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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额抵押的适用范围研究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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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岳德山 《北华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3年第5期121-123,共3页
本文从两个方面讨论了最高额抵押的使用范围,一是概括最高额抵押权的效力,一是被担保债权的资格。笔者认为在确定最高额抵押范围时,必须注意权利平衡。既要注意保护抵押权人的利益,又要保护抵押人及其他利害关系人的利益。
关键词 最高额抵押 概括最高额抵押权 适用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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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额抵押权的争议问题及其解决 被引量: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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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崔建远 《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 CSSCI 北大核心 2017年第4期19-26,共8页
最高额抵押权担保的不特定债权,只是意味着债权本身具有变动性,即在一定期间和最高限额内,各个债权走马灯似地发生、消灭,具有变动性、代替性,但某债权本身具有特定性。《物权法》没有承认概括最高额抵押权,但立法政策也可考虑对某些特... 最高额抵押权担保的不特定债权,只是意味着债权本身具有变动性,即在一定期间和最高限额内,各个债权走马灯似地发生、消灭,具有变动性、代替性,但某债权本身具有特定性。《物权法》没有承认概括最高额抵押权,但立法政策也可考虑对某些特殊侵权的损害赔偿请求权——如工厂排放废气引发的侵权损害赔偿请求权——允许设立最高额抵押权予以担保。最高额抵押权的从属性特殊,表现在成立上、移转上和消灭上,就具体的各个债权而言,最高额抵押权没有消灭上的从属性。被担保债权的确定,使最高额抵押权所担保的债权由不特定债权变为特定债权,致使最高额抵押权性质上发生变更,从属性得以复归,开始普通抵押权化,待被担保债权额结算和完成变更登记后,成为真正的普通抵押权。最高额抵押权担保的原债权范围,在确定时发生截断的作用,截断前的债权被最高额抵押权担保,截断后的债权则否。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最高额抵押 概括最高额抵押权 不特定债 被担保债确定 普通抵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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