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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混合共同担保人内部追偿规则的解释论 被引量: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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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梁远高 《中国不动产法研究》 2021年第1期174-191,共18页
《民法典》第392条关于人保物保并存时担保权实现规则维持了《物权法》第176条的原有规定,并未明确混合共同担保中担保人内部追偿规则。允许混合共同担保人相互追偿契合公平、效率等价值理念,符合鼓励担保、融通资金的目标,更有利于优... 《民法典》第392条关于人保物保并存时担保权实现规则维持了《物权法》第176条的原有规定,并未明确混合共同担保中担保人内部追偿规则。允许混合共同担保人相互追偿契合公平、效率等价值理念,符合鼓励担保、融通资金的目标,更有利于优化营商环境。就混合共同担保人间追偿的请求权基础而言,既有的解释方案均有不足:混合共同担保中担保人之间并非当然构成连带债务关系;类推适用共同保证(代位)追偿权存在前提及逻辑障碍,以第三人清偿代位规则支撑担保人的追偿权相对稳妥。至于追偿份额,应当以比例分担制为基础,担保人仅对超出应分担的部分追偿,有约定时则遵照约定。若物上担保人兼为保证人,则担保人承担双重责任比较合理。担保人行使追偿权时,应以向债务人追偿为前置程序。此外,若债权人的债权受到部分清偿,则部分清偿的担保人的追偿权应在债权人请求权之后行使。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混合共同担保 共同保证 追偿权 连带债务 比例分担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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