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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代商人法与欧盟私法统一
1
作者 付俊伟 《贵州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3年第5期114-120,共7页
近年来,欧盟对私法的统一铸造了一部新的欧洲法律文化,其国际性和商业性使其具有成为"现代商人法"的潜在力量。那么,欧盟私法统一与现代商人法之间究竟存在着何种联系与区分。现从现代商人法的起源、欧盟私法统一的动力以及... 近年来,欧盟对私法的统一铸造了一部新的欧洲法律文化,其国际性和商业性使其具有成为"现代商人法"的潜在力量。那么,欧盟私法统一与现代商人法之间究竟存在着何种联系与区分。现从现代商人法的起源、欧盟私法统一的动力以及对国际间商事条约的参照,来剖析欧盟私法统一与现代商人法之间的辩证关系。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现代商人法 欧盟私法 欧盟合同法原则 共同参照框架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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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盟国际私法条约与荷兰国际私法
2
作者 袁泉 《南京大学法律评论》 CSSCI 2002年第18期228-236,共9页
欧盟是从事区域性国际私法统一化运动较有影响的国际组织。荷兰作为欧共体最早的六个成员国之一,对欧盟的长期发展作出了重要贡献。与此同时,荷兰国际私法的理论及实践又深受欧盟通过的国际法条约的影响。本文着重论述欧盟国际私法条约... 欧盟是从事区域性国际私法统一化运动较有影响的国际组织。荷兰作为欧共体最早的六个成员国之一,对欧盟的长期发展作出了重要贡献。与此同时,荷兰国际私法的理论及实践又深受欧盟通过的国际法条约的影响。本文着重论述欧盟国际私法条约对荷兰国际私法的立法及司法实践的影响,旨在为重构和完善我国的国际私法提供可资借鉴的参考。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欧盟国际私法条约 荷兰国际私法 意思自治原则 强制性规则 法律效力 涉外民商事法律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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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盟在注册伴侣财产事项领域国际私法的统一化——2016年《注册伴侣财产事项条例》述评 被引量:3
3
作者 邹国勇 林萌 《武大国际法评论》 2018年第6期117-141,共25页
欧盟理事会于2016年6月24日通过的《关于在注册伴侣财产效力事项的管辖权、准据法以及判决的承认与执行领域强化合作的第2016/1104号条例》,是以欧盟内注册伴侣迅速发展为现实背景,以"联盟法"方法解决注册伴侣在财产效力事项... 欧盟理事会于2016年6月24日通过的《关于在注册伴侣财产效力事项的管辖权、准据法以及判决的承认与执行领域强化合作的第2016/1104号条例》,是以欧盟内注册伴侣迅速发展为现实背景,以"联盟法"方法解决注册伴侣在财产效力事项方面复杂的法律冲突的结果,旨在在欧洲联盟范围内实现上述事项的管辖权、准据法以及判决的承认与执行规则的统一。在管辖权方面,该条例规定了牵连管辖、以"惯常居所"为首要依据的阶梯式管辖、有限的协议管辖和应诉管辖等;在法律适用方面,该条例体现了有限制的意思自治原则、保护善意第三人原则以及灵活性和确定性并重原则,所指定的准据法具有直接适用效力和统一适用效力;在判决的承认与执行方面,以成员国之间自动执行为原则、不予执行为例外。但是,该条例未明确"惯常居所"的含义,未规定保护弱方当事人利益的实体导向规则、未区分注册伴侣具体结合模式且面临实效减损的风险。目前我国关于注册伴侣财产事项的实体法和国际私法仍然缺位,司法实践中,人民法院可以借助识别或公共秩序保留制度予以处理,同时立法者应跟进时势、稳健立法以便参与全球性法律竞争。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欧盟国际私法 注册伴侣财产事项条例 注册伴侣财产事项管辖权 准据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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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涉外继承事项的协议管辖:欧盟经验及对我国的启示
4
作者 刘阳 《山东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23年第1期63-71,107,共10页
涉外继承协议管辖是意思自治原则向欧盟涉外家事管辖权领域渗透的典型范例。欧盟不仅彻底打破了涉外继承纠纷管辖性质的专属性,而且逐步颠覆了涉外家事诉讼不得援引涉外协议管辖制度之传统立场。为方便当事人诉讼和促进人的跨国自由流动... 涉外继承协议管辖是意思自治原则向欧盟涉外家事管辖权领域渗透的典型范例。欧盟不仅彻底打破了涉外继承纠纷管辖性质的专属性,而且逐步颠覆了涉外家事诉讼不得援引涉外协议管辖制度之传统立场。为方便当事人诉讼和促进人的跨国自由流动,《罗马条例Ⅳ》不仅在第5条规定当事人可以明示协议选择管辖法院,而且在第9条引入涉外继承默示协议管辖。欧盟同一制继承理念意味着不动产和动产在内的整体继承事项均属于涉外协议管辖的客体,以避免继承的碎片化。欧盟涉外继承协议管辖的条件不同于其他涉外家事协议管辖条件,体现了基于法律选择而选择法院的特征。涉外继承主要涉及私人权利,与国家重大政治、经济利益和公共秩序等联系较弱。目前,我国已允许家事财产争议适用协议管辖,继承诉讼同样涉及家庭财产的处理与分割,所以,将涉外协议管辖制度引入我国涉外继承管辖权领域并无不可。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涉外继承 涉外协议管辖 《罗马条例Ⅳ》 涉外专属管辖 欧盟国际私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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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盟涉外人工智能侵权冲突规范的新发展
5
作者 刘阳 《天津法学》 2023年第1期33-44,共12页
2020年《人工智能民事责任条例(草案)》是欧盟人工智能国际私法的最新发展,尤其第2条对涉外人工智能侵权准据法的确定具有重要意义,体现了欧盟涉外人工智能侵权冲突法之独立化发展趋向。然而,与《罗马条例Ⅱ》相比,欧盟涉外人工智能侵... 2020年《人工智能民事责任条例(草案)》是欧盟人工智能国际私法的最新发展,尤其第2条对涉外人工智能侵权准据法的确定具有重要意义,体现了欧盟涉外人工智能侵权冲突法之独立化发展趋向。然而,与《罗马条例Ⅱ》相比,欧盟涉外人工智能侵权冲突规范存在以下三组矛盾:第一,条文数量单一性与纠纷类型复杂性的矛盾。涉外人工智能侵权纠纷囊括人工智能侵权主体地位、人工智能财产权侵权、人工智能人格权侵权和人工智能其他侵权之争,但仅条例第2条可被用于确定涉外人工智能侵权的准据法;第二,纠纷性质特殊性与连结点同一性的矛盾。这不仅表现为第2条对涉外人工智能财产权侵权和人工智能人格权侵权冲突规范采取同一制,而且表现为对部分涉外人工智能侵权冲突规范和《罗马条例Ⅱ》冲突规范秉持同一制;第三,冲突规范统一化之理想与现实的矛盾。条例第2条适用的主体范围、地域范围和事项范围受限,无法化解所有涉外人工智能侵权准据法的确定难题。涉外人工智能侵权冲突规范宜采取区别制,人工智能侵权的不同方面分别适用不同的法律选择连结点。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涉外人工智能侵权 单边冲突规范 准据法 意思自治原则 欧盟国际私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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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盟知识产权冲突法规则及其启示 被引量:1
6
作者 冯术杰 《知识产权》 CSSCI 北大核心 2014年第3期90-95,103,共7页
近年来,知识产权冲突法规则出现在更多国家的立法之中。罗马I和罗马II条例构建的欧盟冲突法体系中也包括知识产权冲突法规则。罗马I条例将合同之债的一般冲突规则适用于知识产权合同,即以特征性履行规则来适用最密切联系原则,让法官根... 近年来,知识产权冲突法规则出现在更多国家的立法之中。罗马I和罗马II条例构建的欧盟冲突法体系中也包括知识产权冲突法规则。罗马I条例将合同之债的一般冲突规则适用于知识产权合同,即以特征性履行规则来适用最密切联系原则,让法官根据合同性质和内容确定准据法。罗马II条例对知识产权侵权之债规定了以保护国为连接点的特殊冲突规则。知识产权的地域性、法定性和跨国知识产权侵权行为的特点决定了保护国作为连接点的必要性和合理性。在我国的司法活动中,应避免对知识产权合同适用僵化的连接点;对知识产权侵权之债,仅应有限地允许当事人选择法院地法作为调整责任承担事项的适用法。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知识产权冲突法 罗马I条例 罗马I条例 欧盟国际私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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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欧盟承认外国收养判决条件之新发展 被引量:1
7
作者 刘阳 《武大国际法评论》 2018年第4期58-75,共18页
欧盟承认外国收养判决条件之设定,不仅影响到外国收养判决在欧盟的效力,而且关乎被收养儿童的切身利益。欧盟承认外国收养判决条件之新发展表现为:第一,欧盟逐步淡化间接管辖权审查,而且新设定了跨国承认国内收养判决的间接管辖权审查标... 欧盟承认外国收养判决条件之设定,不仅影响到外国收养判决在欧盟的效力,而且关乎被收养儿童的切身利益。欧盟承认外国收养判决条件之新发展表现为:第一,欧盟逐步淡化间接管辖权审查,而且新设定了跨国承认国内收养判决的间接管辖权审查标准;第二,欧盟在司法实践中将人权保护作为独立的承认外国收养判决的条件。《欧洲人权公约》中的家庭生活权、非歧视权、公正审判权、财产权等都被纳入承认外国收养判决的条件。以上新发展总体上体现了"保护性便利承认"模式,我国承认外国收养判决时也有必要贯彻保护性和便利性承认相结合的理念。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跨国收养 判决承认与执行 欧盟国际私法 保护性便利承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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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国消费合同管辖权研究:欧盟经验及我国方案
8
作者 刘阳 《武大国际法评论》 2022年第1期58-79,共22页
跨国消费合同管辖权的确定不仅攸关跨国消费诉讼的解决,而且直接影响跨国消费者权益的保护。我国跨国消费合同管辖尚未完全剥离于跨国一般合同管辖,其性质的特别化程度和对跨国消费者的保护力度远滞后于《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42... 跨国消费合同管辖权的确定不仅攸关跨国消费诉讼的解决,而且直接影响跨国消费者权益的保护。我国跨国消费合同管辖尚未完全剥离于跨国一般合同管辖,其性质的特别化程度和对跨国消费者的保护力度远滞后于《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42条跨国消费合同法律选择规则。虽然我国民事诉讼法对网络买卖合同管辖和消费合同格式化协议管辖另有单独规定,但其最初的立法目的旨在应对纯国内纠纷,不仅买卖合同与消费合同的外延不完全等同,而且网络买卖合同管辖的内容本质上仍属于合同履行地管辖。欧盟将跨国消费合同管辖从一般涉外合同管辖中分离出来,并另行规定管辖规则。尽管我国与欧盟跨国消费合同管辖存在差异,但潜在的共识在于,跨国消费合同管辖应体现对消费者权利的倾斜性保护,同时兼顾经营者对国际民事管辖权的可预见性之价值取向。我国有必要对跨国消费合同管辖的性质、范围和连结因素予以修正。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跨国消费合同 国际民事特别管辖 跨国消费者经常居所地管辖 涉外协议管辖 欧盟国际私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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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欧盟民商事判决的承认与执行制度
9
作者 邹国勇 白雪 《长江论坛》 2020年第1期80-85,共6页
在欧盟国际私法统一化进程中,以国际民事程序法的统一成效最为显著。判决承认与执行制度是国际民事诉讼程序中至关重要的一环。《布鲁塞尔条例Ⅰ》(重订本)经过不断修订和完善,扩大了承认判决的范围,废除了执行许可审查程序,并增加了被... 在欧盟国际私法统一化进程中,以国际民事程序法的统一成效最为显著。判决承认与执行制度是国际民事诉讼程序中至关重要的一环。《布鲁塞尔条例Ⅰ》(重订本)经过不断修订和完善,扩大了承认判决的范围,废除了执行许可审查程序,并增加了被申请执行人的异议权,奠定了其在欧盟民商事判决承认与执行的法律体系中的"基本法"地位。欧盟议会与理事会在民商事领域先后制定的其他条例,沿袭了《布鲁塞尔条例Ⅰ》(重订本)关于判决承认与执行的规定,从而形成了以自动承认为原则、拒绝承认与执行为例外的一般特征,进一步推动了欧盟民商事判决承认与执行制度一体化进程。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欧盟国际私法 民商事判决承认与执行 《布鲁塞尔条例Ⅰ》(重订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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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盟国际私法的最新发展——关于遗产继承的《罗马Ⅳ规则》评析 被引量:7
10
作者 陈卫佐 《国际法研究》 2015年第2期59-74,共16页
欧盟立法者于2012年通过了关于遗产继承的《罗马Ⅳ规则》,从而在欧盟范围内实现了关于遗产继承的冲突规则、国际民事诉讼法规则以及与公证书和欧洲遗产继承证书相关的规则的统一。《罗马Ⅳ规则》确立了遗产继承的平行性和单一性原则,即... 欧盟立法者于2012年通过了关于遗产继承的《罗马Ⅳ规则》,从而在欧盟范围内实现了关于遗产继承的冲突规则、国际民事诉讼法规则以及与公证书和欧洲遗产继承证书相关的规则的统一。《罗马Ⅳ规则》确立了遗产继承的平行性和单一性原则,即被继承人最后惯常居所是主要的国际裁判管辖依据,在继承冲突规则上,主要统一适用被继承人最后惯常居所地法;在有限的限度内准许被继承人独自或与继承合同的他方当事人一起选择遗产继承的准据法或继承合同的准据法。应借鉴《罗马Ⅳ规则》来完善《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关于确定遗产继承准据法的相应规定。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欧盟国际私法 《罗马Ⅳ规则》 遗产继承 管辖权 准据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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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盟涉外劳动合同法律适用研究:规则、实践与启示 被引量:2
11
作者 班小辉 丁怡涵 《国际法学刊》 2023年第1期32-59,155,共29页
《罗马条例Ⅰ》确立了欧盟涉外劳动合同法律适用的基本规则,赋予当事人有限的协议选择法律的自由,在当事人未协议选法时根据客观连结点以及最密切联系原则确定准据法,并就法院地国和合同履行地国的优先性强制性规定确立了不同的适用规则... 《罗马条例Ⅰ》确立了欧盟涉外劳动合同法律适用的基本规则,赋予当事人有限的协议选择法律的自由,在当事人未协议选法时根据客观连结点以及最密切联系原则确定准据法,并就法院地国和合同履行地国的优先性强制性规定确立了不同的适用规则,实现了当事人意思自治与劳动者权益保护的体系平衡。我国虽建立了涉外劳动合同法律适用规则,但存在强制性规定认定宽泛与功能错位、冲突规范关系模糊与适用混乱等问题。借鉴欧盟经验,我国应当坚持强制性规定适用的谦抑性,谨防强制性规定的滥用;允许优先适用当事人协议选择的法律,并引入有利于劳动者权益保护原则,避免劳动者权益受到私法自治的侵害;细化现有客观连结点的内涵,并将最密切联系原则作为例外条款。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欧盟国际私法 《罗马条例Ⅰ》 涉外劳动合同 冲突规范 强制性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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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盟统一国际私法的经验与未来——“法律趋同化理论”的当代实践 被引量:3
12
作者 许凯 《政法论坛》 CSSCI 北大核心 2022年第2期125-136,共12页
当代欧盟国际私法对法律趋同化理论的实践依托于两大基石:一是从成员国中心主义的条约模式,转变为共同体中心主义的超国家立法模式,二是独立释法的超国家司法机构。作为直接趋同方式的典型,布鲁塞尔体系以相互信任原则为中心推动判决自... 当代欧盟国际私法对法律趋同化理论的实践依托于两大基石:一是从成员国中心主义的条约模式,转变为共同体中心主义的超国家立法模式,二是独立释法的超国家司法机构。作为直接趋同方式的典型,布鲁塞尔体系以相互信任原则为中心推动判决自由流动目标的实现,罗马条例体系则凭借统一冲突法方式寻求法律适用确定性的目标,两者相得益彰并逐渐迈向合流。英国脱欧一方面意味着间接趋同方式的回归,另一方面也反映出法律趋同化理论的局限性,未来的欧盟应重新认知法律多样性与统一性的矛盾关系。当代欧盟统一国际私法的经验对中国国际私法内外体系的完善提供了三点启示:一是国际私法立法模式的法典化路径;二是通过统一立法与多边化司法协同实现区际私法的再优化;三是辩证化理解法律趋同化理论,既要积极加入判决自由流动的国际条约,更要建构具有中国特色的国际私法规范体系。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法律趋同化 欧盟国际私法 布鲁塞尔体系 罗马条例体系 英国脱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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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不动产专属管辖研究:以欧洲法院判例为视角
13
作者 刘阳 《南海法学》 2022年第2期66-79,共14页
涉外不动产纠纷由不动产所在地国法院专属管辖是冲突法中物之所在地法原则向国际民事管辖权领域的延伸。欧盟打破了涉外不动产物权专属管辖的绝对性,基于“三要素识别说”仅允许部分涉外不动产物权纠纷适用专属管辖。对于涉外不动产租赁... 涉外不动产纠纷由不动产所在地国法院专属管辖是冲突法中物之所在地法原则向国际民事管辖权领域的延伸。欧盟打破了涉外不动产物权专属管辖的绝对性,基于“三要素识别说”仅允许部分涉外不动产物权纠纷适用专属管辖。对于涉外不动产租赁,欧盟采取“期限二分说”决定其能否纳入专属管辖的范围。为避免涉外专属管辖冲突的发生,欧盟将效力位阶原则和先受理法院原则分别作为虚假(或不真正)专属管辖冲突和真实专属管辖冲突的解决方法。虽然我国涉外不动产专属管辖的范围与欧盟相比存在明显的差异,但立场具有相似性,即如果诉讼与不动产有联系,不足以援引专属管辖。与纯国内管辖竞合相反,在国际平行诉讼情形下,我国摒弃先受理法院原则,仅可见诸不方便法院原则的规定,而涉外民事专属管辖案件不得适用后一原则,导致我国解决涉外不动产专属管辖冲突的方法缺失,有待修补。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涉外不动产纠纷 国际民事专属管辖 三要素识别说 期限二分说 欧盟国际私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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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私法国际前沿年度报告(2014—2015) 被引量:5
14
作者 杜涛 《国际法研究》 2016年第2期101-128,共28页
在过去的2014年7月至2015年6月的一年里,各国国际私法立法和实践继续取得了长足进步。欧盟国际私法统一化工作进入到一个新阶段,根据欧盟理事会新通过的五年议程,欧盟民事司法合作将进入一个新时代,重点转向对现行法律的有效适用。欧盟... 在过去的2014年7月至2015年6月的一年里,各国国际私法立法和实践继续取得了长足进步。欧盟国际私法统一化工作进入到一个新阶段,根据欧盟理事会新通过的五年议程,欧盟民事司法合作将进入一个新时代,重点转向对现行法律的有效适用。欧盟法院作出的大量判决对现行欧盟国际私法进行了阐释。欧盟《破产程序条例》得到修订,扩大了适用范围。欧盟以集体名义加入了海牙《扶养公约》和《协议选择法院公约》,标志着欧盟对外事务管辖权的进一步统一。同性婚姻和代孕子女现象在欧盟成员国得到进一步承认。美国法学会正式启动了第三次《冲突法重述》的编纂工作。美国联邦最高法院也再次受理了一起针对外国公司的诉讼案件,即将对外国国有企业的管辖权豁免问题作出具有里程碑意义的判决。其他各级法院还作出了大量很有研究价值的冲突法判决,涉及法院选择协议、CISG公约的适用、外国婚姻的效力、代孕子女的法律地位等。还有一些涉及外国法院判决的案例也引人关注,如厄瓜多尔法院针对雪弗龙公司的判决。拉丁美洲国家国际私法立法掀起了新的高潮。多米尼加、巴拿马、阿根廷、巴西和巴拉圭等国都在过去的一年内颁布了新的国际私法法规。海牙国际私法会议的立法工作也取得了新进展。《国际商事合同法律选择原则》正式通过,《协议选择法院公约》正式生效,新的判决项目也已启动。随着我国一带一路战略的实施,我国法律"走出去战略"也应当加快进行。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欧盟国际私法 美国冲突法 海牙国际私法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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