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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投保人欺诈情形下保险人合同解除权的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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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周玉华 《黑龙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 2024年第4期61-66,共6页
投保人在保险合同成立前欺诈情形下,保险人是行使《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48条、第149条项下的合同撤销权,还是《保险法》第16条规定的合同解除权排斥性竞合时,适用规范只能“择二选一”,即行使《保险法》第16条规定的合同解除权。... 投保人在保险合同成立前欺诈情形下,保险人是行使《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48条、第149条项下的合同撤销权,还是《保险法》第16条规定的合同解除权排斥性竞合时,适用规范只能“择二选一”,即行使《保险法》第16条规定的合同解除权。为了打击保险欺诈行为,充分体现“最大善意”原则,解决保险人对保险合同解除难的问题,需要在保险法修订时增加关于继续性合同解除的特别规则,以弥补保险合同解除制度存在的严重不足。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欺诈性告知 欺诈性索赔 合同撤销权 合同解除权 重大事由解除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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