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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务行为的正当性之判断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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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常宁 《河南公安高等专科学校学报》 2005年第6期12-15,共4页
职务行为对于实现国家职能、维护社会秩序而言是必不可少的,因此,很多国家将其规定为正当行为,认为其即使符合犯罪构成要件,也不一定构成犯罪。我国虽未明文规定排除职务行为的犯罪性,但在实践中,对于执行职务造成损害的,通常也不作为... 职务行为对于实现国家职能、维护社会秩序而言是必不可少的,因此,很多国家将其规定为正当行为,认为其即使符合犯罪构成要件,也不一定构成犯罪。我国虽未明文规定排除职务行为的犯罪性,但在实践中,对于执行职务造成损害的,通常也不作为犯罪处理。据此,出于对私权利的保护和合理排除职务行为的犯罪性的需要,应当建立判断职务行为正当性的标准。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职务行为 正当职务行为 法令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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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察武力使用行为法律性质问题研究 被引量: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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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翟金鹏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北大核心 2018年第4期88-92,共5页
我国大陆关于警察武力使用的法律规定虽然相对比较全面,但在实务与理论研究方面,警察武力使用行为长期以来被定性为正当防卫,由此导致警察在执法过程中与司法实践中均遇见了一系列问题。台湾地区则把警察武力使用行为明确界定为依法令... 我国大陆关于警察武力使用的法律规定虽然相对比较全面,但在实务与理论研究方面,警察武力使用行为长期以来被定性为正当防卫,由此导致警察在执法过程中与司法实践中均遇见了一系列问题。台湾地区则把警察武力使用行为明确界定为依法令之行为,与之相应,警察武力使用行为无论在警察执法还是司法实践活动中并没有产生多大争议。因此,大陆应借鉴台湾地区的相关规定,明确警察武力使用行为的法律性质,将其作为正当职务行为之一种在刑法典中予以明确规定,避免实务界与理论界关于这一问题的认识误区,消除警察依法使用武力时的困惑。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警察武力 行为性质 比较 正当职务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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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定挪用公款罪应当注意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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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田文昌 《人民司法》 北大核心 1993年第11期21-22,共2页
挪用公款罪,是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惩治贪污罪贿赂罪的补充规定》中新增设的罪名,是指国家工作人员、集体经济组织工作人员,或者其他经手、管理公共财务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的行为。挪用公款罪的具体表现形式... 挪用公款罪,是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惩治贪污罪贿赂罪的补充规定》中新增设的罪名,是指国家工作人员、集体经济组织工作人员,或者其他经手、管理公共财务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的行为。挪用公款罪的具体表现形式有三种:一是挪用公款进行非法活动;二是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三是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挪用公款罪的上述三种表现形式,在司法实践中并不难认定。但是并不意味着挪用公款罪的认定不易发生错误。因为,构成挪用公款罪还有几个基本的前提条件,即挪用公款必须是归个人使用;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挪用公款罪 个人使用 惩治贪污 国家工作人员 司法实践 正当职务行为 行贿罪 组织工作 个人私利 买卖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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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抓捕过程中警察救助义务的司法审查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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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张秋萍 吴国超 《人民司法》 2017年第8期103-104,共2页
人民警察基于其身份特殊性,在公民人身、财产安全受到侵犯或陷于其他危难情形时,负有法律上的救助义务。在警察履行法定职责过程中,因追捕的正当职务行为导致犯罪嫌疑人面临人身危险时,其与嫌疑人之间即产生一种法律上的救助与被救... 人民警察基于其身份特殊性,在公民人身、财产安全受到侵犯或陷于其他危难情形时,负有法律上的救助义务。在警察履行法定职责过程中,因追捕的正当职务行为导致犯罪嫌疑人面临人身危险时,其与嫌疑人之间即产生一种法律上的救助与被救助关系,若警察未采取任何救助措施,则属于行政法上不履行法定职责的情形。然而,判断警察是否履行了救助义务,不能仅以其是否成功阻止损害的发生为依据,而应综合具体案情,采用主客观相结合的标准,对其是否履行了救助义务进行认定。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救助义务 人民警察 司法审查 不履行法定职责 犯罪嫌疑人 抓捕 正当职务行为 财产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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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贿罪中“为他人谋取利益”构成犯罪的应当数罪并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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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肖宏伟 《天津检察》 2008年第2期29-30,共2页
实践中我们经常会遇到这样的受贿案例,国家工作人员收受他人贿赂,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触犯受贿罪的同时也触犯了《刑法》所规定的其他犯罪(不正当职务行为),对于此类案件应否认定为数罪存在着较大分歧。笔者认为,只... 实践中我们经常会遇到这样的受贿案例,国家工作人员收受他人贿赂,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触犯受贿罪的同时也触犯了《刑法》所规定的其他犯罪(不正当职务行为),对于此类案件应否认定为数罪存在着较大分歧。笔者认为,只要国家工作人员利用其职务行为收受了他人的财物,许诺为他人谋取利益的,就已经使职务行为的不可收买性受到了实际侵犯,因此,如果行为人由此进一步实施的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触犯《刑法》所规定的其他犯罪,则说明其行为已经侵犯了另外的、不同于受贿罪的客体。换言之,此时行为人的行为完全符合两个罪的构成要件,对此理当数罪并罚。否则,如果只认定为受贿罪,一方面会导致罪刑不相适应:另一方面会使得受贿罪负担的内容过于庞大,使大多数数罪变成一罪,这显然是不合适的。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为他人谋取利益 数罪并罚 受贿罪 犯罪 正当职务行为 国家工作人员 应当 《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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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后受财”无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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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端木昌 《检察风云》 1999年第9期66-66,共1页
近读到一则报道,去年10月,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宣判了一起特殊的案件。几年前,中国电子物资总公司安徽能源化工处处长、庐海公司承包人李剑峰找到总经理陈晓,要求对其承包的部门实行优惠政策,提出超利润部分与公司按三七分成。随后... 近读到一则报道,去年10月,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宣判了一起特殊的案件。几年前,中国电子物资总公司安徽能源化工处处长、庐海公司承包人李剑峰找到总经理陈晓,要求对其承包的部门实行优惠政策,提出超利润部分与公司按三七分成。随后,陈晓背着两位副总经理,悄悄地制订了一个“奖励办法”。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事后受财 优惠政策 合肥市 进口原油 正当职务行为 物资总公司 国家工作人员 能源化 奖励办法 利用职务之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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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谈“亡者家属能否获得国家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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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任毅 《人民公安》 2001年第17期34-35,共2页
关键词 国家赔偿 派出所工作 法律规范 被上诉人 潜江市 安机关 正当职务行为 强制性规范 治安管理处罚条例 国家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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