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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名普通法系与大陆法系立法语言风格之比较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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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赵晓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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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
西安交通大学外语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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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处
《江西教育学院学报》
2013年第5期105-108,共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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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
2010年陕西省社科规划项目"法律翻译的语用充实问题研究"
编号:10L0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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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摘
立法语言的技术风格反映的是特定国家或地区的政治法律制度特色、历史文化传统和价值理念,而不仅仅是一个方法或技术问题。当今世界资本主义两大法系的立法语言风格的差别在于,大陆法系的立法属于概括的模糊型立法,而普通法系的立法则属于具体的繁琐型立法。这两种立法语言风格,对于民主法治事业而言,各具利弊得失。各国在对立法语言的技术风格进行选择时,应立足国情,综合考虑各个方面的因素,尤其是法治水平、所立法律的性质和该法律所要调整的人群的类别等,以便制定出适宜本民族特点的、具有可操作性和科学性的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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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立法
语言风格
繁琐型立法
模糊型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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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eywords
legislative language
linguistic style
fussy law
fuzzy la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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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号
D90-055
[政治法律—法学理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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