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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朝鲜母子保健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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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陈明光 《中国卫生事业管理》 1989年第3期194-195,共2页
【目的】第一条为保护母性生命与健康,生育健全的子女和良好养育,提高国民健康素质,制定本法。【定义】第二条本法用语定义如下: 妊产妇:指妊娠中及分娩后未满6个月的女子。婴幼儿:指自出生后未满6周岁的孩子。绝育手术:指不摘出生殖腺... 【目的】第一条为保护母性生命与健康,生育健全的子女和良好养育,提高国民健康素质,制定本法。【定义】第二条本法用语定义如下: 妊产妇:指妊娠中及分娩后未满6个月的女子。婴幼儿:指自出生后未满6周岁的孩子。绝育手术:指不摘出生殖腺,使其不能生育的手术。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卫生立法 母子保健法 韩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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