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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名清代“宰杀马牛”律研究
被引量: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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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刘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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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
湖南科技大学法学院讲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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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处
《历史档案》
CSSCI
北大核心
2015年第3期67-75,共9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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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摘
农业社会,马牛极为重要。清代在沿袭前朝律典的基础上,顺应本朝之需要,设"宰杀马牛"律以惩诫宰杀马牛等牲畜的行为。通过告示,官员们宣扬的禁杀马牛理由包括农耕需借助马牛之力、盗马牛者可藉宰杀马牛销赃灭迹、屠宰的"因果报应"以及儒家经典反对杀牛等。司法实践中,对宰杀马牛案的处理多依例文,而非律文。就实施效果而言,边塞地区难以尽遵"宰杀马牛"律,而以农耕为主的区域对"宰杀马牛"律的执行则相对有力。清末修律,《大清新刑律》以"毁弃损坏罪"吸纳"宰杀马牛"律,但此一立法变革,与彼时作为农业社会的国情并不相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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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宰杀马牛律
毁弃损坏罪
农业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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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号
K249
[历史地理—中国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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