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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名人体活体器官移植行为的刑法正当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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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刘建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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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
东南大学法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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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处
《江西社会科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19年第12期178-185,共8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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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
国家社科基金项目“尖端医疗技术给刑法带来的挑战及对策研究”(17BFX074)
中国法学会基础研究重点激励项目“医事风险治理中的刑法问题研究”(CLS2018J2)
江苏省高校“青蓝工程”资助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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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摘
我国《刑法》未禁止活体器官移植,但法学界一直未能为活体器官移植行为提供合适的刑事正当化理论。活体器官移植行为的正当化事由不是"被害人同意",而应当是"正当治疗行为"。只有符合医学适应性、医术正当性以及供体和受体的知情同意这三个要件的移植行为才属于"正当治疗行为",才能作为"正当业务行为"阻却违法性从而实现刑事正当化。而病变器官移植则属于治疗性人体试验,只有在符合特定要件的情形下通过"危险接受理论"才能实现刑事正当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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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器官摘取
器官植入
刑事正当化
正当治疗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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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号
D924
[政治法律—刑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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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名尊严死行为的刑法边界
被引量: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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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刘建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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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
东南大学法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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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处
《法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19年第9期15-29,共1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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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17BFX074)
司法部项目(16SFB3019)
+2 种基金
中国法学会基础研究重点激励项目(CLS2018J2)
东南大学人民法院司法大数据研究基地资助项目
江苏省高校“青蓝工程”资助项目资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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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摘
尊严死行为可评价为作为,也可评价为不作为。尊严死的合法化理论,美国和日本判例采用的是'自己决定模式',英国侧重的是'最佳利益判断模式',法国则是'治疗义务的界限模式',而日本行政机构采取的则是'程序保障模式'。'自己决定模式'过于硬直,'最佳利益判断模式'的判断标准比较模糊,'治疗义务的界限模式'能够适用的场合比较有限,'程序保障模式'回避了本质问题的判断。尊严死行为的容许根据及范围应当通过'正当治疗行为论'予以判断。尊严死行为只要符合医学的适用性、医术的正当性以及患者的知情同意这三个合法化,就是'正当治疗行为',能阻却违法性实现正当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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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尊严死
自我决定
治疗义务的界限
正当治疗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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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号
D914
[政治法律—刑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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