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刊文献+
共找到13篇文章
< 1 >
每页显示 20 50 100
欺诈投保下保险人之撤销权探析——基于2014—2017年40件司法判例 被引量:2
1
作者 周欣怡 《萍乡学院学报》 2018年第2期42-46,共5页
自2009年"不可抗辩"条款的法条化后,保险实务中关于投保欺诈问题,是否适用《合同法》之撤销权即产生巨大争议。本文从法理角度论述在欺诈投保下,合同撤销权与解除权不构成法条竞合,且合同撤销权的适用不仅未与保险法"不... 自2009年"不可抗辩"条款的法条化后,保险实务中关于投保欺诈问题,是否适用《合同法》之撤销权即产生巨大争议。本文从法理角度论述在欺诈投保下,合同撤销权与解除权不构成法条竞合,且合同撤销权的适用不仅未与保险法"不可抗辩"条款的立法目的相悖,而且有助于法体系之统一,不能以"不可抗辩"条款来排除合同撤销权之适用,并应对保险合同撤销权的具体行使进行规制。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欺诈投保 合同撤销权 保险合同解除权
下载PDF
欺诈投保中保险人法定解除权与撤销权适用困境及化解
2
作者 姜智夫 《武汉交通职业学院学报》 2022年第3期19-28,共10页
对于欺诈投保案件中投保人法定解除权与撤销权之间的适用关系,学理上没有清晰界分,司法裁判标准不一。具体而言,一方立足于“一般法与特别法”之关系否认撤销权的适用,另一方则坚持二者在立法目的与构成要件上存在差异,且适用撤销权更... 对于欺诈投保案件中投保人法定解除权与撤销权之间的适用关系,学理上没有清晰界分,司法裁判标准不一。具体而言,一方立足于“一般法与特别法”之关系否认撤销权的适用,另一方则坚持二者在立法目的与构成要件上存在差异,且适用撤销权更有利于遏制欺诈投保人获利的不当行为。然而承认撤销权的适用会构成对“不可抗辩”条款的实质架空,进而破坏保险法框架下的法定解除权救济体系。排除撤销权的适用则有利于敦促保险人积极完善事先风险审查体系,进而以最小的防范成本保障保险行业公平诚信的交易秩序和高效安全的良性发展。因此,对欺诈投保案件的规制应当以保险法框架下的法定解除权为主线,并排除撤销权的适用。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欺诈投保 撤销权 法定解除权 “不可抗辩”条款
下载PDF
论投保欺诈行为的法律规制——以保险人解除权与撤销权的适用为视角 被引量:1
3
作者 肖昕 《保险职业学院学报》 2021年第4期81-87,共7页
对于投保欺诈行为的规制,在保险法上可以适用保险人解除权,在合同法上可以适用撤销权,二者行权方式、除斥期间、法律效果均存在差异。对于二者的适用,学理上和实践中素有排除适用与选择适用之争。基于保险法中最大诚信原则与对价平衡原... 对于投保欺诈行为的规制,在保险法上可以适用保险人解除权,在合同法上可以适用撤销权,二者行权方式、除斥期间、法律效果均存在差异。对于二者的适用,学理上和实践中素有排除适用与选择适用之争。基于保险法中最大诚信原则与对价平衡原则的考量,投保欺诈行为的法律规制有其法理基础。出于定分止争之目的,对于投保欺诈的法律规制,在立法论尚无可能之际,可以依解释论路径赋予保险人选择适用的权利;在立法论可能之时,可以依立法论路径完善不可抗辩条款适用的除外情形。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投保欺诈 保险人解除权 撤销权 选择适用 不可抗辩条款
下载PDF
我国《保险法》中不可抗辩条款完善之研究——以《保险法》第16条第3款为中心 被引量:12
4
作者 孙宏涛 《政治与法律》 CSSCI 北大核心 2015年第7期87-94,共8页
我国《保险法》第16条第3款规定了人寿保险合同不可抗辩条款。该条款对于平衡保险公司与被保险人之间的利益冲突,保护处于弱势地位的被保险人及受益人的合法权益以及改善社会公众对保险业的负面印象都发挥了巨大的作用。与此同时,应当... 我国《保险法》第16条第3款规定了人寿保险合同不可抗辩条款。该条款对于平衡保险公司与被保险人之间的利益冲突,保护处于弱势地位的被保险人及受益人的合法权益以及改善社会公众对保险业的负面印象都发挥了巨大的作用。与此同时,应当看到的是,我国保险法有关不可抗辩条款的规定过于简略和粗糙。对于不可抗辩条款的适用范围,不可抗辩条款适用中的例外情形,保险事故发生于可抗辩期间内的法律效果,保险合同复效时不可抗辩期间起算点等诸多问题,我国《保险法》都未做出明确规定,有必要进一步补充完善。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不可抗辩条款 保险法 欺诈投保 保险合同复效
下载PDF
论美国不可争议条款规制投保欺诈的制度构成及其正当性 被引量:2
5
作者 李青武 于海纯 《比较法研究》 CSSCI 北大核心 2014年第1期112-124,共13页
不可争议条款制度约束保险公司撤销保险合同或主张保险合同无效的权利,强化了保险消费者的保险合同期待权。该制度是否豁免投保欺诈是其适用中最大的争议,本文重点围绕美国立法例,论述不可争议条款豁免投保欺诈的表现形式、制度缘起、... 不可争议条款制度约束保险公司撤销保险合同或主张保险合同无效的权利,强化了保险消费者的保险合同期待权。该制度是否豁免投保欺诈是其适用中最大的争议,本文重点围绕美国立法例,论述不可争议条款豁免投保欺诈的表现形式、制度缘起、正当性依据及其质疑,探究该制度全貌,以期为完善我国《保险法》中的不可争议条款制度提供理性思考依据。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如实告知 投保欺诈 不可争议条款
原文传递
投保欺诈的法律规制路径 被引量:12
6
作者 武亦文 《法学评论》 CSSCI 北大核心 2019年第5期59-71,共13页
现行保险法规范对投保欺诈的规制明显不足,为投保欺诈者提供了可乘之机。既有的非保险法规制路径有合同法和侵权法两条路径。对于前者,投保欺诈不符合违约责任的构成要件,缔约过失损害赔偿责任无法为保险人提供救济。此外,承认保险人欺... 现行保险法规范对投保欺诈的规制明显不足,为投保欺诈者提供了可乘之机。既有的非保险法规制路径有合同法和侵权法两条路径。对于前者,投保欺诈不符合违约责任的构成要件,缔约过失损害赔偿责任无法为保险人提供救济。此外,承认保险人欺诈撤销权规定的可适用性,则会破坏如实告知义务制度的基本框架,损害《保险法》的体系性,因而均不足取。对于后者,故意损害他人纯粹经济利益的行为在我国侵权法上可被认定为侵权行为,投保欺诈属于故意损害保险人纯粹经济利益,造成保险人经济损失的,构成侵权,投保人须对保险人承担侵权损害赔偿责任。但侵权法路径在举证方面的难度和成本导致其并非投保欺诈的最优规制路径。为实现对投保欺诈最充分的规制,保持法秩序的一致性,应当回归到保险法路径中,以对价平衡原则和保险消费者保护原则为基本价值理念,对保险法规范进行改造。一是将2年除斥期间延长为5年,二是将除斥期间内未发生保险事故作为除斥期间规定的适用前提。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投保欺诈 欺诈撤销权 纯粹经济损失 对价平衡原则 除斥期间
原文传递
论投保欺诈背景下的保险人合同撤销权——以一起投保欺诈案件的两级法院判决为线索 被引量:11
7
作者 任以顺 《保险研究》 CSSCI 北大核心 2015年第3期80-91,共12页
2009年我国修订《保险法》增设"不可抗辩条款"是立法的进步,但因其未将投保欺诈等情形作为不可抗辩的除外适用规定,致使该类案件的司法处理无所适从。《保险法》司法解释(二)制定中对保险人受欺诈后撤销合同诉求之支持,先定后... 2009年我国修订《保险法》增设"不可抗辩条款"是立法的进步,但因其未将投保欺诈等情形作为不可抗辩的除外适用规定,致使该类案件的司法处理无所适从。《保险法》司法解释(二)制定中对保险人受欺诈后撤销合同诉求之支持,先定后删,司法解释(三)征求意见稿又将其作为待定议题,使学界对保险合同撤销权与解除权竞合时的"排除说"与"选择说"之争更趋激烈。深入研究所得结论是:在投保欺诈背景下,保险人应依法享有保险合同撤销权。主要理由为:投保人自觉履行健康询问时的如实告知义务是最大诚信原则的内在要求;依赖保险人的事先防范无法阻止欺诈;公正的司法不应以任何理由和方式支持恶意欺诈行为;现行保险合同解除权制度对保险人的司法救济已形同虚设,不足以发挥惩恶扬善作用;"特别法优于一般法适用"规则在投保欺诈案件中缺乏适用前提;合同解除权与撤销权不该相互顶替取代;被投保欺诈的保险人撤销合同并不完全排除不可抗辩条款的适用;带病投保欺诈背离保险的本质属性,破坏保险的社会功能。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投保欺诈 合同撤销权 合同解除权 不可抗辩条款
原文传递
美国司法民事制裁投保欺诈的法理依据与启示 被引量:1
8
作者 李青武 《环球法律评论》 CSSCI 北大核心 2013年第6期121-131,共11页
美国司法民事制裁投保欺诈的法律依据,主要是不可争议条款制度。其民事制裁的分歧,源于其适用不可争议条款制度之争,主要体现为三个方面:不可争议条款制度功能范围、除外责任条款效力认定以及团体险中"承保条件"的定性。美国... 美国司法民事制裁投保欺诈的法律依据,主要是不可争议条款制度。其民事制裁的分歧,源于其适用不可争议条款制度之争,主要体现为三个方面:不可争议条款制度功能范围、除外责任条款效力认定以及团体险中"承保条件"的定性。美国司法对待投保欺诈的立场,经历了三个阶段:由早期支持投保欺诈,发展到有限否定投保欺诈,直至支持保险公司运用除外责任条款,否定投保欺诈。美国司法主张之所以发生演变主要是因为不可争议条款的制度运行环境发生了变化。我国完善不可争议条款制度的对策主要包括:将投保欺诈区分为恶性投保欺诈与一般投保欺诈,规定恶性投保欺诈的种类;恶性投保欺诈不受不可争议条款制度保护;将一般投保欺诈的可争议期限延长为10年。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投保欺诈 不可争议条款 如实告知
原文传递
保险人享有撤销权吗?——从张某诉平安保险案谈起
9
作者 王明一 《商情》 2022年第10期64-66,共3页
2009年张某隐瞒其妻患病事实向中国平安人寿保险公司投保,保险合同成立两年后被保险人身故,保险人平安人保公司以张某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拒绝赔偿保险金,并以《合同法》第 54条第 2款为基础要求撤销保险合同。此案两审法院裁判观点截然... 2009年张某隐瞒其妻患病事实向中国平安人寿保险公司投保,保险合同成立两年后被保险人身故,保险人平安人保公司以张某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拒绝赔偿保险金,并以《合同法》第 54条第 2款为基础要求撤销保险合同。此案两审法院裁判观点截然不同,问题的核心在于《合同法》第 54条第 2款(《民法典》第 148条第 2款)的合同撤销权与《保险法》第 16条的保险解除权之间的关系,我们认为两者属于一般法与特别法之间的关系,《保险法》第 16条作为特别法应当优于《民法典》第 148条第 2款优先适用,此外《保险法》第 16条确立的“不可抗辩原则”是投保人与保险人之间权义关系平衡的体现,倘若赋予保险人以合同撤销权将架空“不可抗辩原则”。因此应当坚持“撤销权否定说”,保险人不得享有合同撤销权。在投保欺诈的规制方面,可以借鉴域外大陆法系之规定,以投保人欺诈为条件,将“可抗辩期”适当延长。此外亦可通过社会信用体系规制投保欺诈,即通过将欺诈投保人列为失信人,限制高消费等信用惩戒方式予以规制。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欺诈投保 撤销权 解除权 不可抗辩原则 社会信用体系
下载PDF
《保险法》中不可抗辩规则的法律适用 被引量:1
10
作者 陈轩禹 《新疆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CSSCI 2020年第2期28-35,共8页
《保险法》中的不可抗辩规则,其目的是通过限制保险人的合同解除权来维护被保险人的利益,是保险双方在博弈过程中限制双方权利,促进保险市场趋于公平的重要途径。随着保险业的发展,不可抗辩规则的适用问题集中体现在适用险种范围和与投... 《保险法》中的不可抗辩规则,其目的是通过限制保险人的合同解除权来维护被保险人的利益,是保险双方在博弈过程中限制双方权利,促进保险市场趋于公平的重要途径。随着保险业的发展,不可抗辩规则的适用问题集中体现在适用险种范围和与投保欺诈的协调。从法理上看,不可抗辩规则在保险法中的适用不仅体现了诚实信用原则,还蕴含着信息不对称理论和次品市场理论等经济学原理。在适用险种上,不可抗辩规则应当适用于财产险和人身意外险。在投保人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构成投保欺诈时,适用不可抗辩规则既符合法律规范,同时也可带来包括体现人文关怀、促进行业发展、推动经济繁荣等一系列社会效益。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不可抗辩规则 投保欺诈 财产险 意外伤害保险
下载PDF
“投保欺诈”的法律规制——《保险法》第16条第3款的解读 被引量:2
11
作者 邹淼 《仲裁研究》 2019年第1期27-39,共13页
'投保欺诈'的背景下,《保险法》第16条违反如实告知义务所生的解除权与《合同法》第54条因受欺诈所生的撤销权有重合之处,当保险合同成立两年后,保险人不得行使解除权。此时对于'投保欺诈'是否需要规制?若应予以规制,... '投保欺诈'的背景下,《保险法》第16条违反如实告知义务所生的解除权与《合同法》第54条因受欺诈所生的撤销权有重合之处,当保险合同成立两年后,保险人不得行使解除权。此时对于'投保欺诈'是否需要规制?若应予以规制,应如何规制?从民刑法律的衔接、保险合同的射幸性、不可争辩条款的目的三个角度进行分析,对此种情况下的'投保欺诈'仍应予以规制。德、日两国分别通过成文法与判例法的形式确立了允许保险人在可争辩期经过以后行使撤销权的规则,美国则通过将'投保欺诈'规定为不可争辩条款的例外允许保险人行使解除权,对'投保欺诈'进行规制。就我国现行法而言,应允许保险人行使撤销权来解决该问题,同时《保险法》第16条的解除权应限定于保险合同成立两年内未发生保险事故,若发生保险事故的,解除权的行使不受不可争辩条款的限制。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投保欺诈 解除权 撤销权 不可争辩条款
原文传递
我国《保险法》不可争辩条款制度:问题与对策 被引量:7
12
作者 李青武 《保险研究》 CSSCI 北大核心 2013年第6期96-104,119,共10页
不可争辩条款制度通过约束保险公司撤销保险合同的权利,强化保障保险消费者的保险合同权利,但同时也可能诱发保险消费者的道德风险。本文重点围绕我国保险法关于不可争辩条款制度的规定,结合他国立法例,论述我国不可争辩条款制度存在的... 不可争辩条款制度通过约束保险公司撤销保险合同的权利,强化保障保险消费者的保险合同权利,但同时也可能诱发保险消费者的道德风险。本文重点围绕我国保险法关于不可争辩条款制度的规定,结合他国立法例,论述我国不可争辩条款制度存在的问题,提出了完善该制度的建议。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如实告知 投保欺诈 不可争辩条款
原文传递
保险法中不可抗辩规则的完善
13
作者 陈轩禹 《中国社会科学文摘》 2020年第8期159-159,共1页
投保欺诈的本质是违反道德的个人失信行为,投保欺诈行为与当前我国政府所主张建立的诚信社会的基本价值相违背。立法者所倾向的立法价值是追求一种法的安定性和稳定性,而非断然将投保欺诈列于不可抗辩规则之外。适用不可抗辩规则与投保... 投保欺诈的本质是违反道德的个人失信行为,投保欺诈行为与当前我国政府所主张建立的诚信社会的基本价值相违背。立法者所倾向的立法价值是追求一种法的安定性和稳定性,而非断然将投保欺诈列于不可抗辩规则之外。适用不可抗辩规则与投保欺诈并不矛盾,问题的核心是如何尽早发现和防范投保欺诈。据此,笔者提供了两种思路以供参考。第一,参照大陆法系国家的规定,将因故意违反告知义务情形下的可抗辩期间的时限进行延长。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投保欺诈 法的安定性 立法价值 不可抗辩规则 告知义务 诚信社会 问题的核心 失信行为
原文传递
上一页 1 下一页 到第
使用帮助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