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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名国外森林法立法经验及其对我国森林立法的启示
被引量: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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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裴丽萍
张启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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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
华中科技大学法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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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处
《林业资源管理》
北大核心
2015年第4期172-178,共7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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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
华中科技大学自主创新基金(人文社科)研究项目"森林可持续经营理念下的林权法律制度研究"的阶段性成果(2014AA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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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摘
我国现行《森林法》更多地从行政管理的角度管制森林资源的分配,而林权制度改革更加注重保护权利人的财产权免受行政权力的束缚。这反映了我国森林立法一直以来陷入要么放权、要么集中的两难悖论的现实。事实上,在域外的森林资源的法律制度中,森林作为财产普遍建立了财产权;但区别于传统财产权,森林财产权是受到行政权力限制的。《关于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意见》中,修订森林法、健全森林产权制度和用途管理制度是完善生态文明建设制度体系的重要任务。通过借鉴国外立法经验,为建立我国的财产权与行政权协力的森林法律制度提供立法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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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森林财产权
财产权的限制
德国森林法
英美森林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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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eywords
forestry property rights,the restriction on forestry property,German forestry law,Anglo-forestry la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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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号
D922.63
[政治法律—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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