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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劳动关系之债的概括移转——基于个案的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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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李文涛 《中国人力资源开发》 北大核心 2016年第15期103-108,共6页
由于市场变化的多样性和复杂性,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的劳动关系之债会发生概括转移,即由新用人单位承继原用人单位的法律地位。该概括移转不得损害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用人单位需要履行保护劳动者的程序,如:通知劳动者并经劳动者同... 由于市场变化的多样性和复杂性,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的劳动关系之债会发生概括转移,即由新用人单位承继原用人单位的法律地位。该概括移转不得损害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用人单位需要履行保护劳动者的程序,如:通知劳动者并经劳动者同意,劳动者享有知情权、磋商权、异议权、解除权等各项权利。劳动关系之债依法概括移转后,劳动者可向承继劳动关系之债的新用人单位主张权利。劳动关系之债的概括移转与用人单位合并分立属于不同的法律概念,用人单位合并分立往往会导致劳动关系之债的概括移转。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劳动关系之债 概括移转 劳动者权益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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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他保险合同任意解除权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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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梁咏仪 《保险职业学院学报》 2024年第3期74-81,共8页
投保人享有任意解除权,但在利他保险合同情景下,不受限制地行使该权利会使被保险人的利益遭受损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司法解释(三)》第十七条虽然明确了被保险人支付相当款项即可阻止投保人任意解除权的... 投保人享有任意解除权,但在利他保险合同情景下,不受限制地行使该权利会使被保险人的利益遭受损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司法解释(三)》第十七条虽然明确了被保险人支付相当款项即可阻止投保人任意解除权的行使,但从整体上看,投保人的任意解除权仍过于“任意”。被保险人如何知晓投保人解除保险合同的事项未明确,被保险人欲通过支付相当款项以替代投保人地位的目标也无法得到保障,对投保人滥用权利执意解除合同的救济也未明文。基于此,应限制投保人行使任意解除权,并从利他合同的关系结构出发,明确具体的限制条件;在投保人滥用权利的特定情形中,引入强制缔约制度以平衡各方利益。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任意解除权 通知义务 概括移转 权利滥用 强制缔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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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不破租赁”中的权利建构——基于《合同法》第229条的重新解释 被引量: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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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吴才毓 《云南大学学报(法学版)》 2014年第3期39-54,共16页
对于物权化的租赁权而言,学界多有定义之分野,大抵分为三类,即分别指称租赁权界定之"用益性质说"、"权利束说"及"法律地位说"。以分析之逻辑路径,即"债之概括移转"、"立法政策"、&qu... 对于物权化的租赁权而言,学界多有定义之分野,大抵分为三类,即分别指称租赁权界定之"用益性质说"、"权利束说"及"法律地位说"。以分析之逻辑路径,即"债之概括移转"、"立法政策"、"要素检索",若立法政策无从明释"买卖不破租赁"制度的正当性问题,则应再行依序检索该权利本身,如学界曾试之有偿性、对抗性等要素,并与相关权利类型进行适配。租赁权语境中的租赁权实际上可能并不成其为一种独立的权利,而是作为一种债权的效力存在于买卖不破租赁制度的讨论当中。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租赁权 债权物权化 概括移转 债之效力 判定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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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物权化之解构与检讨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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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杨浦 《研究生法学》 2019年第3期129-140,共12页
债权物权化,可划分为广义债之关系物权化与狭义债之关系物权化,前者以买卖不破租赁为典范,后者以预告登记为代表。债权物权化本负有缓解物权与债权效力范围、效力强度之差异悬殊的使命,却在未完成这一使命的情况下,该所属两类现象分别... 债权物权化,可划分为广义债之关系物权化与狭义债之关系物权化,前者以买卖不破租赁为典范,后者以预告登记为代表。债权物权化本负有缓解物权与债权效力范围、效力强度之差异悬殊的使命,却在未完成这一使命的情况下,该所属两类现象分别触及了另外两大法律问题:合同的法定概括移转之正当性与必要性证成,以及对合同相对性原则的误读之破解。这三大问题,围绕着合同的法律性格这一中心话题。合同作为当事人开展法律交往、实现意思自治的工具,具有法律渊源的性格。于特定情形,合同体现出法律状态的性格,以保法律交往不为外人所扰。在公示对抗主义下,法律还将授予合同以资源配置的性格。对债权物权化所涉三大法律问题的检讨,以对合同的法律性格之检视为必要。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债权物权化 合同的法定概括移转 合同相对性原则 合同的法律性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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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营业转让的界定与规制     被引量: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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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王文胜 《法学家》 CSSCI 北大核心 2012年第4期103-114,178-179,共12页
营业转让的客体是"组织化了的机能性财产"。营业转让与投资人对企业所享有的权益的转让不同,与企业合并不同,与重大资产转让不同。营业转让合同与买卖合同相似,应当参照适用有关买卖合同的规定。客体的独特性使得民商法需要... 营业转让的客体是"组织化了的机能性财产"。营业转让与投资人对企业所享有的权益的转让不同,与企业合并不同,与重大资产转让不同。营业转让合同与买卖合同相似,应当参照适用有关买卖合同的规定。客体的独特性使得民商法需要就营业转让合同中的权利义务配置发展出特殊的规则,这些特殊规则主要涉及瑕疵的判断、已有债务的处理、劳动者保护、出让人的竞业禁止义务等方面。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营业 营业财产瑕疵 债务承担 债权债务概括移转 竞业禁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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