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题名榜谕与榜示——明代榜文的法律效力
被引量:10
- 1
-
-
作者
柏桦
-
机构
南开大学法学院
-
出处
《学术评论》
2012年第2期40-47,共8页
-
文摘
明代在"常经"之法与"权宜"措置并用的情况下,法律出现多种形式,确实有"聿新一代之制作,大洗百年之陋习"的特点。在明初立法中,榜文是基于朝政的急需,以皇帝名义或部院衙门及地方奉旨发布的文告。在众多榜文中,有"榜谕天下"者,也有"榜示天下"者,两者有什么区别呢?与当时政务及法律实施又有什么关系呢?因此考证榜文的内容,探寻其发展变化,不但会对明代法规体系有比较明确的认识,而且能够看到不同时期的法治情况,也是深入了解有明一代法制情况的必由之路。
-
关键词
榜谕
榜示
榜文禁例
时效性
-
分类号
D929
[政治法律—法学]
K248
[历史地理—中国史]
-
-
题名明代事例的演变与律例法体系的确立
被引量:1
- 2
-
-
作者
刘笃才
-
机构
辽宁大学法学院
-
出处
《盛京法律评论》
2016年第1期1-20,共20页
-
基金
笔者主持的国家社科基金2012年年度重点项目“明清事例研究”(项目编号:12AFX003)的研究成果。课题名称中的“事例”,具有特殊含义,在古代是一种准法律形式,在明代与清代的法律体系中具有特殊重要的地位
-
文摘
明代是律例法体系确立时期。事例在建构律例法体系的过程中起了重要作用。明初的榜例(即榜文禁例)辉煌一时,是一种特殊形式的事例。明代中期之后,榜例之外其他类型的事例逐渐增加,如何对待事例成为朝廷上下关注的问题。《问刑条例》的修订解决了刑事事例的矛盾冲突,也为行政事例的整理提供了经验。《明会典》的编纂为事例的整合与律例法体系的确立做出了贡献。历史证明,律令法体系在明初的重建只是其回光返照,最终为律例法体系代替,是古代法制合乎规律的发展。
-
关键词
事例
榜文禁例
问刑条例
正德会典
万历会典
-
分类号
D929
[政治法律—法学]
-
-
题名论明代的榜例
- 3
-
-
作者
刘笃才
-
机构
辽宁大学法学院
-
出处
《盛京法律评论》
2020年第1期3-18,共16页
-
基金
国家社科基金重点项目“明代事例研究”(项目号:12AFX003)的阶段性成果
-
文摘
榜例是一种特殊的事例。明代初期,朱元璋与朱棣以榜文的形式,随时颁布各种禁例,建立起以重刑恐吓为手段的统治秩序。明中期以后,榜文禁例演化为所谓"榜例"。不同的是,榜文禁例是以皇帝的任性严酷为特征,表现了专制统治恶的一面;而经过官僚体制改造之后的榜例,则克服了恶性,并以公开性替代了秘密性。后来榜例走向式微,被官府告示所替代,也是大势所趋理所必至,进一步证明了官僚体制对于法制运作的深刻影响。
-
关键词
榜文禁例
榜例
事例
官僚体制
告示
-
Keywords
the prohibitions in the form of announcements
Announcement-case
Openness
-
分类号
D929
[政治法律—法学]
K248
[历史地理—中国史]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