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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名黑社会性质组织行为特征之界限机能与司法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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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陈小彪
曹婷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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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
西南政法大学法学院
西南政法大学特殊群体权利保护与犯罪预防研究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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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处
《四川警察学院学报》
2021年第2期16-24,共9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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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
西南政法大学国际恐怖主义问题研究中心课题“去极端化背景下的文化反恐对策研究”(GJKBZYWTYJZX-YB-2020016)
2019年重庆市研究生科研创新项目“黑恶势力涉案财产司法认定与处置问题研究”(CYS191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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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摘
黑社会性质组织行为特征是界分黑社会性质组织与其他犯罪组织的重要特征之一,但司法实践中行为特征的认定存在行为手段认定泛化,有组织认定混乱和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要素虚化三个问题。鉴于此,司法有必要明确行为特征的规范目的,统一行为特征三个要素的认定标准,准确厘清行为特征三个要素与本质特征之间的关系。黑社会性质组织的“其他手段”应当立足于体系解释的立场,即与暴力、威胁具有相当性;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违法犯罪活动必须基于组织性;从语义解释的角度,“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是危害特征对行为特征的约束,为非作恶是行为表现,欺压、残害群众是危害后果,二者不能虚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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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黑社会性质组织
手段泛化
规范目的
为非作恶
欺压残害群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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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eywords
triad organization
generalization of means
normative purpose
doing evil
bullying the mass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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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号
D924.36
[政治法律—刑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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