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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度维权与敲诈勒索罪的辨析——以限缩解释方法展开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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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张子晗 《中州大学学报》 2024年第1期44-50,共7页
过度维权与敲诈勒索罪在行为方式上存在相似之处,但前者的社会危害性明显低于后者,不应轻易界定为犯罪。为平衡个人权利与社会利益,辨析二者时应采取限缩解释方法,将符合条件的维权行为进行出罪处理。在法益层面,由于正当权利基础的存在... 过度维权与敲诈勒索罪在行为方式上存在相似之处,但前者的社会危害性明显低于后者,不应轻易界定为犯罪。为平衡个人权利与社会利益,辨析二者时应采取限缩解释方法,将符合条件的维权行为进行出罪处理。在法益层面,由于正当权利基础的存在,维权行为并未造成被害人的实质财产损失,不具有财产方面的法益侵害性。判定权利基础时应采取尽可能宽松的标准,不论是法定权利还是自然权利抑或道德权利,都能够成为合理的权利来源。在主观目的层面,充分的维权依据能够在一定程度上排除行为人的非法占有目的,只有当行为人主观上完全出于故意侵犯他人财产的恶意时,才能认定其目的上的非法性。索赔数额与非法占有目的之间没有必然联系,高额索赔只是行为人进行谈判的手段,应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在客观行为层面,过度维权也可能采取胁迫手段,虽然不一定构成敲诈勒索罪,但可能满足其他犯罪的成立条件,对其依照相关规定处理即可。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过度维权 敲诈勒索罪 正当权利基础 限缩解释 非法占有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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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权行为与敲诈勒索行为的区分——以女辅警敲诈勒索案判决为切入的思考 被引量: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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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王志祥 李昊天 《法律适用》 CSSCI 北大核心 2022年第8期133-142,共10页
《刑法》在主观和客观两方面为敲诈勒索行为赋予可罚性,这是区分维权行为与敲诈勒索行为的关键点。具有威胁色彩的索财行为的刑事可罚性体现在客观和主观两个方面:在客观上,索财行为不具有正当权利基础且行为不具有相当性;在主观上,行... 《刑法》在主观和客观两方面为敲诈勒索行为赋予可罚性,这是区分维权行为与敲诈勒索行为的关键点。具有威胁色彩的索财行为的刑事可罚性体现在客观和主观两个方面:在客观上,索财行为不具有正当权利基础且行为不具有相当性;在主观上,行为人在实施索财行为时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就正当权利基础的判断而言,法定性权利和部分习惯性权利可以阻却索财行为的违法性,而道德性权利则不能直接阻却索财行为的违法性。就行为相当性的判断而言,行为手段的相当性和行使权利范围的相当性之间系动态互补关系,应当对二者进行综合评价。就非法占有目的的判断而言,只要行为人实施的索财行为具有正当权利基础,或其真诚地认为具有权利基础,即能够否认其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在女辅警敲诈勒索案中,被告人许某实施的具有威胁色彩的索财行为在客观上不具有正当权利基础且行为不具有相当性,在主观上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因此,一、二审判决对其行为的定性是准确的。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敲诈勒索罪 维权行为 正当权利基础 非法占有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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