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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朝鲜母子保健法
1
作者
陈明光
《中国卫生事业管理》
1989年第3期194-195,共2页
【目的】第一条为保护母性生命与健康,生育健全的子女和良好养育,提高国民健康素质,制定本法。【定义】第二条本法用语定义如下: 妊产妇:指妊娠中及分娩后未满6个月的女子。婴幼儿:指自出生后未满6周岁的孩子。绝育手术:指不摘出生殖腺...
【目的】第一条为保护母性生命与健康,生育健全的子女和良好养育,提高国民健康素质,制定本法。【定义】第二条本法用语定义如下: 妊产妇:指妊娠中及分娩后未满6个月的女子。婴幼儿:指自出生后未满6周岁的孩子。绝育手术:指不摘出生殖腺,使其不能生育的手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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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卫生立法
母子保健法
韩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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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称材料
题名
南朝鲜母子保健法
1
作者
陈明光
出处
《中国卫生事业管理》
1989年第3期194-195,共2页
文摘
【目的】第一条为保护母性生命与健康,生育健全的子女和良好养育,提高国民健康素质,制定本法。【定义】第二条本法用语定义如下: 妊产妇:指妊娠中及分娩后未满6个月的女子。婴幼儿:指自出生后未满6周岁的孩子。绝育手术:指不摘出生殖腺,使其不能生育的手术。
关键词
卫生立法
母子保健法
韩国
分类号
R19-013.12 [医药卫生—卫生事业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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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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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南朝鲜母子保健法
陈明光
《中国卫生事业管理》
19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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