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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惩戒权的法治理念转向与正当化边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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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章诚豪 《教育学术月刊》 CSSCI 北大核心 2024年第9期88-96,共9页
教育惩戒本质属于矫正学生失范行为的负向干预措施,具有教化、惩戒复合特性。当下教育惩戒适用由滥用、误用转向弃用的式微困境值得反思。但教育惩戒权是教师履行教学职责、塑造学生品行、维护教师权威所必需的手段和法定职权,不可偏废... 教育惩戒本质属于矫正学生失范行为的负向干预措施,具有教化、惩戒复合特性。当下教育惩戒适用由滥用、误用转向弃用的式微困境值得反思。但教育惩戒权是教师履行教学职责、塑造学生品行、维护教师权威所必需的手段和法定职权,不可偏废。教育性乃是教师惩戒行为的本质所在,其虽具有否定性评价效果,并不磨灭教育行为属性,与体罚(变相体罚)等单纯惩罚性措施具有明显区别。教育惩戒需建基于正义之上,其合范适用应兼顾学生合法权益维护与教学秩序维护,是遵循法令、合规业务的正当性行为、符合“教育习惯”的社会相当性行为。教育惩戒权发展沿革是基于“家庭亲权”向“国家亲权”的转向,应合理规范教育惩戒的权属主体、惩戒对象,以利益衡量原则作为惩戒措施适用合理性的把控,注重教育惩戒实效与失范学生权益冲突的权衡。可改变偏重暂时性疼痛惩戒的传统模式,发挥学业性、纪律性惩戒措施的补充作用。在保障教师群体专业权利能动发挥的基础上,为教育惩戒的具化运用设立规范边界。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教育惩戒 区分原则 正当化边界 协同治理 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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