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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犯罪的刑事政策意涵
被引量: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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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郭自力
陈文昊
《辽宁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6年第5期22-30,共9页
近年以来,单位犯罪问题在我国日益严重,但在司法实践中,将成立单位犯罪作为减轻自然人刑罚的理由甚至辩护理由,这就走上了相反的道路。从英美法系较为成熟的法人犯罪理论来看,法人责任的根据主要有"原生责任说"与"次生...
近年以来,单位犯罪问题在我国日益严重,但在司法实践中,将成立单位犯罪作为减轻自然人刑罚的理由甚至辩护理由,这就走上了相反的道路。从英美法系较为成熟的法人犯罪理论来看,法人责任的根据主要有"原生责任说"与"次生责任说"两种模式。我国的单位犯罪理论正是基于"次生责任说"的固有观念,存在许多问题。应当采用"原生责任说"的认定模式,独立考察单位犯罪与自然人犯罪。因此,对于自然人犯罪与单位犯罪无须严格区分,既成立单位犯罪又成立自然人犯罪的,自然人应适用更重的刑罚。单位实施非单位犯罪的,处罚相关自然人。在自然人与单位都可作为某一罪名主体的情形下,在定罪和量刑标准上单位犯罪应当与自然人犯罪一视同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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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单位犯罪
原生
责任
说
次生责任
说
下载PDF
职称材料
论P2P共享服务提供者的刑事责任——以快播案为视角
被引量:
11
2
作者
高磊
《环球法律评论》
CSSCI
北大核心
2017年第5期81-96,共16页
P2P共享服务提供者是网络时代的新型犯罪主体。在定罪路径方面,应当区分评价P2P共享与P2P缓存,具体分析集中式与分散式两种网络架构类型,充分运用违法用途与合法用途的比例衡量、是否实施违法用途的鼓励行为、阻止违法用途的成本三个标...
P2P共享服务提供者是网络时代的新型犯罪主体。在定罪路径方面,应当区分评价P2P共享与P2P缓存,具体分析集中式与分散式两种网络架构类型,充分运用违法用途与合法用途的比例衡量、是否实施违法用途的鼓励行为、阻止违法用途的成本三个标准,判断具有中立属性的P2P共享服务提供者的可罚性。在罪责根据上,依照以成本效益、责任能力、"守门人"理论为内容的政策型次生责任的法理,P2P共享服务提供者在罪责分担中具有次生性的责任,特别是在直接行为人(P2P共享网络用户)数量庞大根本难以确认具体责任人的情况下,为更好地实现刑罚目的,间接行为人(P2P共享服务提供者)应当承担次生责任,但是,在处罚限度上,与直接行为人的直接责任相比,间接行为人次生责任的承担在刑事政策上应当受到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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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P2P共享与缓存
中立行为
次生责任
网络服务者
责任
群主
责任
原文传递
题名
单位犯罪的刑事政策意涵
被引量:
6
1
作者
郭自力
陈文昊
机构
北京大学法学院
出处
《辽宁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6年第5期22-30,共9页
文摘
近年以来,单位犯罪问题在我国日益严重,但在司法实践中,将成立单位犯罪作为减轻自然人刑罚的理由甚至辩护理由,这就走上了相反的道路。从英美法系较为成熟的法人犯罪理论来看,法人责任的根据主要有"原生责任说"与"次生责任说"两种模式。我国的单位犯罪理论正是基于"次生责任说"的固有观念,存在许多问题。应当采用"原生责任说"的认定模式,独立考察单位犯罪与自然人犯罪。因此,对于自然人犯罪与单位犯罪无须严格区分,既成立单位犯罪又成立自然人犯罪的,自然人应适用更重的刑罚。单位实施非单位犯罪的,处罚相关自然人。在自然人与单位都可作为某一罪名主体的情形下,在定罪和量刑标准上单位犯罪应当与自然人犯罪一视同仁。
关键词
单位犯罪
原生
责任
说
次生责任
说
Keywords
corporate crimes the mode of primary responsibility the mode of secondary responsibility
分类号
D924.1 [政治法律—刑法学]
下载PDF
职称材料
题名
论P2P共享服务提供者的刑事责任——以快播案为视角
被引量:
11
2
作者
高磊
机构
东南大学法学院
出处
《环球法律评论》
CSSCI
北大核心
2017年第5期81-96,共16页
基金
2015年度江苏省社会科学基金重大项目"把握互联网‘最大变量’核心问题研究"(14ZD003)
2016年度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资金资助
江苏省普通高校研究生科研创新计划资助项目"<刑法修正案(九)>新增网络犯罪的相对主义司法适用研究"(KYZZ16_0106)的研究成果
文摘
P2P共享服务提供者是网络时代的新型犯罪主体。在定罪路径方面,应当区分评价P2P共享与P2P缓存,具体分析集中式与分散式两种网络架构类型,充分运用违法用途与合法用途的比例衡量、是否实施违法用途的鼓励行为、阻止违法用途的成本三个标准,判断具有中立属性的P2P共享服务提供者的可罚性。在罪责根据上,依照以成本效益、责任能力、"守门人"理论为内容的政策型次生责任的法理,P2P共享服务提供者在罪责分担中具有次生性的责任,特别是在直接行为人(P2P共享网络用户)数量庞大根本难以确认具体责任人的情况下,为更好地实现刑罚目的,间接行为人(P2P共享服务提供者)应当承担次生责任,但是,在处罚限度上,与直接行为人的直接责任相比,间接行为人次生责任的承担在刑事政策上应当受到限制。
关键词
P2P共享与缓存
中立行为
次生责任
网络服务者
责任
群主
责任
分类号
D920.5 [政治法律—法学]
D924.3 [政治法律—刑法学]
原文传递
题名
作者
出处
发文年
被引量
操作
1
单位犯罪的刑事政策意涵
郭自力
陈文昊
《辽宁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6
6
下载PDF
职称材料
2
论P2P共享服务提供者的刑事责任——以快播案为视角
高磊
《环球法律评论》
CSSCI
北大核心
2017
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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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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