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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死因赠与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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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张永旺 《海峡科学》 2011年第4期55-56,共2页
死因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自愿接受,并于赠与人死亡时生效的赠与合同,有的属于附期限,有的则属于附条件。死因赠与合同与遗赠、遗赠扶养协议有着本质的不同,其项下的债权在遗产分配顺序中具有较为优... 死因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自愿接受,并于赠与人死亡时生效的赠与合同,有的属于附期限,有的则属于附条件。死因赠与合同与遗赠、遗赠扶养协议有着本质的不同,其项下的债权在遗产分配顺序中具有较为优先的地位。由于死因赠与合同经公证后,赠与人及其相关权利人即丧失了任意撤销权,受赠人的受赠权利得到了更充分的保障,为此,死因赠与合同公证已逐渐为某些群众所接受,在社会生活中发挥着独特的作用。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死因赠与合同 附条件 附期限 公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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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家庭协议和遗嘱之冲突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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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姜岚 《广州广播电视大学学报》 2021年第4期96-101,106,112,共8页
现实生活中,许多父母就其财产的死后处分和赡养事项与其子女订立协议。此类协议实质上乃死因赠与。基于合同自由原则和尊重当事人意思,法院至少应承认书面死因赠与之效力。对于父母就财产之死因处分与其子女所达成之协议,当其和遗嘱发... 现实生活中,许多父母就其财产的死后处分和赡养事项与其子女订立协议。此类协议实质上乃死因赠与。基于合同自由原则和尊重当事人意思,法院至少应承认书面死因赠与之效力。对于父母就财产之死因处分与其子女所达成之协议,当其和遗嘱发生冲突时,应当以成立在后的死因赠与或遗嘱为准。对于父母就其财产的死后处分与赡养事项和其子女所达成之协议,宜解为以赡养义务为停止条件之死因赠与。当该协议与在后遗嘱发生冲突时,基于诚信原则以及维护受赠与人利益之目的,法院应当否认赠与人之任意撤回权,以该协议为准,从而实现赠与人和受赠与人之间的利益平衡。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家庭协议 死因赠与 赡养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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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前赠与在继承中的效力问题研究 被引量: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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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李永军 《中国法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23年第2期229-245,共17页
生前赠与在继承中的效力问题需要体系化及教义学解释。赠与人在交付标的物之前死亡,其继承人应当享有任意撤销权,但其任意撤销权在附有负担的赠与、为履行自然债务而为的赠与等情形下应当受到限制。死因赠与应适用遗赠之单方行为的规则... 生前赠与在继承中的效力问题需要体系化及教义学解释。赠与人在交付标的物之前死亡,其继承人应当享有任意撤销权,但其任意撤销权在附有负担的赠与、为履行自然债务而为的赠与等情形下应当受到限制。死因赠与应适用遗赠之单方行为的规则。在以赠与为目的的第三人利益合同中,约定人(赠与人)行使合同解除权的,应视为在行使其对于赠与合同的任意撤销权。当受赠人不知第三人利益合同之赠与的存在时,从我国民法关于赠与之合同定性出发,赠与人与受赠人之间并未成立赠与合同,如此,尽管我国采取“第三人直接取得利益”的立法模式,但仍然存在“没有合法根据”的不当得利之返还问题。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生前赠与 继承 死因赠与 任意撤销权 遗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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僧侣遗产问题的民法立场 被引量: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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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吴才毓 《法商研究》 CSSCI 北大核心 2016年第5期18-28,共11页
僧侣遗产归属的争议屡有发生,尚未取得共识。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僧尼逐渐拥有私有财产,形成出家前所享有财产等可能的类型。从僧侣遗产处置的历史沿革来看,逐渐从不承认其私人所有性质从而加以剥夺向有限承认其意愿从而以遗赠、遗赠... 僧侣遗产归属的争议屡有发生,尚未取得共识。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僧尼逐渐拥有私有财产,形成出家前所享有财产等可能的类型。从僧侣遗产处置的历史沿革来看,逐渐从不承认其私人所有性质从而加以剥夺向有限承认其意愿从而以遗赠、遗赠抚养协议乃至世俗亲属继承的方式转变。僧侣遗产问题不是继承权问题,并不适用继承法上的遗嘱、遗赠等制度。僧侣出家时通过离婚、取得父母亲书面同意等要件脱离世俗家庭的权利义务关系,与寺院订立死因赠与契约,在僧侣死亡时,就僧侣遗产范围内赠与之债应当优先受偿。僧侣遗产问题中,有规约的,应当首先按数方当事人达成一致的规约处理,僧侣共同体作为享有免税待遇的非营利组织,不可就该死因赠与契约的权利义务内容进行变更,不可放弃自身对于契约中约定死亡时遗产转移的取得权。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宗教法人 僧侣 遗产 继承权 死因赠与契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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