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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反垄断法三大支柱的关系 被引量: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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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张世明 《经济法学评论》 CSSCI 2018年第1期3-60,共58页
目次一、发生学的解读二、垄断协议与滥用支配地位三、滥用支配地位与合并控制四、垄断协议与合并控制五、体系化的建构六、结论约翰·阿格纽的观点反映了学界通识,即反限制竞争法可以明确划分为三大类(虽然有些重叠的部分):第一类... 目次一、发生学的解读二、垄断协议与滥用支配地位三、滥用支配地位与合并控制四、垄断协议与合并控制五、体系化的建构六、结论约翰·阿格纽的观点反映了学界通识,即反限制竞争法可以明确划分为三大类(虽然有些重叠的部分):第一类是与限制性贸易协议有关的竞争法;第二类是对处于垄断或支配地位的单个企业滥用行为进行控制的竞争法.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反垄断法 支配地位 限制竞争协议 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 经营者集中 合营企业 卡特尔 欧共体委员会 《谢尔曼法》 反托拉斯 反限制竞争法 欧洲经济共同体条约 合并控制 共同市场 垄断协议 三大支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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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盟的标准化政策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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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刘春青 单红霞 《世界标准信息》 2000年第9期25-28,共4页
一、欧盟的立法形式 1.欧盟的基本大法欧盟的基本大法是《罗马条约》或称为《欧洲经济共同体条约》,其地位相当于主权国家的宪法,其法律效力高于欧盟法律体系中所有其它的法律形式。 2.欧盟的立法《欧洲经济共同体条约》第189条规定,共... 一、欧盟的立法形式 1.欧盟的基本大法欧盟的基本大法是《罗马条约》或称为《欧洲经济共同体条约》,其地位相当于主权国家的宪法,其法律效力高于欧盟法律体系中所有其它的法律形式。 2.欧盟的立法《欧洲经济共同体条约》第189条规定,共同体的立法包括欧盟理事会和欧盟委员会制定的条例、指令和决定,不同名称的立法具有不同的法律性质与效力等级。这种法律必须符合基本大法的规定才具有法律效力。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指定机构 委员会 制造商 基本大法 欧盟理事会 合格评定 质量认证 产品检验 型式检验 欧洲经济共同体条约 电信终端设备 评定程序 成员国 会员国 共同市场 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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