对动物疾病传播提供条件的违法行为。
关键词 逃避检疫行为 动物产品 原因 运输 检疫监督工作 检疫证明 违法行为 疾病传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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兽医卫生检疫行为与行使浅析
5
作者 冯雪领 王怀忠 《河北农业科技》 1996年第5期30-30,共1页
兽医卫生检疫,是由法定的检疫(验)机构人员,采用法定的检验方法,依照法定的检疫项目、检疫对象、检验标准以及管理形式和程序,对动物、动物产品进行疫病检查、定性和处理的一项带有强制性的技术行政行为,目的是为了防止动物疫病传播,保... 兽医卫生检疫,是由法定的检疫(验)机构人员,采用法定的检验方法,依照法定的检疫项目、检疫对象、检验标准以及管理形式和程序,对动物、动物产品进行疫病检查、定性和处理的一项带有强制性的技术行政行为,目的是为了防止动物疫病传播,保护畜牧业生产和人民身体健康。1985年国务院颁布《家畜家禽防疫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以来,兽医卫生检疫工作在我国得到加强与深化。通过十多年兽医卫生执法工作的实践。我们的体会是: 一、兽医卫生检疫是国家行政机关的重要监督职能。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第七条规定:“禁止经营未经兽医卫生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及其制品”;第二十七条规定:“畜、禽兽医卫生检验工作由农牧渔业部门负责”。国务院颁布的《条例》第四条规定:“农牧渔业部主管全国的畜禽防疫工作。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兽医卫生检疫 检疫行为 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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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猪标识及疫病可追溯体系中检疫员的行为及其影响因素分析——基于四川省德阳市六县(区)的调查与分析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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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黄小莉 吴秀敏 《四川农业大学学报》 CSCD 北大核心 2012年第2期253-259,共7页
【目的】检疫员作为生猪标识及疫病可追溯体系的主要参与者,通过对检疫人员行为的影响因素分析,有助于规范检疫员的检疫行为,提高生猪的可追溯概率。【方法】基于四川省德阳市六县(区)139名检疫员的调查,从产地检疫、屠宰检疫、运输检... 【目的】检疫员作为生猪标识及疫病可追溯体系的主要参与者,通过对检疫人员行为的影响因素分析,有助于规范检疫员的检疫行为,提高生猪的可追溯概率。【方法】基于四川省德阳市六县(区)139名检疫员的调查,从产地检疫、屠宰检疫、运输检疫和市场补检4个环节分析了检疫员的行为;并采用Logistic模型分析检疫员行为的影响因素。【结果】检疫员按照可追溯体系要求检疫的概率较低;检疫员的基本特征、物主配合程度、检疫设备、培训力度等因素对检疫员的行为选择影响较大。【结论】建议政府加大资金投入,提高对检疫员的培训和监管力度,完善考核机制,加强对养殖户和贩商的宣传。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生猪标识及疫病 可追溯体系 检疫 影响因素 检疫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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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理拒绝、逃避检疫的行为时遇到的难题
7
作者 刘贤恕 《山东畜牧兽医》 2003年第3期51-51,共1页
关键词 中国 拒绝检疫行为 逃避检疫行为 法律依据 《动物防疫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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授权实体实施植物检疫行为的国际标准生效
8
作者 孙双艳 王教敏 白娟 《植物检疫》 2022年第2期82-84,F0003,共4页
ISPM第45号标准——《国家植物保护机构如授权实体执行植物检疫行为时的要求》于2021年生效,本标准说明国家植物保护机构没有责任必须授权实体执行植物检疫行动,但如果要授权,可采用该标准。标准对决定授权实体代表国家植物保护机构执... ISPM第45号标准——《国家植物保护机构如授权实体执行植物检疫行为时的要求》于2021年生效,本标准说明国家植物保护机构没有责任必须授权实体执行植物检疫行动,但如果要授权,可采用该标准。标准对决定授权实体代表国家植物保护机构执行植物检疫行为提出了要求,介绍了制定授权方案,确定了实施授权方案所涉及各方职责等。标准规定,除签发植物检疫证书、制定植物检疫措施外的其他植物检疫行为可授权实体实施。授权实体实施植物检疫行为,是未来植物检疫发展的趋势。本文介绍我国法律法规中规定的授权实体实施植物检疫的情况,并对我国授权实体实施植物检疫的发展提出了建议。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国际植物检疫措施标准 国家植物保护机构 授权实体 植物检疫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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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格检疫犬行为学应用的研究
9
作者 高民群 李世海 《警犬》 2003年第3期11-12,共2页
我局警犬训练队和广州市医药工业研究所以及广州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共同研究的最新科研成果"比格检疫犬行为学应用研究"项目,于2003年1月13日至14日通过了由广州市科技局主持,中国科学院、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中山大学、... 我局警犬训练队和广州市医药工业研究所以及广州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共同研究的最新科研成果"比格检疫犬行为学应用研究"项目,于2003年1月13日至14日通过了由广州市科技局主持,中国科学院、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中山大学、第一军医大学、华南农业大学等部门专家组成的考核评审小组的全面鉴定,并举行了新闻发布会.当晚,广州电视台、广东卫视、羊城晚报以及<南方日报>、<广州日报>、<信息日报>、<南方都市报>都作了有关的报道.鉴定的结论是"该科研项目填补了国内空白,走在世界前列".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广州市 比格检疫行为 训练技术 检出率 检验检疫 作业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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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一起拒缴扣留检疫费行为的探讨与思考
10
作者 冯科淑 《中国动物检疫》 CAS 2003年第5期7-8,共2页
关键词 拒缴扣留检疫行为 案例 案情 行为归属 《动物防疫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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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莱芜市莱城区动物检疫员行为规范》设立罚款规定问题的商榷
11
作者 黄旭明 《中国动物检疫》 CAS 2001年第9期6-6,共1页
关键词 《莱芜市莱城区动物检疫行为规范》 莱城区畜牧局 罚款 行政处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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禽类产品的运输检疫
12
作者 李国江 《动物保健》 2005年第5期44-44,共1页
关键词 禽类产品 运输检疫 检疫形式 检疫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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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未经检疫畜产品进行补检处理的探讨 被引量:1
13
作者 侯佩兴 蒋伟娟 沈国辉 《中国动物检疫》 CAS 北大核心 2006年第6期7-8,共2页
关键词 屠宰检疫 畜产品 补检 逃避检疫行为 检疫标准 管理制度 销售环节 销毁处理 家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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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伪造检疫证明的定性和处罚
14
作者 谢东 汪言言 杜一平 《中国动物检疫》 CAS 北大核心 2005年第8期7-7,共1页
关键词 伪造检疫证明行为 违法行为 《动物防疫法》 处罚 中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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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植物检疫失职罪探究
15
作者 刘雪梅 杜沙沙 《中南林业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3年第6期97-101,共5页
动植物检疫失职罪属于监管型渎职犯罪的一种具体犯罪。本罪的客体为单一客体,是指对动植物检疫机关正常活动的侵害。本罪实行行为的表现形式为不作为。本罪因果关系要根据动植物检疫失职行为对危害结果所起作用大小是否达到追究刑事责... 动植物检疫失职罪属于监管型渎职犯罪的一种具体犯罪。本罪的客体为单一客体,是指对动植物检疫机关正常活动的侵害。本罪实行行为的表现形式为不作为。本罪因果关系要根据动植物检疫失职行为对危害结果所起作用大小是否达到追究刑事责任的程度来进行判断。本罪主体是特殊主体,包括动植物检疫机关的检疫人员和其他负有动植物检疫职责的人员。本罪主观方面只能是过失,不包括间接故意。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动植物检疫失职罪 检疫失职行为 检疫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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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路动物防疫检查站对未经检疫动物实施补免、补检做法的探讨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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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侯佩兴 陆永连 +1 位作者 随玉龙 沈国辉 《今日畜牧兽医》 2006年第7期9-10,共2页
本文作者观点:对未经检疫的畜禽不能在运输环节进行补免和补检,要强化产地免疫和检疫;要在法规上加以明确,禁止逃避检疫行为;同时完善配套的公路动物防疫检查站留验场所和标准规定。
关键词 逃避检疫行为 动物防疫 检查站 公路 补检 运输环节 标准规定 畜禽 免疫 产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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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路动物防疫检查站对未经检疫动物实施补免、补检做法的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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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侯佩兴 陆永连 +1 位作者 随玉龙 沈国辉 《中国动物检疫》 CAS 北大核心 2006年第5期6-6,9,共2页
对未经检疫的畜禽不能在运输环节进行补免和补检,要强化产地免疫和检疫;要在法规上加以明确,禁止逃避检疫行为;同时完善配套的公路动物防疫检查站留验场所和标准规定。
关键词 逃避检疫行为 动物防疫 检查站 公路 补检 运输环节 标准规定 畜禽 免疫 产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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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对李某伪造检疫标志的行政处罚案
18
作者 陈向武 《中国动物检疫》 CAS 2004年第6期1-1,4,共2页
关键词 兽医卫生监督检验所 伪造检疫标志行为 行政处罚案 《违法行为处理通知书》 《动物防疫法》 行政处罚 行政复议 收缴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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伪造检疫证明如何处理——记河北藁城市一当事人凭借伪造的检疫证明提起诉讼的案件
19
作者 董秀峰 《中国牧业通讯》 2001年第5期26-27,共2页
河北省藁城市兽医卫生监督检验所(以下简称监督所),于2000年1月8日查获石家庄市郊区尖岭村康某从河北省肃宁县收购的死因不明的死狗572条(含剥皮带骨狗肉6条),重6.5吨,价值3.9万元。监督所依法将死狗全部没收并做了销毁处理,同... 河北省藁城市兽医卫生监督检验所(以下简称监督所),于2000年1月8日查获石家庄市郊区尖岭村康某从河北省肃宁县收购的死因不明的死狗572条(含剥皮带骨狗肉6条),重6.5吨,价值3.9万元。监督所依法将死狗全部没收并做了销毁处理,同时给予康某1.2万元的经济处罚。但康某以持有检疫证明为由,对处罚决定表示不服,凭借伪造的检疫证明,先后提起一二审诉讼,最后康某以败诉而告终。 此案中,由于我们动检部门对检疫证明管理不善,致使康某盗取并伪造检疫证明,为其提起一、二审诉讼制造了借口,造成本案拖延一年有余。下面本人就该案的查处谈几点体会。 一、案件的调查与处罚 2000年1月8日,监督所查获康某收购的死狗后,立即对死狗进行了封存,并对其进行了调查。康某承认死狗是从河北省肃宁县收购的,但不能向办案人员提供检疫、消毒证明。事后办案人员对封存的死狗进行了清点和勘验,该车死狗共计572条,其中混装6条剥皮带骨狗肉,重6吨半。死狗品种庞杂,大小不一,有的观赏长毛狮子狗仅三、五斤重,有的肢体不全,个别死狗尸开始腐烂。1月l0日,监督所分别向藁城市和石家庄市畜牧局化验室送检死狗尸11条,剖检头颅骨无钝器致伤痕迹,心、肝、脾等脏器病变明显,其中三条死狗肠道出血,有的胸腔有大量淡黄色积液,印象为“病死尸”。 1月31日,监督所对康某第二次调查时,康某向办案人员出示了两张加盖有肃宁县动检站检疫专用章的票据,分别是出县境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号码15328327)和动物及动物产品运载工具消毒证明(号码37359826)。经查看,检疫证明上畜主为王伟,动物种类是狗,数量是400条,签发日期为1月7日,检疫员签名为张某,消毒证明上畜主也是王伟。办案人员当场认定该检疫证明无效,原因是:a.当事人康某在被查获22天后提供的检疫证明无法证明是1月8日所查死狗的检疫证明。b.证物严重不符,当事人叫康某,而检疫证明上货主叫王某;车上装运的是死狗尸和剥皮狗肉,检疫证明上是死狗;所查死狗数量为572条,检疫证明上数量为400条。 为了进一步查明康某于案发22天后所提供检疫证明的来历,监督所办案人员于2月2日到肃宁县兽医卫生监督检验所进行了调查取证。经查,康某提供的检疫证明是肃宁县李某受康某所托到协检员张某家(李、张二人较熟),趁张家没人盗取后私自填制的,并伪造了张某的签名。检疫证明的后补与伪造,进一步证明了检疫证明的无效性。 监督所根据调取的证据,初步认定康某收购、贩运死因不明的死狗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18条第5项规定,拟定了给予康某没收死狗572条做销毁处理,罚款1.2万元的处理通知书,并于2月13日举行了听证会。会后,监督所领导及办案人员对案情进行了反复分析和研究,最后依据《动物防疫法》第38条第2款、第46条第3项、第48条第5项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16548-1996)《病害畜及其产品无害化处理规范》的规定,给予康某没收全部死狗572条做销毁处理,处理费由康某承担,并处罚款1.2万元的处罚。监督所将处罚决定书直接送达了康某。3月1日,监督所依法将572条死狗全部进行了销毁处理。 二、康某凭借伪造的检疫证明提起诉讼 康某对监督所处罚决定表示不服,并于2000年3月份向藁城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康某以死狗已经检疫,已开具了检疫证明为由,要求法院撤销监督所的处罚决定,归还其死狗572条。6月16日,藁城市人民法院对此案进行了公开审理,对原被告提供的证据当庭质证。法院认为:原告康某所持有的检疫证明确系后补,伪造的检疫证明证物严重不符,不具法律效力;被告对原告收购、贩运死因不明的死狗案的处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条款正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54条第1款规定,判决维持监督所对康某做出的行政处罚,诉讼费2300元由康某承担。 康某不服一审判决,于7月份向石家庄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中院于11月7日对此案进行公开审理,于2001年3月份裁定维持一审判决。 三、体会 1、县级兽医卫生监督机构应加强对基层检疫员所持检疫票证的管理,避免授人以柄。目前,市、县级监督所能够实现票证的规范化管理,而个别乡镇动检分站(或畜牧兽医站)尤其是“三无”分站(即“无站址、无帐目、无制度”分站)票证管理较为混乱,这些分站部分检疫员常将检疫票证带到家中,往桌上、床头一扔了事,有时在上边乱写、乱涂,甚至造成丢失、损坏,影响了动物防疫执法的严肃性。此案中,因为张某将检疫证明带到家中,致使当事人盗取并伪造检疫证明,授人以柄,提起诉讼,造成严重影响。而河北省新乐市、栾城县动检站消灭“三无”分站、在养殖集中区域暂时租赁房屋办公的作法值得借鉴。租赁房屋设立动检分站,建立各项规章制度,对检疫票证日清月结,专柜保存,夜间保证两名以上检疫员值班,既节约建站开支,又方便了群众的报检,同时增强了执法人员之间的相互监督,加强了对票证的管理。 2、协检员无出证权。动物防疫法第31条规定,“动物防疫监督机构设动物检疫员,具体实施动物、动物产品的检疫”。按规定动物检疫证明必须由实施检疫的检疫员填写,并签章后生效。协检员不具备《防疫法》规定的实施检疫的资格条件,因此协检员不得实施检疫、不得持有和出具检疫证明,他的职责应当是向包片检疫员报告本村动物出栏情况,以提高动物产地检疫率。 3、牢固树立严谨办案、不怕当被告的思想观念。行政诉讼法第2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提起行政诉讼的主动权,在当事人,当事人想告则告,但是胜是败,由人民法院依法裁决。因此我们行政机关不能怕当被告,但这也同时要求我们行政机关必须严谨办案,包括:认定事实要清楚,掌握充分的证据,依照法定的程序,引用法律条文要适当等,方能在行政诉讼案件中立于不败之地。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动物防疫法 兽医卫生监督检验所 检疫证明伪造行为 行政处罚 行政诉讼 案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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针对《动物防疫法》个别条款的修改建议
20
作者 张诗翰 彭卫民 《中国牧业通讯》 2001年第5期23-23,共1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颁布三年来,在实际工作运用当中,越来越体现了它的不足和缺陷。例如,法律责任一章第48条、第49条和第50条,笔者认为有如下不妥,应作修改。 一、第48条、49条的没收违法所得中的违法所得很难查实。经...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颁布三年来,在实际工作运用当中,越来越体现了它的不足和缺陷。例如,法律责任一章第48条、第49条和第50条,笔者认为有如下不妥,应作修改。 一、第48条、49条的没收违法所得中的违法所得很难查实。经营依法应当检疫而没有检疫证明的动物、动物产品的当事人,绝大多数是有主观故意的,明知故犯,他们采取各种隐蔽的或者是公开的暴力手段,逃避检疫,非法经营,危害社会,加上客观上由于流动人员的增加,城乡结合部的管理松懈,动物、动物产品的流通日益大范围地频繁化等等这些不利因素。比如,他们从农村收购,到城市的饭店、宾馆、食堂直接销售,几乎躲避了诸如屠宰检疫、市场销售检疫等所有的检疫环节。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无论从当前的人力、物力上,还是从现有法律所赋予的检查手段上,都无法积极有效地控制、防止动物防(检)疫的违法事件发生,更难查获违法分子的已经销赃灭迹了的违法所得。 二、由于违法所得很难查实,大大削弱了《动物防疫法》的作用。法律设置法律责任的目的是以惩罚为手段,保障和促使人们遵纪守法,如果惩罚这个手段,不能达到人们遵纪守法的目的,那法律的制定将失去意义。《动物防疫法》第48、49条中的违法所得正如第一项所述很难查实,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就会因没有证据支持没收这种行政处罚而显得无可奈何,只能眼睁睁看着违法者钻法律的空子,逃避惩罚,法律在此就失去了预防、惩戒的作用,《动物防疫法》的立法目的就不能实现。其次,相对人逃避检疫即使被查获,依第49条的规定,也只能是依法实施补检,收取的检疫费与相对人主动报检、主动接受检疫完全一样,丝毫不能增加相对人财产上的负担,因而法律显得软弱无力,也容易诱导、指引相对人竞相效仿,逃避检疫。 三、对以上所述的问题,笔者认为,对逃避检疫的行为,在处以结果罚的同时,应处以行为罚。只要相对人实施了经营依法应当检疫而没有检疫证明的动物、动物产品的行为,不管有没有所得,也不管所得有多少,除没收违法所得外,都得给予一定数额的罚款。也只有这样,才能起到惩戒、指引作用,警示那些不稳定分子。 四、第50条关于不执行凭检疫证明运输动物、动物产品规定的问题。托运人实际上也是经营者,主观目的是逃避检疫,或者是偷逃检疫费,但不管出于什么动机,都不会与运输费用有联系,运输费用只是承运人所追求的利益,托运人所追求的是运输的货物上(即动物、动物产品)的利益。根据罚当其过的原则,对不执行凭检疫证明运输动物、动物产品的托运人,采取与货物价值或数量相关联的处罚比与运费相关联的处罚更为适宜。其次,逃避检疫对社会的危害决定于所避的动物、动物产品的质量和数量,质量越差,数量越大,危害就越大,而运输费用的多少与社会危害程度不成比例关系,运费多的,社会危害不一定就大,运费少的,社会危害不一定就小,以运输费用作逃避检疫的处罚基准,有悖于法律责任与违法行为的社会危害性相一致的原则。 (编者注:本文内容,纯系作者个人观点,不代表本刊或行业主管部门意见。)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动物防疫法 第48条 第49条 第50条 修改 逃避检疫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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