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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过程人民民主形塑的民主权利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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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胡玉鸿 《法治现代化研究》 2024年第1期1-12,共12页
以往对“人民”的理解,常将之作为一个区隔性概念来使用,即用来指称社会上的多数人。然而,习近平法治思想将“人民”视为一个个具体生命所组织的人的集合,从而为全过程人民民主在主体上的包容性提供了理论基础。在全过程人民民主理论之... 以往对“人民”的理解,常将之作为一个区隔性概念来使用,即用来指称社会上的多数人。然而,习近平法治思想将“人民”视为一个个具体生命所组织的人的集合,从而为全过程人民民主在主体上的包容性提供了理论基础。在全过程人民民主理论之中,将人民视为具有政治权利能力和政治行为能力的享有民主权利的主体,无论是村民、居民抑或职工、学生,都能凭借法律所赋予的资格和法律所承认的能力,参与民主选举、民主协商、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体现当家作主的政治和法律地位。当然,人民群众参与实际的民主管理过程,仍需具有关心公共事务、积极参与政治的公民美德,也需要在民主实践中锻炼民主技能、提升民主能力。为此,既需要通过教育增长人民群众的民主知识、提高民主素养,也需要在基层民主的政治实践中让人民群众有历练的机会,以此来推动全过程人民民主在社会生活中的丰富实践。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全过程人民民主 人民 民主权利主体 公民美德 民主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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