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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美“残疾人高等教育法”比较 被引量: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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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林霄红 吴若飞 《红河学院学报》 2008年第4期78-81,共4页
接受高等教育是公民享有的一项重要的公法权利,对残疾公民意义更为重大。各国为保证残疾公民获得平等的发展权,对其受教育权、包括受高等教育权均给予明确规定。中美两国对此都做了大量工作。然而,一旦将两国有关残疾人高等教育法进行比... 接受高等教育是公民享有的一项重要的公法权利,对残疾公民意义更为重大。各国为保证残疾公民获得平等的发展权,对其受教育权、包括受高等教育权均给予明确规定。中美两国对此都做了大量工作。然而,一旦将两国有关残疾人高等教育法进行比较,便可看出,中国在保障残疾人高等教育权方面存在许多不尽人意之处,需要进一步改进和努力。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中美 残疾人高等教育法 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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